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臺東縣超級鐵人三項協會 聲明稿"...... |
發表回應 | 頁面 <12345> |
作者 | |||
陳俊興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10-06-28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0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主題: 我見"臺東縣超級鐵人三項協會 聲明稿"...... 發表於: 2012-04-12 at 4:15pm |
||
不管是226,南橫經典100K...,賽事辦得好,大家對這些賽事的幕後工作人員都讚賞有加.其實那個單位主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賽事辦好,大家稱讚,還想再來. 希望台東這得天獨厚的地方(可以辦226,南橫100K...等),可以有人繼續推出可口美味的大餐供大家享用. |
|||
能跑就是福!
|
|||
各安天命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09-06-03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8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3:37pm | ||
討論虛無的事? 英英美代子? 主辦超鐵賽是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除了超乎常人的熱忱外,實在不敢想像有何利可圖?比起單純的參賽者而言,非但早到晚退,1整天的比賽幾乎須擔心戒懼2天始能放下心中大石,若再加上賽前路線規劃、探勘,以及「顧問盃」模擬賽,實在難以想像將付出多少心力以克盡其功!這是參賽者可以體認及感恩的……。 但是1個有制度、有誠心的主辦單位,就應該要以負責任的態度開誠佈公賽事訊息,要照常舉辦就要有決心,若不舉辦更請早些公告,免得一堆愛好者空歡喜(白忙)一場! 以古鑑今,之前的陋聞不得不提,當年(2008)屏東號召的「300壯士」最終告吹,除了讓大批支持者寒心外,協會自身公信盡失的傷害更大,切不可兒戲;也就在同年台東超鐵成立,原訂同1天撞期舉辦「123」成功打響招牌,不才成就了2010年的全台第2場「226」嗎?「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唯一「總統級」的三鐵賽事「東之美」招牌夠亮了吧?不就因內部財務分配問題而鬧分家?再加上「城鄉生活」也來分一杯羹,台灣後花園也太「熱情」了吧! 再次言明,我只是1個只想好好充實規劃,並充分享受賽事的愛好者而已,絕非想擴大其內部事端,只希望能藉由輿論壓力促使該協會能早日公告今年的「226」到底會不會照常舉辦,以便早些擬定訓練計畫,如此卑微的心願,只求能早日獲得解惑。 |
|||
cesa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2-07-1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500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1:01pm | ||
奇怪!那麼多人在討論虛無的事,是否大家吃飽飯了,變成英英美代子?(沒事幹?)
還好我沒聽到,應可圖個清淨。
不過話說回來,還是上網關心一下。
不管怎樣,哀心此事希望能有個圓滿的落幕(結局)。
大家皆大歡喜。
|
|||
3876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2-03-25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11:36am | ||
請別把我和你算是同一國,3876可是普查的UNIQUE ID,比姓名還唯一 |
|||
Cuckoo Bird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2-01-19 位置: TAIWAN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2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50am | ||
偶可是有登記真實姓名的喔,尼器茶查究朱到啦!!
|
|||
渲人
Groupie 註冊日期: 2011-11-08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4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31am | ||
現在大家都在等著您提出真實的證據與您真實的姓名。
否則即使您躲在幕後逍遙,總有一天會被網友們抓出來的。
|
|||
永慢陳永星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11-12-15 位置: 台北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72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27am | ||
網路匿名為常態,真名實姓比率低。雖屬化名,亦有眾所週知者,於本網站之『獅子頭』『老貓陳』均屬之。
不用真名實姓發言,也不違遊戲規則,況隨時可以註冊新身分,或許有人在本網站有多個代名在發言。
許多事情,天知地知,你我不知。姑妄聽之,諒必信者不信者,半信半疑者均有之。若有甲具名指控乙,乙或自辯,或坦承。自辯恐淪於各說各話,聽者茫茫然,唯天不可欺。(甲指控乙,有可能是真的,有可能是假的。若指控內容非真實,或出於誣衊,或出於誤認)
縱令訴諸公堂,法官誤判者,舉世皆有。很多事情,但求無愧我心,豈能盡如人意。
|
|||
傅祺育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8-04-17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20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26am | ||
感謝各位關心! 聲明事件已請律師處理。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者 傅祺育 - 2012-04-12 at 9:27am |
|||
生活可以將就,也可以講究。
「不把速度、耐力和成功放在心上,反而獲得更多啟發與收穫。」 |
|||
yd小小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2-04-1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7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15am | ||
Cuckoo Bird,3876,我們都是同一國的(不桿出來件人or吳臉件人)
|
|||
3876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2-03-25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 |
文章選項 引述 回覆 發表於: 2012-04-12 at 9:07am | ||
同意賁小妹的看法!要指控人,請先以真實姓名發言,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
|||
發表回應 | 頁面 <12345> |
討論區選單 | 討論區權限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發表新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回應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刪除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編輯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舉行投票 您 不能 參加此討論區舉行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