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去裁決所有感 |
發表回應 ![]() |
作者 | |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 ![]() ![]() ![]() 發表於: 2004-12-31 at 3:23pm |
十月十九日曾經在三重市街頭被警察攔下來,開了一張違規左轉的紅燈。由於認為被地方政府所設圈套設計了,不願繳款,即申述意見, 不料所寫冗長的申述意見書不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採納,接到一封函要求繳款,否則應前往開立裁決書以便聲明異議。週四午後去裁 決所,依然門停若市,抽了號碼,等候點呼,當被點呼到某櫃檯時,服務之女士卻還有兩件尚未處理好,就枯候於旁,這時他的手機響起 來,就一邊做事一邊講手機。前面兩位於約三分鐘後辦妥離開,他還說:現在沒事了,可以講,視站在面前的民眾若無睹。約一分鐘後終 於開口問我有何事,我比一下上面燈號指我就是七九一號。旋即打電腦,卻又問有無帶身分證影本,答以未帶,乃告以需帶身分證影本方 可至後面拿裁決書,因此就回事務所尋找身分證影本,再度前往,人依舊不少,但所辦事項多不複雜,因此等候片刻就輪到了,恰好為原 來承辦人隔壁,這位承辦人尚未完全辦妥,又拿著一疊鈔票離座,似有要事待辦,但吩咐鄰居接續服務,等不到五分鐘就簽收領取裁決書 ,回所準備寫異議狀了。兩位都還很熱心的詢問是否有買司法狀紙,並告以服務台有售。卻不知站在他們前面的人,這一生可能已經寫過 上千件書狀。縱然有豐富之撰狀經驗,這次交通事件聲明異議是否說服法官,亦無絕對把握,可以合理期待。 陳述意見書 陳述人即受通知人 陳永星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10巷五號三樓 為不服北縣警交字第C0514172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事實,陳述意見事: 事實: 陳述人與三重地區向無任何淵源,因小女陳冠文將就讀位在三重市三和路自強路口之三和國民中學,路途遙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費時, 自今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之暑期輔導即每日送伊上學,迄未中斷。向來回程均由三重市三和路向南行駛至重陽路口左轉上高速公路。由於由 校回歸時約為上午七時二十分許,三和路四段至三段〈自強路口與重陽路口〉間之車流極大,有時堪稱擁塞之狀況,費時甚久,回到居家 附近停車往往在八時左右,甚至曾經到八時三十分者,十月下旬由地圖發現或可繞道忠孝路。因現代人之距離觀念往往不以空間長短論, 而以時間久暫為準,若路途稍遠而時間較省,則每被選為捷徑。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為第一次嘗試新路線,由自強路西南行未遠,即發 現有指示標誌,指示前往高速公路之方向,陳述人即依地方政府所設置之指示標誌前行,左轉忠孝路,至重陽路四段亦依循指示標誌行駛 ,竟於左轉後遭警察指揮靠邊,告以不能左轉,至感訝異,將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交付警察後,即原路橫越自強路,又橫越重陽路,始見於 自強路口右側有一小塊之禁制標誌。走回停車處後,向填單警察反應陳述人係依指示標誌左轉,不應受罰,其指應向主管機關反應,他們 反應都無效,要用路人反應政府才會理,並指前方之設施上之電話號碼。於陳述人停車至簽收通知單離去之間,亦有多部汽車由自強路南 行左轉重陽路,但因僅一位警員執勤,前後僅見三部車被攔車告發,餘則順利通行,完全不影響交通之順暢與安全。 理由: 一、 陳述人於詳閱通知單,其上載明應於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至貴所到案,亦可於五日後至郵局繳納,陳述人亦考慮即繳納,因若要陳述意見靜 候裁決,其結果或非免於處罰之裁決,勢必進入聲明異議與抗告之程序,於陳述人勢必花費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將導致程序之不利益, 而亦增加司法資源之耗費。縱然最後確認衡情度理不應受罰,個人所費之時間精神,亦遠大於逕行繳交罰款,遑論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所 付出之人力財力物力,或許可評價為在數萬元之金額。惟陳述人係初次行駛由自強路左轉忠孝路再左轉重陽路,當時完全信賴地方政府設 置於路中央、極其醒目之指示標誌左轉,竟要遭受處罰,殊不合理,幾經天人交戰,仍決意循一切救濟之途,期望獲得合理解決,並盼藉 本案例之免罰,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規劃調整現況之指示標誌,避免更多無辜者冤屈受罰,合先陳明。 二、 陳述人當天行駛前所未曾行駛之路段,對於路上之指示標誌,包括路名標示,自極注意,於忠孝路南行未及重陽路口時,就清楚可見寬約 二米高約一米之長方形指示標誌,指示用路人於前方左行可上高速公路,既如此則靠左線〈最內側車道〉行駛,至重陽路口即行注意對方 來車,於禮讓至對向無來車時方左轉,自係遵循交通標誌之駕駛行為,竟被認定為違規左轉,至難甘服。 三、 依唯一的一次行駛自強路左轉忠孝路再左轉重陽路時,重陽路之車流雖亦不少,但非川流不息,仍有適當之空隙可供左轉,而於陳述人之 前或後在此路口左轉擬往高速公路之車輛亦有多部,則地方政府於此設置禁止左轉標誌之必要性極有待檢討,更不合理者係其與先前之指 示標誌係指示用路人欲行高速公路應行左轉者有矛盾之處,至屬欠當。 四、 一般人就未曾行駛過之路段,除依賴地圖外,主要仍依指示標誌之指示行駛,果於忠孝路南行至重陽路口左轉有影響交通安全或順暢之虞 ,而必需設置禁止左轉標誌,則於忠孝路將近重陽路口所設置之寬約二米高約一米之明顯指示標誌,即不應書寫高速公路並畫一向左之箭 頭,誤導用路人左轉,反而應該斟酌一切規劃與號誌,導引車輛向前行,並於適當之地點導引左轉或右轉迂迴行駛至高速公路,現況之標 誌設置顯有誘人於違法之情形,自無可能令人信服。 五、 陳述人於當時左轉被警察指揮靠右暫停後,尚不知係違規左轉,因為完全信賴指示標誌之指示,且完全未見禁止左轉標誌,迨將行照駕照 交付警察後,滿腹狐疑回頭走,至忠孝重陽路口之西北角,仔細觀看,始見於西南角之燈號上有一面禁止左轉之標誌。而於忠孝路行駛時 既信賴指示標誌,自然靠最內側且注意者為左方對向之來車,縱有違規左轉之實,亦屬無故意過失,自不應受罰。況所舉發者為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貳款,核其法律明文規定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者,陳述人本係依指示標誌左轉,自非 不依標誌,至於地方政府有相互矛盾之指示標誌,其不利益自不應歸信賴原高速公路向左之指示標誌、無辜之用路人承擔。 六、 若陳述人明知該路口不得左轉,於禮讓忠孝路北行車輛之際,已可見左側重陽路旁守株待兔之警察,自會改為直行忠孝路,豈有可能甘冒 必然要被開單之風險,仍然決意左轉,足證陳述人並無故意與過失。 七、 當時警察在重陽路等候左轉車輛,而無需執行指揮勤務,而陳述人得以於綠燈亮起後禮讓數部車即順利左轉,足證當時之車流亦屬不大, 禁止左轉殊無必要。而警察亦知該標誌之失當,仍故意靜候左轉車輛開單,顯有為績效而執法過當之嫌。 八、 綜上所述,陳述人係依指示標誌左轉,至於禁制標誌有與指示標誌矛盾者,不應由陳述人承擔其不利益,懇請 貴所派員至現地實際調查,以明標誌確有矛盾,自知陳述人實係依標誌行駛,應無違法,諭知不處罰之裁決,以維權益,並免聲明異議及 抗告之程序煩勞,節省司法資源之耗費,至為德感。 謹呈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公鑑 附件:地圖影本 陳述人: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
|
![]() |
|
RunningYam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2-08-20 位置: 美國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797 |
![]() ![]() ![]() ![]() |
裁決結果如何呢? 在美國有交通簡易法庭, 是由當事人面對開罰單的警員, 而由法官申辦, 若警員未出庭, 通常即可勝訴, 因為法官會認為缺席的一方理屈而不出席, 此實為追查真理, 讓兩造有公平公開的申訴空間, 民眾與執法單位在法律前一律平等, 為民服務, 看似簡單, 但卻少被濫用. |
|
我只是出去散步,最後得出結論,以避開到日落,為走出去,我發現,是怎麼回事英寸
-約翰繆爾(1838年至1914年) 只是出去走走,結果待到天黑,我發現,出走竟真是返我。 |
|
![]() |
發表回應 ![]() |
討論區選單 | 討論區權限 ![]()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發表新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回應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刪除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編輯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舉行投票 您 不能 參加此討論區舉行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