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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馬拉松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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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2-02-23 at 9:11pm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章程

民國103330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0532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馬拉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全民運動,提倡馬拉松風氣,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推廣業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全民馬拉松風氣,養成運動休閒健身習慣。

二、舉辦各項中、長距離慢跑、路跑、馬拉松、超級馬拉松比賽。

三、架設網際網路,促進國內外跑步資訊之流通與報導。

四、組隊前往世界各國主要城市參加國際馬拉松比賽。

五、舉辦全民親子慢跑、越野活動,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在或曾在新北市設藉、或居住、或工作、或就學之個人,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且讚成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之一  凡入會滿二年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之會員,得為長青會員。

凡大學學程以下且二十三歲以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或補習教育學程學生,得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年齡下限不受第七條限制,唯不滿十八歲,入會時需家長同意。學生會員會籍及權利義務得由理事會議另訂辦法限制之。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凡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以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本項聲明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預告。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享用本會所有設施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及繳納費用、愛護會譽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餘留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會員大會之召開。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職務。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所有理事再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督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時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為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壹仟元。永久會員每人一次壹萬伍仟元;常青會員及學生會員免繳納本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與舉辦活動之結餘。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訂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備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編輯者 張文忠 - 2022-02-24 at 9:1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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