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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後,以後拍照要注意什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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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sbj711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1-02-23 位置: 台南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49 |
![]() ![]() ![]() ![]() 發表於: 2012-10-02 at 10:19pm |
全部馬賽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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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ysler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8-03-11 位置: 中壢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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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我比較外行,不甚懂,只是有這個疑慮。
1. 肖像權問題應該比較小,因為一般報名簡章裡面都會加注「報名選手視同同意大會使用照片....」等等之類的話,也就是說如果報名馬拉松的話,就是放棄主張自己在這場活動裡不能被大會拍攝來使用。雖然說大會簡章算是定型化契約,將來可以主張它無效,但是這個舉動一般而言比較難以成功就是了。也就是說將來被拍的選手不爽,至少要先對抗簡章上的這個條款。 2. 要避開個資法,以後拍照都要避開號碼布,光拍臉部或腳部特寫大概疑慮就比較小了。可是這樣很不好拍就是了。將號碼布馬賽克的話就比較「搞肛」。除非大會的號碼布不能連結到和個人有關的資訊,那大會連選手名冊都不能公佈了。 真是麻煩。請問各位跑友們,有方法克服這個麻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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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333195 ![]() 新手上路 ![]() ![]() 註冊日期: 2011-04-26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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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主辦單位的壓力會比較大.大型比賽動輒上萬人,如果名冊外洩(含生日,身分證號)那就至少500萬起跳.至於比賽相片,一般簡章都有註明活動照相使用部分所以反而影響不大. 參考: ITHOME 個資法重點解讀 http://www.ithome.com.tw/privacylaw/article/757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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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霧ㄟ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0-12-2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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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當旁邊有個正妹出現在風景旁
我說「我在拍風景ㄟ...」
怎麼能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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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獨爽,不是真快樂!
真正的快樂,不是獨享的快感,而是為別人感到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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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陳 ![]() 站務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8-04-11 位置: 桃園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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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霧兄,可以拍風景,因為風景不會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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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快樂跑,少病少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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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霧ㄟ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0-12-2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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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完照片,還要花時間去打打馬賽克?
乾脆不要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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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獨爽,不是真快樂!
真正的快樂,不是獨享的快感,而是為別人感到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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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陳 ![]() 站務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8-04-11 位置: 桃園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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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個資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是不是意味公開活動拍照,但又不能把個人資料結合(有資料結合就只有號碼布),那以後拍的照片,只能把號碼簿打馬賽克了 ![]() 現在當攝影志工是一件危險行業了 ![]() (每筆是500~2萬,單一個案最高2億) 編輯者 老貓陳 - 2012-10-02 at 10:1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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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快樂跑,少病少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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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霧ㄟ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0-12-2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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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前,每個人本來就有,個人穩私權。
「法」、「規」很複雜,很難「懂」所以也懶得去研究。 不過我只把握一個原則。
除非是很熟的朋友,否則不要擅自將私人照片,單獨公開分享!
畢竟對方喜不喜歡,還是個很大的問題ㄟ。
拍照。。。
偶又不拍不雅照、走光照、流鼻水照。。。不拍違反善良風俗∼
反正就全部集中在網站上。。。
別緊張!放輕鬆!需要的人自己去找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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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獨爽,不是真快樂!
真正的快樂,不是獨享的快感,而是為別人感到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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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j711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1-02-23 位置: 台南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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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東京馬拉松來說(或者是日本的馬拉松) 官方攝影師所拍的照片都是要付高額費用才能下載在台灣的馬拉松 即使是官方攝影也多是攝影志工
照片提供免費下載
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還要自己購買高額的攝影器材
如此幸福的事 如果還有選手因為肖像權在討論 豈非讓人心寒
本人覺得 除非攝影師拍攝之作品 有違反善良風俗(偷拍曝光露點)
或 非活動之外的商業用途(拿去當壯陽 瘦身廣告照片)
否則在馬拉松活動之內所拍攝的照片 都無侵犯到個人肖像權之虞
說坦白一點 當個攝影志工有必要花20幾萬來侵犯肖像權嗎??
ㄚ南攝影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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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使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8-04-13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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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個資法」在未上路之前,我們馬拉松賽的拍照放上網路的動作其實就已經存在某些風險了。怎麼說呢?每個人都有其「肖像權」,拍照者雖有其「著作權」,但如果未經被拍照者同意就放在網路上分享,這就侵犯到被拍者的肖像權,如果被拍者要追究,其實在網路上分享的人就會有違法的問題了。
以上是知名檢察官劉承武在某次演講當中特別提到的一個觀點,當然他當時不是指馬拉松比賽拍照上傳這個事,不過是類似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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