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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協公布的新修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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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07-28 at 10:35pm
以下國際田總規則修正內容,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決定將於2018年5月臺灣國際田徑公開賽連同2018-2019新規則一併於國內賽事啟用。今年全中錦、全運會、與明年全中運、全大運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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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田徑總會公佈了2017年4月理事會通過最新田徑規則修正,不少地方都做了增刪。國際田總宣布此修正將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

以下是簡略翻譯扼要,並非精準翻譯!!此新規則2017.11.1才全球適用。我國啟始適用時間,應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另行宣布。

規則126
如果下的判決是錯誤的,裁判可以重新考慮改變判決,新的判決是有效的。或者,裁判可以將所有有用的資訊呈給裁判長,由裁判長(Referee)或審判委員(Jury of Appeal)做出新判決。


143.7 原本只限跳高與撐竿跳可以只配戴一張號碼布,改成所有跳部項目皆是。

144.3(f) 運動員不應該接受來自另一位運動員的協助而向前進(除了扶起恢復站立之外)

144.4(c) 增加運動員因為保護或醫療的緣由可以攜帶的物品:手腕穿戴式降溫裝置、呼吸輔助器。
    (f) 帽子、手套、鞋子、由大會提供的衣物或配件。

146.4(c) 如果在運動員抗議或申訴之後,確認運動員是被不適當的起跑違規判決導致被逐出賽事,應該能給予這位運動員獨跑的機會或直接晉級。


146.8 審判委員務必(shall)諮詢裁判長(Referee),除非裁判長尚未做出決定。如果審判委員有疑慮,任何證據都應該被列入考量,包括:任何可以取得的影片。不然就務必(shall)維持裁判長或競走裁判主任(Chief of Race Walking Judge)的決定。

160.1 障礙賽水池的跑道,從直道到彎道,或是彎道到直道,都應該由檢查員(surveyor)進行標記,並置放三角錐。

161.1 起跑架後方的鐵架,在沒有妨礙其他道運動員的情況之下,可以延伸超出外圈跑道線。
(a)(b)(c)(d)重新規定了起跑架的樣子與使用方式                  (例如:起跑架踏板可以是平的或微彎曲)
(e) 運動員可以使用自己的起跑架,但必須符合上述的起跑架樣式與使用原則。

162.5(c) 在起跑的各就位與預備指令後,若有運動員以聲音、動作或其他形式干擾其他運動員,發令員應取消該次起跑。

162.7 如果發令員認定運動員已各就位:
(a) 如果一名或多名運動員在發令槍聲響之前離開起跑線,務必被視為起跑違規,賽事應該重新開始。
(b) 在使用起跑架的賽事中,如果一名或多名運動員有了啟動的動作,但是任何一隻手未離開地面,或任何一隻腳掌未離開起跑架腳踏板,如果已經發令槍聲響起起跑了,運動員應被叫回,給予警告。
若是發令槍聲響起前即被阻止,發令員應指示所有參賽者起立,重新起跑。
附註:發令槍響前,若一位運動員因為有動作,而導致隔壁道次的運動員衝出去,第二位運動員不應該被視為違規起跑。


(c) 在站姿起跑的賽事中,一位或多位運動員在發令槍響前,有了動作或腳步踏出超越起跑線,這類動作可被考量為意外且非完全啟動起跑,畢竟這樣的站立的姿勢較傾向失去平衡。如此的情境應被視為不穩定的起跑,運動員被發令員指示起立,或在發令槍響後被召回重新起跑。如果一名運動員在起跑前被推擠而導致越過起跑線,該名運動員不應該被處罰。而造成推擠的運動員應被給予警告或取消資格。

163.15 飲水/海綿
(c) 一名運動員如果接受或拿取大會水站以外的補給品或水(除非是因醫療因素,或在大會工作人員指引下),或是拿了其他運動員的補給品或水,第一次發生時應由裁判給予黃牌警告。第二次應給予紅牌警告並取消該運動員資格,並要求該運動員離場。


168.6 欄架項目,運動員若將欄架踢倒錯位或至其他跑道,如果不影響或阻礙其他運動員,則不算違規。(這一條也是扼要翻譯)

168.7 運動員可以任何方式通過欄架(go over; 不一定要用跳過去的,可以走跨過去或踏越過去),只要欄架沒有被錯位或導致欄架任一邊傾斜降低高度。

170.3 在4x100mR或4x200mR或異程接力的前次棒次交接,接力區應為30公尺(一樣從原虛線起跑,但是未來這段10公尺助跑區也可以合法交接棒)。異程接力第3與4棒次交接,以及4x400mR或更長距離的接力賽,接力區為20公尺。

170.11 所有接力棒次表務必在第一組檢錄廣播時間開始(first call time)前一小時繳交(此時運動員應在檢錄處報到); 最後檢錄廣播時間(final call time)前若有變更(此時運動員應即將離開檢錄處),必須經過大會醫療委員核可。

170.18刪除, 原170.19變成170.18
所有接力賽事,接棒運動員不被允許在接力區外起跑。

180.18 運動員試跳被允許的時間
[個人項目]
運動員多於3位時,跳高0.5分鐘; 撐竿跳0.5分鐘; 其他0.5分鐘
2或3位時,跳高1.5分鐘; 撐竿跳2分鐘; 其他1分鐘
1位時,跳高3分鐘; 撐竿跳5分鐘

運動員連續試跳時,跳高2分鐘; 撐竿跳3分鐘; 其他2分鐘

[全能項目]
運動員多於3位時,跳高0.5分鐘; 撐竿跳0.5分鐘; 其他0.5分鐘
2或3位時,跳高1.5分鐘; 撐竿跳2分鐘; 其他1分鐘
1位或運動員連續試跳時,跳高2分鐘; 撐竿跳3分鐘; 其他2分鐘

當賽事剩下一位運動員,而這位運動員嘗試挑戰世界紀錄或是與該場大會相關的紀錄時,應被允許增加一分鐘。

180.17 如果試跳已經開始,運動員才決定不跳,該次試跳務必被視為一次失敗。
若超過被允許的時間,該次試跳務必被視為一次失敗(除非規則180.18另訂例外)。

180.19 運動員在賽事途中不得無故離該賽事現場,除非獲得工作人員許可並由工作人員陪同。第一次應給予警告,或再犯或情況嚴重時務必取消該名運動員資格。

181.7 跳高或撐竿跳橫桿應被漆成彩色。

183.12 所有撐竿跳賽事的墊子應該高於0.8公尺。

187.14 (b) 在投擲賽事中,關於投擲選手碰觸到投擲圈邊緣(rim)上方、內緣或投擲區外地面而違規的規定,如果是發生在旋轉過程中或是投擲圈外白線的後方(也就是投擲圈中央之前),則不算違規。

200.12 全能項目,若兩位或多位運動員得到相同分數,應該被視為平手。(不需要分出高低)

230.7 (c) 新增競走罰時區(pit lane)時間規定
5km(含以下): 0.5 min
10km(含以下): 1 min
20km(含以下): 2 min
30km(含以下): 3 min
40km(含以下): 4 min
50km(含以下): 5 min

230.10(h) 競走項目,運動員可能可以接受或傳給另一位運動員補給品或水,但持續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不公平協助其他運動員,可給予警告或取消資格。

230.10(d) 路跑賽事中,運動員個人特殊飲料從交給大會工作人員開始,一直到水站,以及賽事過程,都應該有大會指派的工作人員監督。

編輯者 malonlon - 2017-07-31 at 8:22am
寧可一思進,莫要一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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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片段,引起關於規則的諸多討論.
新修正的田徑規則作了進一步更清楚的修正:

寧可一思進,莫要一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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