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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桃園全國馬拉松賽大會公告:風雨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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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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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2008年桃園全國馬拉松賽大會公告:風雨無阻
    發表於: 2008-09-28 at 11:58am
這幾天牙疼Dead,醫生開給消炎藥,為了9/28一直不想吃,打算跑完再講。
這樣也好,只好乖乖的把藥吃完,不需要再掙扎了!LOL
[/QUOTE]
 
 
糖小粒牙疼是否糖果吃太多了?
小心發炎處有可能是牙周病,這種病幾乎可整倒一個人的意志力。
趕快去檢查洗掉牙結石,否則會像偶一樣,治療至少要六個月又十天,痛死我了!(下月是最後一次復檢,希望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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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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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otto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9-28 at 10:10pm
文章發表人 cesar

糖小粒牙疼是否糖果吃太多了?
小心發炎處有可能是牙周病,這種病幾乎可整倒一個人的意志力。
趕快去檢查洗掉牙結石,否則會像偶一樣,治療至少要六個月又十天,痛死我了!(下月是最後一次復檢,希望沒事)
今天把藥吃完了,覺得不是很舒服,後天再去回診好了!謝謝奇奇兄的關心!Embarra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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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常樂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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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知足常樂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9-28 at 10:47pm
  看到 << 風雨無阻>> 讓偶感嘆良久.跑者只有跑ㄇ???超級<薔蜜颱風>陸上海上都已發布警報.主辦單位.還大言<風雨無阻>.天意不可違的道理?.都拋之腦後.還好<廖兄>提出.斟酌-真拙-珍琢.的呼籲.總算.跑者之中.還有一些智者.<樂與恨> 常常一念之間.<<知足常<樂>>   <<一失足成千古<恨>>.樂與恨.就發生了.吾輩跑友.當三思?莫被勇氣衝昏了頭.<留著青山在.不怕沒材燒>.蘇東坡在<<赤壁賦>>提到.<渺倉海之ㄧ粟.哀吾生之須臾>. 身體髮膚.能不珍惜????????
知足常樂 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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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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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9-29 at 8:34am

關於因天候因素(主要為颱風)未能如期舉行之活動,應否退費,情理上仁智互見,法律上各說各話:

若為原告(請求退費之跑者)律師: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被告於七月七日舉辦路跑活動,原告報名參加,已繳交報名費800元,詎因颱風來襲,不能依約履行,自係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返還報名費,由於原告已受領被告製作之紀念衫,爰請求返還對待給付之一部即500元如訴之聲明所示。

若為被告(主辦單位)律師: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之時起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37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本件雙方關係並非契約,而係體育活動,應不能認有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縱認如原告所主張應得適用民法規定,由於被告舉辦之活動,已於八月八日舉行完畢,被告已提供給付,惟原告拒絕參加,應認為係債權人受領遲延,被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自不應負任何責任。況被告因延期舉行,受有不小之財務損失,原告仍請求退費,等於將不可抗力導致之不利益全部歸由被告單獨承擔,其行始權利亦有違誠信原則,其主張實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至於法官要如何判決?要問一下法官。我現在不是法官,過去不曾當過法官,這輩子將來也不可能去當法官。

同一案件,法官亦有可能有歧異之判斷,例如廖學廣在擔任汐止鎮長任內,曾因徵收鎮長稅遭檢察官起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八年,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如蘇建和等三人曾經由數十位法官判決死刑確定(但因法務部馬英九部長未准執行),後來經獲再審,曾經三位法官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發回,更一審判決死刑;被告又上訴,再發回,現在更二審繼續審理中,媒體偶有報導。 純聊天,在微風細雨的颱風假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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