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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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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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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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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離婚
    發表於: 2004-01-14 at 4:37pm
私下請教陳兄一下:
民間公證人是否也有主持公證離婚,如有,等那一天我自已不想再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又沒時間上法院辦離婚手續,私下找民間公證人是否較省時省錢?
您當律師替人辦理離婚手續,是站在「勸離不勸合」的立場,那您的出發點又為何?
替人辦離婚手續有何惑想?把這些經歷寫下來在網刊出,說不定又賺人熱淚。

施兄既然公開發問,非以mail來問,所以就在此公開發表淺見,敬供大眾卓參。由於原發言在報名專用區,恐繼續討論沒完沒了,影響報名,就移花接木至此另闢主題。
台灣現制結婚一定要有公開之儀式,即要有不特定人得共見聞的典禮。離婚則沒有儀式,現行法有兩種:兩願離婚與裁判〈訴訟〉離婚。雙方能談得攏就簽離婚協議書,請兩個證人簽名,然後兩個人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就解除了,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以前因科學不發達,曾經限制妻於離婚後六個月才可以再婚,避免將來子女不知為前夫或後夫的種,如今已修法,女生上午離婚,下午再婚也合法。
離婚協議書的證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只要成年人非禁治產人非無意識之人就可以。還有專辦離婚的人,有些報紙的小廣告中會有離婚500或離婚3000的小廣告。若找律師簽離婚協議書則可能花費數千元甚至二萬元之高。
公證離婚,依法收費1000元,取得公證書後如未至戶政事務所,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至於兩個人一個要離一個不離,或兩個人條件談不攏,就要一個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這可不能依個人主觀意願,而要有客觀的條件,請詳參民法第1052條規定。
離婚訴訟也是民事訴訟,個人可不會勸離不勸合,也不會勸合不勸離,畢竟兩個人若真的感情生變,勉強在一起,也非善事。但若有未成年子女,則應妥善處理親子關係,避免對於子女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離婚案件有何可賺人熱淚?沒有,至少現在想不起來。印象很深刻的故事,是一個男人不願離婚,在經過訴訟程序最後看破和解,辦理離婚登記後不及一年,在花蓮跳樓身亡。
夫妻對簿公堂並非好事,真正好事應係婚宴上賓客的祝賀:永浴愛河,白頭偕老。
然而若發展至殺夫殺妻,或帶著子女自殺,倒不如好聚好散,若不能成為朋友,何妨做陌生人,何必做敵人。中國偉人中姓蔣和姓孫的都離過婚,後來的未亡人卻是一對姐妹,這是大家都知道的。若孫先生蔣先生沒離婚,中國歷史會不會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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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謙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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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陳英謙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5 at 4:52pm
星爺要不要訂個優待辦法, 跑友結婚離婚公證打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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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2222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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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sean2222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5 at 5:03pm
希望星爺永沒機會
處理跑友離婚事件

sean
跑步,並非真的只是跑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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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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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3193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5 at 5:10pm
憑馬拉松普查獎盃,10次打九折,20次打八折,我四十次可以打六折了.開玩笑的,我太座非常信任我,害我都不敢有非份之想,偶而眼睛吃冰淇淋,回去都還不好意思.
世上沒有天生的佳偶,夫妻的感情都是靠用心培養,如果有心經營,天下沒有怨偶,如果無心在此,任是天女下凡也不滿意.所以小時的童話故事太害人了,每次都是王子和公主從此以後過著快樂幸福的日子,離事實實在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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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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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350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5 at 8:05pm
也許我瞎扯閒談的問題離原意太遠了,現就此打住,免得有人認為本人太花心,帶頭離婚。事實上我目前尚未涉及這種事,對這方面的法律並未全然了解,即然星爺在網路提起離婚的事,也就順水問一下,沒想到雪球愈滾愈大,大到大家幾乎忘了跑步才是主題,抱歉!
下次有私事會改以私函請教星爺,但願這次沒浪費您寶貴的時間,因當律師有問有答就要收費,要不然會喝西北風,這次就算小弟楷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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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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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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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1-16 at 8:31am
1.因公開討論的機會,讓更多人充實法律知識,也算功德一件。上網討論意見若是浪費時間,就不來了,或者只當聽眾〈讀者〉,無需發言。
2.身為專職民間公證人,若還要向特定人收取法律諮詢費,就是執行律師業務了,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依公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是要被懲戒的。
3.公證費用一定要依法收取,多收少收都不行,打折也會被處罰,依公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一樣要被懲戒。
4.法律規定收費標準者,恐沒有第二種服務或行業了。為了避免價格競爭導致品質之下降,這樣的規定不是沒有道理,同時也保障了法院公證處不會沒案件,法院公證人不會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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