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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跑活動責任之探討及其適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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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hsu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05-07-23 位置: Taiwan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0 |
![]() ![]() ![]() ![]() 發表於: 2005-07-25 at 2:06pm |
蕭會長之問題頗具正面意義… 辦路跑活動除了場地、器材、動線、補幾、人員、流程外 在現今依法論事的時代…確實需了解相關法令適用性 預擬各種突發狀況之腹案計畫、應對措施及推敲所衍生民刑事範圍 寧可備可不用..不可全無概念措手不及 最終目的係讓活動順利圓滿~~ 請法律、保險專業人員不吝指導釋疑………… 備註:蕭會長所述民法第191-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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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呈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2-05-16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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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有關一般危險之責任規定能否適用於路跑活動時發生之傷害。 路跑活動報名時,無論個人報名或團體報名都會附上切結書,以明責任,此切結書之適法性如何? 路跑活動舉辦時,也都有辦理公共意外保險,此保險之理賠情形又是如何? 就教於法界及保險界先進,若有判例可參更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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