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者廣場 首頁
論壇首頁 論壇首頁 > 慢跑俱樂部 > 北馬會務留言版
  最新文章 最新文章 RSS Feed: 2004台北縣「新春路跑賽」
  常見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搜尋論壇   行事曆   註冊 註冊  登入 登入

2004台北縣「新春路跑賽」

 發表回應 發表回應 頁面  123 4>
作者
訊息
象錄 由上至下檢視
manager
manager


註冊日期: 2002-07-10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005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象錄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2004台北縣「新春路跑賽」
    發表於: 2004-01-13 at 8:17am
標題:2004台北縣「新春路跑賽」實施計畫93年2月15日(星期日)上午07:00報到08:00比賽

2004台北縣「新春路跑賽」實施計畫
一、主  旨:提倡本縣社區運動;培養運動風氣;促進親子關係;增進身心健
康。
二、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
四、協辦單位:河灘高灘所、台北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五、比賽時間:93年2月15日(星期日)上午07:00報到08:00比賽。
六、比賽地點及距離:板橋河灘高灘地華江橋下至新海橋下往返共八公里。
七、報名日期級方式:自即日起至93年1月30日下午5時止,親自寄送或傳真報名
皆可,但不受理現場報名。(採傳真報名者再以電話聯絡確認,免收報名費。

八、報名地點: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板橋市漢生東路278號)
       朱智明老師 電話:29620462轉22 傳真:29562015             
九、參賽資格:凡設籍本縣之縣民及就讀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
十、比賽分組:
1.國小男生組
    2.國小女生組
    3.國中男生組
    4.國中女生組
    5.青年男子組 (民國63年2月16日以後出生者)
    6.青年女子組 (民國63年2月16日以後出生者)
7.青壯年男子組(民國63年2月15日至48年2月15日出生者)
8.青壯年女子組(民國63年2月15日至48年2月15日出生者)
9.壯年男子組 (民國48年2月14日至33年2月15日出生者)
10.壯年女子組 (民國48年2月14日至33年2月15日出生者)
11.長青男子組 (民國33年2月14日以前出生者)
12.長青女子組 (民國33年2月14日以前出生者)
13.情侶組:不限年齡,男女組成一組,需兩人手牽手同時抵達,方給
予計算成績。
十一、獎 勵:1.各組人數超過50人以上取10名,30人以上取8名,20人以上
取6名,10人以上取4名。
2.獲獎人員每人頒發獎盃一座,成績證明一張。
3.本「新春路跑賽」為了慶祝情人節,凡參加情侶組者,不論報名
人數多寡,一律取前20名給予獎盃一座以資鼓勵。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之。


回到最上面
象錄 由上至下檢視
manager
manager


註冊日期: 2002-07-10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005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象錄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8:25am
大家恭禧 平安如意

1.國小男生組:1.吳勻升 2.俞昊均
2.國小女生組:1.吳勻丰 2.溫雅慧 3.溫雅萱 4.溫雅琴 5.眭相柔 6.王映晴 7.江純萱 8.吳書儀。
3.國中男生組:1.陳致安 2.
4.國中女生組:1.江培禎
5.青年男子組:1.游錫恩 2.王俊清 3.
6.青年女子組
7.青壯年男子組:1.陳永星 2.王源鋐 3.陳子容 4.詹璋漢 5.陳永泉 6.陳祖霖 7.郭志偉。
8.青壯年女子組 :1.周秀澤 2.張美君 3.
9.壯年男子組:1.王坤樹 2.吳占夫 3.陳清雲 4.王世勳 5.王惠群 6.吳水河。
10.壯年女子組:1.武新賢
11.長青男子組:1.楊廉昌
12.長青女子組:1.葉紫微
13.情侶組:1.蕭萬呈、翁秀琴 2.蘇飛龍、廖月幸 3.湯明輝、施碧蓮 4.施文聰、鄭淑芳 5.溫家成、蕭淑欣 6.賴明付、張淑梅 7.眭明華、葉淑芬 8.林朝禎、彭彩蓮 9.俞錫能、江素嬌 10.莊瑞芳、賴鳳珠 11.李世民、陳慧敏 12.吳三財、張麗華 13.江鴻龍、甘美子 14.…
本欄報名97員請大家踴躍出席
回到最上面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8:44am
1.青壯年男子組陳永星
2.如果當天安排中正橋集合的團練,勇腳當然先於0600或0630開始練跑,活動時間屆至方回至起跑點集合,再跑八公里,跑回來若意猶未盡則繼續跑,或許有人會跑上三十公里。
3.會不會要求核對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人那麼多,充其量對於優勝者要求看證件,戶籍非在北縣,無法證明在北縣之學校就讀者,取消資格。我猜的。
回到最上面
Dale Huang 由上至下檢視
版主
版主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67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Dale Huang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9:19am
承陳兄所言
3.會不會要求核對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人那麼多,充其量對於優勝者要求看證件,戶籍非在北縣,無法證明在北縣之學校就讀者,取消資格
不守法的觀念是國人最糟糕的也是最令世人詬病的壞習性.
簡章上寫得很清楚. 不符合其報名資格者, 就不要混水吧! 莫因"小事"而輕忽"見微知著"的道理.
尊重主辦大會的規定, 應該也是一種自由和法治的基本觀念吧!
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請勿介意.
Run happy.
Dale Huang
回到最上面
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2-07-1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50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11:39am

簡章上寫得很清楚. 不符合其報名資格者, 就不要混水吧! 莫因"小事"而輕忽"見微知著"的道理.
尊重主辦大會的規定, 應該也是一種自由和法治的基本觀念吧!
上面是借用黃先生說的話:
黃先生說得沒錯,即然台北縣「新春路跑比賽」簡章已書明限台北縣民或在台北縣就學之人士參加,大家就遵守這遊戲規則,不要渾水摸魚,人人守法則國家強盛,不要像連頌那樣不清不楚,欲蓋彌彰,徒增自已的煩惱與他人的輕視。
願大家能夠奉行:「勿因事小而忽略,勿因事大而不做。」相信到處都行得通。
回到最上面
王坤樹 由上至下檢視
manager
manager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王坤樹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5:47pm
黃顧問與施兄的守法精神令人敬佩,他們這一席話可把我們守法的永和會員困住了!
不過蕭會長下列之說明,永和會員參賽應無問題,請踴躍報名吧!

「政府有運動人口倍增計劃 推廣體育活動人人有責 經與主辦者磋商
凡本會正式登記在案會員
均歡迎依報名表格式以團體名義報名
很多很多的規定 都可以去學習溝通與諒解
氣死驗無傷 有甚路用」

差點忘了自己要報名:王坤樹 報名壯年男子組。
回到最上面
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2-07-1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50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7:09pm
蕭前會長言已與主辦單位協調過,可以團體名稱與會,較無爭議,他起與主辦單溝通,爭取報名的認同是件好事,但很遺憾的事,是個人報名資格仍被排除在外。
王兄是永和慢跑協會的人,以團體參與比賽尚無問題,惟我非會員,亦無加入其他慢跑團體,若臨時加入報名仍有爭議,主辦單位若有誠意推廣,應立即公佈歡迎愛跑者參與,「朝令有錯,夕改何妨」,若主辦單位堅持不改,自已還是不去算了,反正路跑也不缺我這一位。
也謝謝王兄的美意。
回到最上面
195912 由上至下檢視
Groupie
Groupie


註冊日期: 2003-10-02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195912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3 at 11:41pm
象錄大哥:
情侶組:2.蘇飛龍、廖月幸
--------------------------------------
回到最上面
湯明輝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7-08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732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湯明輝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4 at 8:39am
湯明輝、施碧蓮參加情侶組,因為沒有夫妻組,只好勉為其難參加情侶組!
回到最上面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4 at 12:43pm
夫妻當然是永遠不分離不變遷的情侶,不該於婚後就不再是情侶。社會新聞中許多家庭悲劇,就源於婚變,不但夫或妻受重創,子女身心所受傷害更難以彌補。
若能一輩子談戀愛,才更是幸福。若一旦有法律上的名份,就不再相戀相愛,會是悲劇,可惜,不只台灣,世界各國的離婚率似乎都有向上昇的趨勢。
不過自1991年執行律師業務及2002年改當公證人以來,已協助許多許多夫妻離婚,往往自我合理化的說:離婚未必是壞事。這是和許多殺夫殺妻的案件比較的,不管夫殺妻或妻殺夫,往往非朝夕間情感生變,詳為調查各案,應可發現許多都是爭執、虐待多年,若早早分手,也不會有後來人亡家破的悲劇。
不過,夫妻為情侶是幸福的,夫妻若非情侶則甚可悲。不要勉為其難,要歡喜感恩!
回到最上面
 發表回應 發表回應 頁面  123 4>

討論區選單 討論區權限 由上至下檢視

Forum Software by Web Wiz Forums® version 9.73
Copyright ©2001-2011 Web Wiz

頁面執行時間為 0.14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