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9年7~ 8月天南地北哈拉版 |
發表回應 ![]() |
頁面 <1 34567 12> |
作者 | |||
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 ![]() ![]() ![]() 發表於: 2010-07-26 at 10:43pm |
||
的確有給他幽默到。
![]() |
|||
![]() |
|||
建春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0-06-19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88 |
![]() ![]() ![]() ![]() |
||
![]() |
|||
給我全馬就是建春啦!
http://blog.udn.com/lion1680 我的部落格,有閒就來走走看看! |
|||
![]() |
|||
俊年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9-12-14 位置: 台北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16 |
![]() ![]() ![]() ![]() |
||
小弟胡言亂語的推測是:因為西洋棋樣子較像人物,動物,感覺真的會動所以推舉為運動項目,然而象棋只是倒在地上看起來像在睡覺
![]() |
|||
練習好累,但是不能放棄,
唯有堅持下去才會有結果!有時不解為何要如此?就算達成又有何意義?但是完成了就知道,唯有痛苦才能讓心智昇華.. |
|||
![]() |
|||
芳村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4-02-03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046 |
![]() ![]() ![]() ![]() |
||
西洋棋也是世運的項目之一,好像棋類都可以,那高雄世運為什不把象棋排入呢?
![]() ![]() ![]() |
|||
![]() |
|||
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 ![]() ![]() ![]() |
||
說到媒體報導,中午聽到一則報導:圍棋可能列廣州亞運,台灣摘金有望。
我沒輕視圍棋之意,但在運動天地中,下棋算運動嗎?我的感覺這跟我坐在電腦前打電腦沒啥不同。
另延伸~~其他的琴棋書藝也都可入列亞運項目啊?是否會讓人錯亂運動是什麼?
![]() |
|||
![]() |
|||
KHOO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0-06-30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72 |
![]() ![]() ![]() ![]() |
||
這種例子應該是少之又少吧!慢跑也被告~~
|
|||
![]() |
|||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 ![]() ![]() ![]() |
||
媒體報導:慢跑跌跤撲傷路人 拘役30日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指出,59歲的芶姓婦人,平時有早起至公園運動的習慣,去年11月某日清晨6時,芶姓婦人一如往常前往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慢跑。 當天慢跑時,芶姓婦人為超越前方散步的2名路人,於是靠路旁加速奔跑,但跑至路人身旁時,不慎被路邊水溝絆倒,因此撲倒在路人身上,導致被撲倒的高姓婦人下半身右股骨骨折。 判決書指出,事發後,芶姓婦人立即帶著水果前往醫院探視高姓婦人,並表示願意賠償新台幣5萬元,但高姓婦人家屬認為芶姓婦人應全額賠償住院費用,因此拒絕和解,堅持提告。 全案經北院審理,法官認為雖然高姓婦人傷勢不輕,但芶姓婦人在正常慢跑時不慎跌倒,過失行為情有可原,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芶婦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990724 法院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調偵字第5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並補充犯罪時間為:「民國98年11月14日上午6 時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一)智識程度及身體狀況:被告係專科畢業之學歷,以從事會計為業,行為時年已59歲,對於發生緊急事故時應變之能力,身體控制力遠不如年輕人;(二)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行為時係在公園內慢跑,依社會常情,清晨在公園內馬路上慢跑,為國人正常之健身活動之一,被告係因遭水溝絆倒,始於絆倒之際撲倒位於路旁之告訴人,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尚屬輕微;(三)所生危害:被告所為造成告訴人受有右股骨骨折之傷害,危害非輕;(四)犯後態度: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且於犯後即攜帶水果探視住院之告訴人,並表示願意賠償新台幣5 萬元,係因告訴人家屬要求入住國泰醫院VIP 病房之費用均應由被告負擔,復提出被告無力支付之賠償金額,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淺見:
1.慢跑也要小心,在特例的情況也可能留下前科。
2.若過失非輕,也有誠意解決,僅因告訴人要求過高,遂未能和解,檢察官非不能為緩起訴處分,而簡易判決的拘役40日,稍嫌過苛。但因傷勢略重,法官之審酌亦非全然無據。
|
|||
![]() |
|||
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 ![]() ![]() ![]() |
||
不成不成! 深山林內無人看管,猴山大人都會主動幫你收成,我們玩不過猴子版的「開心農場」。
![]() |
|||
![]() |
|||
琉蓮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6-02-24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29 |
![]() ![]() ![]() ![]() |
||
「 大樹您可不可以辦個「開心農場」ㄧ日遊啊 帶偶們這些有當地主夢想的人到您藏在深山林內的神秘農地 偶們會自備所需的工具去開墾…栽種…以後再去收成 |
|||
在順境中感恩,在逆境中依舊心存喜樂,認真活在當下。-----琉蓮
|
|||
![]() |
|||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 ![]() ![]() ![]() |
||
1.若有一塊深山林內的農地,就用來造林,蓋一間工寮,有閒情雅趣時去閉關,出山時智慧就有相當長進?地目似乎沒有『農』,但有『田』『旱』『林』『建』等,有本事的人會點石成金,買入田地旱地,改造為建地出售,購入以分以甲計算,出售以坪計算,暴利百倍也非無可能。
2.據報導有人搶標下,新莊有商業用地被炒到一坪200餘萬元。天天經過被以700餘萬元搶標的土地,依舊是破舊老房,由於面積極小,幾乎無單獨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就是有人錢多,可以養地。
3.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有人高價搶土地,要有一戶房子遮風避雨,就得付出更高代價。相對的就是貧富差距更大,正值暑假,同為學生,有出國遊學者,有拚命打工者。
4.上午跑在景福單車道上,有人對於陽明山馬拉松的完跑率有悲觀的預測,由於地勢使然,能在六小時內完跑者恐怕不會太高,這位前輩的看法是關門時間應該要依路線天候略有調整。惟看過簡章後,應有各種方式可以了解路線,應自我評估,願意接受挑戰,亦可透過多次山路練跑增加對於陡峭地形的適應力。
5.在陡坡或所謂的超變態路線,也有人挑戰初馬,如中寮50k、竹崙50k、泰雅、櫻花馬、今年的基隆馬等,若能有充足的準備,成功的機率當然會提高。
|
|||
![]() |
發表回應 ![]() |
頁面 <1 34567 12> |
討論區選單 | 討論區權限 ![]()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發表新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回應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刪除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編輯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舉行投票 您 不能 參加此討論區舉行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