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95年「健康活力、運動臺北」路跑活動
一、活動宗旨:倡導市民週休動態休閒活動,寓運動於休閒娛樂並鍛鍊健康體魄。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國立台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體育會、臺北市體育會馬拉松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大安區清潔隊、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大安區里長聯誼會、臺北市大 安區戶政事務所、財政部國稅局大安局、臺北市稅捐處大安分處
五、活動日期:95年3月12日(星期日)
六、活動時間:競賽組6時30分檢錄,7時00分起跑,休閒組7時05分起跑。
七、活動內容:
(一)集合地點:臺灣大學體育場(羅斯福路四段1號)。
(二)活動路線:
1.競賽組:臺灣大學校內(如附件一)
2.休閒組:臺灣大學校內(如附件二)
(三)路跑距離:競賽組約8公里,休閒組約3公里。
(四)摸彩地點:臺灣大學體育場司令台。
八、參加資格:凡身心健康,對路跑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
九、活動分組:
(一) 8公里競賽組依年齡分為12組
1. 男高組:70歲以上(民國25年前出生者)
2. 男A組:60~69歲(民國35~26年出生者)
3. 男B組:50~59歲(民國45~36年出生者)
4. 男C組:40~49歲(民國55~46年出生者)
5. 男D組:30~39歲(民國65~56年出生者)
6. 男E組:20~29歲(民國75~66年出生者)
7. 男F組:19歲以下(民國76年後出生者)
8. 女A組:50歲以上(民國45年前出生者)
9. 女B組:40~49歲(民國55~46年出生者)
10.女C組:30~39歲(民國65~56年出生者)
11.女D組:20~29歲(民國75~66年出生者)
12.女E組:19歲以下(民國76年後出生者)
(二) 3公里休閒組:不分男女、不計名次。
十、報名日期及報名費:
(一)競賽組:即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通信或傳真報名(以郵戳為憑);免收報名費。
(二)休閒組:現場自由參加。
十一、報名辦法:
(一)競賽組:
1. 報名請填妥報名表,註明姓名、組別,郵寄或傳真至「臺北市體育會馬拉松委員會」(免收報名費)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217號
電話:0936-146-493
傳真:2791-0397
聯絡人:林清香小姐
2. 競賽組若因手續不全者遭退件處理,因而導致未能完成報名手續者,需自行負責,敬請見諒。
3. 已報名競賽組者,本會將寄發回執單以茲確認,如於活動5日前未收到該回執單,請速洽詢「臺北市體育會馬拉松委員會」駐會人員。
4. 請務必詳填報名表之個人資料,主辨單位將為選手辦理平安保險。
5. 競賽組謝絕逾時及臨時報名。
(二)休閒組:活動當日直接至現場報名即可。
十二、報到時間與地點:
(一) 競賽組:
1.95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5~8時,至臺北市大安區行政中心一樓辦理。
2.競賽組請憑本活動回執單辦理報到手續,並領取號碼布,逾時恕不受理。
3. 凡本人(或團體)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請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連同回執單委託他人代辦理報到手續,活動當日不接受臨時 報到。
4.請務必詳細核對活動組別,如有錯誤,請於報到當日立即更正,若活動當日發生錯誤,則以棄權論(不列入優勝獎勵)。
(二)休閒組請於活動當日直接至現場報到即可。
十三、獎勵辦法:
(一)競賽組:各組報名滿100人以上者取前6名頒發獎盃乙座,不滿100人者取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總成績男、女前3名另頒發提貨券,第一名提貨券3.500元、第二名提貨券2,500元,第三名提貨券1,500元。
(二)休閒組:不計名次,於規定時間內跑完全程者,發給摸彩卷乙張,於返回終點後參加摸彩活動。
十四、申 訴:
(一)比賽爭議:競賽中各教練及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若與田徑規則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均以裁判為準,不得提出申訴。
(二)申訴程序: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須於事發30分鐘內先向大會裁判長或各區兼裁判長口頭報告,爾後教練偕同選手本人向大會競賽組正式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所有申訴均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若判決認為無理由,得沒收保證金;申訴若有理由者,即發還其保證金。
十五、注意事項: (請詳閱本注意事項)
(一)衣物保管:大會將於95年3月12日上午5時30分起,接受衣物保管,賽後憑號碼布領取,並請於95年3月12日上午8時30分前領取保管物品(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若有遺失,本會概不負責)。
(二)喪失資格:
1. 選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能借助他人幫助競賽,選手應循比賽路徑競賽,不可抄捷徑,或以其他交通工具為之,違者喪失資格。
2. 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沒收比賽成績。所有競賽組參賽選手必須將大會發給之號碼布別在胸前,以利裁判辨識;未帶號碼布者 ,裁判有權取消資格。
3. 請選手拿到號碼布時不可將訂在號碼布上的「參加卡」撕下,無參加卡者視同棄權。參加卡上的資料不可私自塗改。
(三) 選手出場競賽前若身體不適,請勿出場競賽;競賽期間身體不適應即停止競賽,勉強參賽發生任何事故,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四) 選手跑回終點時,向裁判領取名次卡,並由裁判撕下參加卡貼於成績表,不可私自更動成績表上的參加卡,否則不予計算成績,領獎時請 攜帶身份證明備查。
(五) 凡報名參加競賽者,請衡量個人身心狀況,志願參加比賽,並遵守大會規則,主辦單位並替每位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團體傷害及醫療險, 倘若於競賽活動中發生任何意外,依照保險契約辦理,無其他異議。
十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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