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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路跑活動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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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教關於路跑活動保險的問題
發表人: CWJ
文章主題: 請教關於路跑活動保險的問題
發表日期: 2012-04-16 at 4:16pm
本次活動提供每人新台幣XX萬元之公共意外險。(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上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以上是很常見的寫在路跑活動簡章接近尾聲的文字。關於這種公共意外險,我有一些疑問,是否有熟悉法律,熟悉保險或是辦過路跑活動的朋友能夠解答...
 
1. 這個保險的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而被保險人是主辦單位,而不是報名參加的選手。
2.文字中所謂的第三人,指的應該不只是報名參加的選手,包括了選手,家屬,現場參與活動的民眾,甚至剛好走路經過活動會場的路人...等等,都是所謂的(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
3.所謂的第三人,包不包括...被保險人(也就是主辦單位)的僱員?主辦單位招募來的未支薪的義工?地方警察單位來支援交通管制的員警?
4..必須是發生意外事故才是理賠範圍,比方說舞台倒塌壓傷人,在活動場地跌倒摔斷骨頭...等等。
5..要是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是財損,並不是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而是必須跟被保險人求償。
6.何時叫做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呢?...我覺得有兩種:第一種是法院判決;第二種是有保險公司出席並且同意的和解
(所謂和解指的是主辦單位跟發生損害要求賠償的第三人之間的和解)
7.跑步跑到一半死亡,算不算是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很可能不會這麼認為,所以很可能也不會在保險公司的同意下達成和解,最後得上法院尋求解決
 
以上是我對於這種保險的認知,不知道到底怎樣才是正確的。



回應數:
發表人: cst0935
發表日期: 2012-04-16 at 6:51pm
非常好的問題,畢竟安全至上,許許多多的活動保險,都流於形式,可以這麼說吧!以路跑活動,有着跑者不可預知的意外(自身),以往所發生過的記錄,年齡上年輕到年老的均有,甚至跑者本身也沒有身體健康上的問題。
期望對於保險及法律有研究的朋友,嚴肅的看待,目前路跑活動的舉辦頻繁,商業性的也越來越多,應可視為消費者(跑者)保護的問題來看待。


發表人: FY
發表日期: 2012-04-16 at 8:48pm
我的粗淺想法如以下紅色部分所示。

文章發表人 CWJ

本次活動提供每人新台幣XX萬元之公共意外險。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上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以上是很常見的寫在路跑活動簡章接近尾聲的文字。關於這種公共意外險,我有一些疑問,是否有熟悉法律,熟悉保險或是辦過路跑活動的朋友能夠解答...
 
1. 這個保險的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而被保險人是主辦單位,而不是報名參加的選手。Yes
2.文字中所謂的第三人,指的應該不只是報名參加的選手,包括了選手,家屬,現場參與活動的民眾,甚至剛好走路經過活動會場的路人...等等,都是所謂的(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
3.所謂的第三人,包不包括...被保險人(也就是主辦單位)的僱員?主辦單位招募來的未支薪的義工?地方警察單位來支援交通管制的員警? 2和3都是針對第三人的定義,坦白說,我也不清楚是否包含選手以外的人...我的假想是,因「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保險契約當中應會清楚定義第三人;但不知是否確有清楚定義。
4..必須是發生意外事故才是理賠範圍,比方說舞台倒塌壓傷人,在活動場地跌倒摔斷骨頭...等等。「意外事故所致」是條件之一
5..要是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是財損,並不是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而是必須跟被保險人求償。Yes。例如:第三人死亡,其家屬和被保險人(主辦單位)打官司,最後判被保險人要賠家屬200萬;被保險人再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6.何時叫做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呢?...我覺得有兩種:第一種是法院判決Yes,這肯定是;第二種是有保險公司出席並且同意的和解
(所謂和解指的是主辦單位跟發生損害要求賠償的第三人之間的和解)
我對和解過程不清楚,但這應該也是依法負賠償責任的一種情形
7.跑步跑到一半死亡,算不算是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很可能不會這麼認為,所以很可能也不會在保險公司的同意下達成和解,最後得上法院尋求解決
要看是不是鑑定為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在保險上,「意外事故」是不含「疾病」的,所以若鑑定死於「疾病」,對於只承保「意外事故」的保險來說是不在承保範圍內。
另外,在保險的承保範圍認定上,有一項很重要的是保險契約中的「不保事項」,例如最近的舒X盃就載明有下列的不保事項:
二、特別不保事項:(一)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二)因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症、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對於因本身疾患所引起之病症將不在保險範圍內,而公共意外險只承擔因外來意外所受之傷害理賠。
以上是我對於這種保險的認知,不知道到底怎樣才是正確的。


發表人: CWJ
發表日期: 2012-06-01 at 5:50pm
 2和3都是針對第三人的定義,坦白說,我也不清楚是否包含選手以外的人...我的假想是,因「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保險契約當中應會清楚定義第三人;但不知是否確有清楚定義。
 
這種公共意外險,在保險的時候,不需要提供參加人員名冊的吧?
有沒有辦過活動的人知道呢?感恩


發表人: Jay18
發表日期: 2012-06-04 at 10:35am
關於競賽選手之保險~個人先前有以自行車競賽之觀點分享一部份個人看法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12&t=1120

至於一般路跑"活動"的屬性,甚至馬拉松是活動是競賽?就看大家怎麼解讀,以風險發生機率來看~馬拉松發生熱衰竭或猝死似乎是有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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