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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參加馬拉松比賽,請先考慮是否有保險,以免遇意外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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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好人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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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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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一位好人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選擇參加馬拉松比賽,請先考慮是否有保險,以免遇意外只能自認倒楣.
    發表於: 2009-09-05 at 12:44pm
11/22日2009 宜蘭縣蘭陽盃馬拉松路跑,及11/15日2009 桃園全國馬拉松賽的簡章中,可以看到二個主辦單位心態不同,桃園全國馬拉松有為選手投保公共意外險,而宜蘭則是從簡章無此項主辦比賽單位應有的投保措施.
昔日阿扁市長舉辦拔河比賽,因選手未經主辦單位告知參賽應注意事項,而錯誤方式參賽而發生斷手事件,雖未投保但因政治利害而主事者以公共資源來補償這件運動意外.也顯出舉辦比賽單位,應為選手投保公共意外險,增加一份保障,也要負起主辦活動者應注意之事項.
好多次參加馬拉松比賽,裁判及警察為了息事寧人,而未嚴格執法保護參賽者人身安全,驚險鏡頭都在眼前發生,只是未造成意外,試問主辦單位未善盡其責,一切由參賽者自負比賽風險,若遇到因交通管制不週造成傷亡,事後追究才知體委會未善盡對各項體育賽事應盡之管理(如消費者權益之租賃格式),任由人民在不負責的比賽自負意外風險,而主辦單位收取報名費也以切結書來免責.政府未能善盡管理之責任,以現狀繼續等到一次比賽界土石流,才知該有的規範都沒有,以人民生命換取應有的改革是否已成台灣社會的悲哀.
所以,本想參加宜蘭馬拉松,經上述思考下改為參加桃園馬拉松為宜,而鼓勵跑友們也應對負責的主辦活動多加支持,只憑熱忱而無主辦比賽經驗或週詳規範者,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在此向體委會抗議未能站在愛好體育的參賽者立場,建立良好比賽品質管制,而應如保護消護者機制,建立週詳的比賽章程,以明確責任歸屬,制定制式化章程,督促主辦單位善盡應有責任,及保護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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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ilrunne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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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ultrailrunne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5 at 1:12pm
比賽報名是一種合約, 比賽單位要能履行合約上的所有條款, 參賽選手也要能完全了解合約的內容 (fine prints) 以決定是否報名, 意外險只是其中一項, 有些比賽單位, 可能為了省事, 省錢 (因而降低報名費), 而不提供意外險, 也沒什麼不可, 只是報名前要知道自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 比如說, 跑友參加團體訓練跑, 可能就沒有意外險, 可是大家還是會去參與.

如果因未了解合約的內容而報名, 結果與預期有所落差, 這就是 "自認倒楣". 總之, 要了解自己所需與比賽條款, 報名權還是自己手裡.
Ultrailrunning Family Man (超馬阿爸) 以前叫做 RunningYam, 只是忘了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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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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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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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阿龍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5 at 8:48pm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精神,是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安全保障,主辦單位提供之場所或服務未投保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向消保官檢舉以確保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希望宜蘭的跑者能就近向宜蘭縣政府消保官檢舉,以保護跑者權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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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利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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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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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信利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5 at 9:52pm
剛剛打簡章內電話,可能因下班時間沒人接,
建議等下週一上班日,向主辦單位查詢確認保險事宜再考慮是否檢舉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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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馬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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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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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1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野馬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6 at 6:41am
謝謝這位好心人的提醒!
這事與86年花蓮磯碕統一鐵人賽一模一樣,
那時的鐵人三項比賽在颱風過後的第三天舉行,
造成二位優秀的選手因海浪的關係而喪生。
事後選手家屬求償無門,造成二個家庭破碎。
殷鑑不遠,希望跑馬的朋友能注意到主辦的單位,
是否有給每位選手投意外保險。
再決定報名與否!
再次謝謝一位好人的提醒!ClapThumbs%20Up


編輯者 野馬 - 2009-09-06 at 6:42am
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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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行草偃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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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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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風行草偃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6 at 7:10am

在自由民主社會,對於任何合約是以雙方具有共同意思而達成,但必須注意在資訊不相對稱及降低意外造成社會成本之前提下,具公權力之政府應規範任何主辦活動單位負起其應盡之最低責任,達到保護人民的目的,所以近年有保護消費者的立法.

一般社團或朋友之間的團練,其偏向特定人之間共同意思而無類似商業行為之合約(如活動簡章),其參與者風險自負,但若經媒體向公眾以簡章明定賽程之權利義務,則必須有投保意外險及其他最低安全責任之規範,經由公權力政府提出如買賣契約制化規範,明確主辦活動單位與參與者之間應盡最低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達到國家保護人民的目的.而這應是體委會應去推動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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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541220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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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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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wang541220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6 at 8:43pm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如同參賽者被要求簽下的切結書,
往後參賽者是否也可要求主辦單位備註保險事項
而予以簽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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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利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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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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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信利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7 at 10:05am
09:30 撥打03-9313505 蘭陽馬拉松主辦單位-汪先生
本活動投保公共意外險100萬,有疑慮者可自行連繫確認,
 
剛剛電訪,汪先生是一位醫師,本著對馬拉松的熱愛,投入活動志工行列,平時未曾瀏覽跑者廣場,
我說簡章沒有投保意外險的告知,他說意外險是一定要辦,也必然會辦,但還是請跑友多注意自己安全,
我說明來意,並告知會將電訪內容於此貼上,汪先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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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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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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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mark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9-07 at 10:40am
若有投保公共意外險宜列入簡章之中,只以口頭承諾,在法律責任及資訊公開原則上有其不足之處,請主辦單位將投保公共意外險明列入簡章之中,而不是將這項活動涉及意外發生後重要資訊忽略,只等意外發生後才論保險是否有投保.
請看其他馬拉松賽事簡章都有明列公共意外險之投保訊息,以明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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