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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求教∼許正輝之侵害著作權案

列印論壇: 跑者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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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名稱: 天南地北留言版
討論區簡介: 抒發關於生活上的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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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 2025-07-18 at 4:3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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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法律問題求教∼許正輝之侵害著作權案
發表人: 許正輝
文章主題: 法律問題求教∼許正輝之侵害著作權案
發表日期: 2008-01-06 at 6:08pm
本人於去年九月因在拍賣網站上販賣盜版光碟(不知情之下),昨日收到板橋地院傳票,告知下星期二(1月8日)前去說明,告訴人代表亦電話聯絡本人,告知檢察官詢問是否有和解之意,本人確為不知情之受害者,當然無意和解,如堅持不和解,不知會有何後果?本人不知如何應答最為妥適,現將當日將提供檢察官參考之資料留言下來,請各位相關專業人員給予提供建議,感激不盡!
1、案由:「花田少年史DVD光碟」侵害著作權一案

 

2、被告:許正輝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年××月××

 

32006/04/28購買金額:600元。(賣家帳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christine0226200? -

 

42007/08/05賣出金額:550元。(買家帳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hp987321?rr=1273910566 -

 

5、當初向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christine0226200? - (本人購買時之賣家)購買此光碟,經查其他買同樣物品的買家亦甚多(買家帳號為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blue0930492275?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shhwuang?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ikelilien?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h877640819?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shoupunz?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fntnet?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solarhuang?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jimmy12378?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forceps.tw?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cm20227?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james410_tw?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jjn0314?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hari-sons?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baomei0429? - ),可調查這些人是否也買到相同的盜版光碟,由網頁資料應可判斷本人的此套光碟為由此人(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christine0226200? - )而來。

 

6、經搜尋目前(截至200816下午1700止)的同樣商品,奇摩拍賣網站販賣行情價(8DVD國語配音版,非台語配音,台語配音似乎較貴)從400元(賣家帳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yongmay888 - yongmay888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good_dvd_0829 - good_dvd_0829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budygirlbudygirl - budygirlbudygirl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ribaldch - ribaldch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pretty_boy_tw - pretty_boy_tw )、699元(賣家帳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ming91599 - ming91599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jojo36378 - jojo36378 )、700元(賣家編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elee2kids - elee2kids )、750元(賣家帳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dino200472 - dino200472 )均有。

 

7、就價格來看,顯然當初在購買的時候不知其為盜版光碟(因為價錢沒有特別便宜之處),購買後從外觀及內容亦無法分辨察覺其為盜版物品,且已拆封之物即屬二手商品,販賣價格更低,本人在轉賣時還以550元之「高價」販賣,顯見本人確為不知情,甚至可說是被害人

 

8、由以上說明可知,本人毫無主觀販賣盜版光碟之意圖侵犯著作權相關散布權之犯意,請檢察官考量及調查相關說明是否為真,務請勿枉,還給本人清白。

 

9、另有一請求,請檢察官參考,本人認為告訴人(齊威公司)應可明顯判斷(由本人在奇摩拍賣網站上的各項買賣紀錄可查知)本人(或類似本案情況之善良老百姓)絕無侵害其著作權之犯意,而該公司應可直接在拍賣網站上的「問與答」處告知本人不知情之下販賣之物品為盜版品,善意的請本人將產品下架停止販賣即可,為何不循此途,反而刻意(本人之主觀判斷)的購買後再予以提告,是否存有希望藉提告來逼迫善良老百姓恐慌之意,而主動獲得和解,獲取「合法」之利益,此風不可長,鑑請長官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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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數:
發表人: 史洪
發表日期: 2008-01-06 at 9:01pm
許老師遇到麻煩了,請各位懂法的專家兼跑友出面給予寶貴意見。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008-01-06 at 9:15pm

有次到辦公室 一早的同事問我有沒有用奇摩帳號 叫我趕快去檢查有無被盜用
她的奇摩帳號被盜用、被警察通知要去做筆錄
為此她請假一天到台中的警局做筆錄....
真是無妄之災 許老師也是

可是 真的沒考量有可能是盜版?

我不相信網路拍賣 我只在網路金石堂訂書 其他的倒也不多事

那就看看民間公證人可否抽出時間給個說明參考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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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態度:好吃、好睡、好跑∼


發表人: cesar
發表日期: 2008-01-06 at 9:26pm
坦白說法律我不懂,但我相信事實就是事實。
檢查官(如威龍兄)如能明察秋毫,應會把清白還給當事人。
正輝兄如果的確是從別人處買進東西,用完再放在網路上拍賣,如該光碟被查出是盜版,那正輝兄應是不知情者,所以我認為他(指正輝兄)應該堅持不和解,把事情經過及證據收齊,讓檢察官去查個清楚,因為一但和解就表示認罪(即使您沒錯。)不只如此,還要賠上筆不知底(天文數字)的金錢。


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06 at 11:05pm
感謝各位意見,個人去年即已和永星兄談過此事,他也給我了許多建議,下午也和威龍兄通過電話,他也給了我一些建議,個人可能還是因為整個心放不下來,心神不寧,今天晚上開車回父母家吃飯在轉入巷口時還差點撞到一位機車騎士,是內人及時喊了一聲提醒我才沒撞上,但顯示個人已經有點恍神了,結果在停車時果然還是擦撞了路人甲的車,這在平時根本是不可能的事,但卻連續發生,顯然這件事對我的影響很大,腦袋裡不斷的思考該怎麼辦,六神無主,只得上網留言請求協助,剛剛央毅兄也來電告知司法院網站有相關裁判書資料可供查詢,對我幫助很大,感謝各位的熱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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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黃柏霖
發表日期: 2008-01-07 at 1:37pm
許老師
難怪看你團練時候心情不是太好
看完你的資料,我想你的問題應該不會太大
賣給你dvd的那個人可能會比較嚴重一點
他好像是專業賣家,評價近千都是賣影音光碟
如果當時你不知所買是盜版光碟,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才對
祝好運
 


發表人: sean2222
發表日期: 2008-01-07 at 11:45pm
許老師,沒事的,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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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並非真的只是跑步而已∼∼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8-01-08 at 10:37am

依事實陳述,合理期待應該獲不起訴處分,但是在許多案件中,每個人的判斷可能會有出入,也就是說不能確定說絕無風險,遭檢察官或法官誤認事實的風險。價格是一個有力的答辯,通常之交易習慣,盜版之價格往往遠低於正版,若明知為盜版,就不可能以正版之價格買入,因為交易的價格有差別。為人師表,向來重視智慧財產權,絕不會無故侵害他人智力測慧財產權。強調為被害人,或有機會獲得同情,提高得到不起訴之機會。不知道同一商品之正版價格若何,如能提供資料〈例如去買一、片套相同之正版商品,以發票提供給檢察官〉應有助益。偵查庭中以口頭陳述,恐難週全,宜以書面〈答辯狀〉補充陳述,答辯狀可於開庭前先行撰述,先行寄出或於開庭時面呈。於開完庭後,如有話要說,亦可再寫答辯狀,祝好運〈沒碰上糊塗官〉。

 



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08 at 6:07pm
後續消息:
 
今日下午二點半至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偵查,最終結果是雙方以新台幣一萬元和解,下星期三上午結束這件案子。
 
偵訊過程檢察官先詢問我的一些個人基本資料及關於本案的相關問題後,詢問對方(齊威公司法律專員)代表,詢問該套光碟如何證明其為盜版品?該代表回答說是外觀及其內光碟圖案和公司的該項產品不同,並且有簡體字,公司是廣東哪裡什麼公司,另外還有光碟片的國際××××碼電射標籤等可知。我認為所謂的外觀有什麼圖案不同,我又非該公司員工或銷售人員,也沒有先到賣場看過該套光碟(應該很多人買東西,想買就直接買了,會對於產品的封面外觀多看一下嗎?)怎麼知道正版的圖案應該是怎樣的?而且現在很多產品有簡體字也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很多都是中、台兩地都在賣的合法產品不是嗎?而且該套光碟也不完全都是簡體字啊!也有正體字,這些對方都刻意不說,現場也沒有該套光碟(這是為什麼呢?像這樣的證物不是應該要在調查的時候隨時可以拿出來檢視嗎?),至於什麼電射標籤,仿冒品不是也能做嗎?我也不確定賣給他的那套光碟有沒有什麼電射標籤,誰會去注意呢?至於光碟片上的國際××××碼,我又不是專業人員,一般普羅老百姓會去注意或知道有這種什麼碼嗎?我確定該套光碟的外觀背面是印有齊威公司的相關資料(對方居然公然對檢察官說謊,那套光碟也沒在現場可以馬上拿出來看),你們知道嗎?沒想到檢察官竟然說那更可以證明是盜版的光碟,而印上該公司的資料,而不是日本公司授權給中國地區賣的合法光碟,你這樣問題更大!更確定你賣的是盜版光碟(拜託!現在問題的重點已經不是我賣的是不是正版還是盜版了,早就確定是盜版光碟不是嗎?),更扯的是檢察官問對方說該產品的價格為多少,對方居然回答一年多前當時賣一套2000元,現在大約是1000元,我是在一年多前買的,現在網路上的價錢通常是400~750元不等,當初也許稍高一點,但應不會超過1000元,但檢察官完全不採信我的說法,反而說:「我要相信你說的價格還是代理公司的價格啊?一雙nike的運動鞋賣多少,我當然要問nike公司啊!不然要問誰?」,完全不認為對方說的價錢太離譜,而是直接就相信了。我有列印了一些目前該項產品拍賣網站上的一般拍賣價錢給他參考,他竟然說:「現在網路上賣的光碟,十件有九件是盜版的,你拿這個給我看有什麼意義?」真的有這麼誇張嗎?檢察官是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啊?網路上賣的光碟十件有九件是盜版的,那齊威公司不是發了嗎?到處都可以找到可以告的對象了,不是嗎?那就不必再代理新產品了嘛!整天都在網路上釣魚就好了嘛!有這樣的事嗎?在那邊我無法太自由的答辯,怕引起檢察官的不滿,因為他的樣子就是一副完全不相信我的樣子,好像我就是罪犯,我所說的一切都是在辯解。因為我對產品外觀分辨不出原版及盜版的答辯他也不採信,認為我是在為自己賣盜版光碟辯解,讓我實在是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
 
這樣的過程已經讓我覺得代誌大條啊!接下來的事情就更讓人無法接受了,檢察官詢問我們雙方是否有合解的意願,為什麼先前先請對方打電話給我沒有和解?對方回答說我沒有和解的意願,檢察官就問我說,你為什麼不和解?像你這種案件,我起訴後判刑的機率很高哦!你考慮一下。我確認我是不知情的,也許是有過失,但絕非故意侵害著作權,而且如果談和解的話不知道要賠償多少,對方不知道會不會開個高價,所以我回答檢察官說,因為我認為我沒罪,怎麼會想跟對方和解呢?我再詢問檢察官,如果我堅持不和解的話,會有什麼後果?沒想到他又重覆的再說了一次,你如果不和解,將來起訴後被判有罪的機率很高,我看你是教師,私底下和解就好了,沒必要這麼堅持,你再考慮考慮。這樣的語氣幾乎已經是有點恐嚇意味了,好像非逼我和解不可。昨天晚上我有再看了一下著作權法,其中第88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我想我大概是逃不掉了,我賣盜版光碟是事實,無論是明知為盜版品而「故意」,或是不知情而為「過失」,根據上列條文,我仍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是無奈的我只好告訴檢察官,雖然我不認為我犯罪,但既然現在是這個狀況,我願意考慮和解,但是否可請對方說明和解金額的合理範圍應該是多少?於是檢察官就問對方,你們公司認為和解金應為多少?對方回答要回公司跟公司討論才能確定,目前無法回答,沒想到檢察官居然說了跟對我說的完全矛盾的話,他說,最近因為有很多這種案子,造成很多問題,智慧財產局告知說,這類案子強烈建議應予以不起訴處分,他(指我)也只賣了你們公司一套8片的光碟,對於你們公司的損害也不多,請你回去告訴公司,轉答給公司了解,我希望你們和解金的金額一定要在一萬元以內,否則這件案子我可能就不起訴,這樣對你們公司來說反而不利,你一定要回去轉達公司了解。
 
各位朋友,你們有沒有看出來這位檢察官說的話矛盾的地方在哪裡?該檢察官一面恐嚇我說如果不和解的話,起訴被判刑的機很高,要求我最好和解,一方面卻告訴對方和解金不可以太高,否則可能會不起訴處分,他究竟是天使還是魔鬼?一方面認定我主觀上知道這套光碟是盜版品,我是故意賣盜版光碟,一方面又為我著想的把和解金壓低下來,這是怎麼回事呢?他真的無法判斷我是無辜的老百姓嗎?不敢逕自告知對方採信我的說法而不起訴結案,而鄉愿的讓雙方都可以有比較好的下台階?讓我只損失一萬元,對方也彌補了一些他們所認為的損害?
 
出偵查庭後,對方代表告訴我,算你運氣好,遇到一個好檢察官,沒看過和解金這麼低的(可見得該大公司經常做這種獲得「合理」利益但不當的告訴行為,欺負小老百姓),不過既然檢察官都這樣說了,那就算一萬元好了。
 
這就是最後的結果,你們認為,我到底是遇到好的檢察官還是差的?還是腦袋有問題的?
 
結果已定,我的人生也因此蒙上最黑暗的陰影,但由我的案子來看也許也可以得到一些啟示,網路上的行為一不小心就觸法,請大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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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konradc
發表日期: 2008-01-08 at 8:17pm
許老師:
看了你的遭遇,實在令人感觸良多。目前法院對類似網路交易侵權的案件與日俱增,在法院的立場認為雙方能和解立即可結案,便可結案,可免去日後之冗長法律程序。因此檢查官以威脅利誘來讓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的心意是可理解的。個人意見若以萬元和解對老師而言雖不盡公平,但進一步想想,若能讓老師心理的壓力舒解,讓生活早日回復正常,未嘗對健康不是好處。俗話說:健康是無價的。若一萬元能換身心健康,那算算也是便宜的了。記得二十年前的一場公司的官司,心理的壓力足足煎熬了一年多才結束,老師心情是可以體會的。就當做是花錢消災吧!錢可再賺健康是無價的。祝和解順利!
跑友  陳國榮 上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4:29am
(以下純屬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就算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

但可作為檢方起訴及院方量刑參考..犯案後態度及造成之損害程度..

個人猜測~

本案不論辯稱自身為不知情之被害人..或自白並達成和解...

檢方均會依現有證據予以起訴(這是最壞打算)..

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可易科罰金..

先生並無前科..且造成之損害輕微..宣告緩刑機會頗大..

就算未和解..該公司亦有可能以判決資料向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尤以許先生有固定工作..對方可以聲請由薪資強制抵扣..

猜測很難不支付賠償金..除非獲不起訴處分..

先生所述..檢方其實心知肚明..

這是以司法為工具來取得賠償金..

但站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公益只能依法論斷..

在原告獲得補償及懲儆違法者間取得平衡..
~祝好運~
 


發表人: 黃柏霖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9:24am
許老師
看來國榮兄說的也是對的
檢察官問題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就檢察官跟你的問話來說,他根本視社會正義如糞土
只想趕快了結案件,根本有失檢察官體系的基本立意
也許安心過生活才是小老百姓最重要的
抗爭也許最後你會贏也不一定
可是審判漫長的日子終究不好過
一萬元了事,雖然毫無社會正義可言
身為小老百姓,也只能往好處想
祝早日恢復慢跑的好心情


發表人: sean2222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10:52am
正輝兄,破財就當消災,願好心情隨後伴著你。%3c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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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並非真的只是跑步而已∼∼


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11:07am
文章發表人 瞱

(以下純屬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就算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

但可作為檢方起訴及院方量刑參考..犯案後態度及造成之損害程度..

個人猜測~

本案不論辯稱自身為不知情之被害人..或自白並達成和解...

檢方均會依現有證據予以起訴(這是最壞打算)..

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可易科罰金..

先生並無前科..且造成之損害輕微..宣告緩刑機會頗大..

就算未和解..該公司亦有可能以判決資料向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尤以許先生有固定工作..對方可以聲請由薪資強制抵扣..

猜測很難不支付賠償金..除非獲不起訴處分..

先生所述..檢方其實心知肚明..

這是以司法為工具來取得賠償金..

但站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公益只能依法論斷..

在原告獲得補償及懲儆違法者間取得平衡..
~祝好運~
 
 
昨日之結果已定,雙方於下週三將以一萬元和解確定,檢察官方面裁定不起訴處分,此事落幕!
 
感謝諸多關心此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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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1:41pm
文章發表人 瞱

(以下純屬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就算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

但可作為檢方起訴及院方量刑參考..犯案後態度及造成之損害程度..
 
 
瞱兄:
 
您的理解似乎有誤,請參考下列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第 一百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或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第 十八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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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2:15pm
檢察官是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啊?
一件傳聞:有件妨害風化的案件,檢察官見到筆錄內有『吹喇叭』之記錄,就問移送之警察證物〈喇叭〉在哪裡?有些案件也有爭議,如曾經有撫摸女性胸部10秒,法官似認為不足滿足性慾遂判決無罪者,常看社會新聞者應仍略有印象。檢察官法官〈以下合稱司法官〉的素質有待提昇,乃因目前制度使然,大學法律系所畢業,書讀得精,經過司法特考就可當上司法官,可能完全沒有社會歷練。若要提昇司法官素質,也許該規定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才可考法官;或規定年滿三十歲才可考法官。
一個真實的案例:某高中生A上網銷售一個皮包,於約定交貨時間因抽不出空,遂將據稱放在紙袋內的皮包委託同學B前往交貨取款,結果很不幸被警察當場逮捕。檢察官將二人全部以違反商標法起訴,法院對AB各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每人光易科罰金就要付出59000元代價,更是慘痛。若要上訴,撤銷改判的機會微乎其微。B更是冤枉,完全是幫同學的忙,莫名其妙沾上一個前科紀錄。A現已就讀東海大學哲學系,A之父親曾經與我討論案情,我曾經幫AB各寫過一篇答辯狀,原來預估至少B可以免於刑民責任,誰料司法官不採。你認為AB很冤枉嗎?司法官可認為兩人罪有應得,只有最後審判才是真確無誤的,司法判決總難避免錯誤,古今台外均然。
比起上訴高中生AB,正輝兄還不是最倒楣的,就當作繳學費。而能將事件公諸於世,讓大家引為前車之鑑,亦屬功德無量。
經此事件,正輝兄會想改讀法律嗎?東吳大學在職班就有限制大學非法律本科才能考的專班,俗稱法碩乙。若不進學校修學分學位,也可抽空旁聽,或透過閱讀增進對法律之了解,有些出版社〈永然、書泉〉也出版提供普羅大眾閱讀之法律書籍,相信在圖書館也可借到,在司法院、法務部、法院、檢察署,甚至警察機關的網站內,也有不少關於法律知識的資訊,可供參考,多讀無害。
願正輝兄就此放下,一萬元固然不少,但從此免於訴訟之風險與心理之負擔,換個角度,也非得不償失。


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09 at 4:29pm
文章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經此事件,正輝兄會想改讀法律嗎?東吳大學在職班就有限制大學非法律本科才能考的專班,俗稱法碩乙。若不進學校修學分學位,也可抽空旁聽,或透過閱讀增進對法律之了解,有些出版社〈永然、書泉〉也出版提供普羅大眾閱讀之法律書籍,相信在圖書館也可借到,在司法院、法務部、法院、檢察署,甚至警察機關的網站內,也有不少關於法律知識的資訊,可供參考,多讀無害。
願正輝兄就此放下,一萬元固然不少,但從此免於訴訟之風險與心理之負擔,換個角度,也非得不償失。
 
經此事件,應會讓我對將來的所言所行更加小心注意,但卻因此對法律產生興趣的機率並不大,其實一般的法律常識資訊隨處可得,不只是法律書籍而已,網路上也可以找到相當多的資料,但不同的人對於法條的解釋卻經常有所出入,口才拙劣如我,遇到相關問題可以找資料看看,但要我去從事法律相關行業恐怕要等下輩子了!法律的書籍我個人也有好幾本,從與校園相關的法律常識(校園法律實務)、大大本厚厚的六法全書及智慧財產局印製發行的全套有關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書(著作權案例彙編(一)~(十))也有,倒是不會特別想要去研究,只在有需要的時候去翻看一下而已。
今年我應該會去考台師大台文所在職專班,這方面我還是比較有興趣的!
破財消災,我應已放下,但總還是不時會想起,我似乎因此損失了一台捷安特的登山車(黃建中買的那一台)!%3c3cig%3c20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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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sean2222
發表日期: 2008-01-10 at 10:56am

曾經有撫摸女性胸部10秒,法官似認為不足滿足性慾遂判決無罪者.......

天啊!竟有這等人神共憤之事?%3cn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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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並非真的只是跑步而已∼∼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008-01-11 at 1:44am
 
9266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27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2700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著作權法第100..

100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此條文已變更)

 

復於9555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53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61號令..9571施行)..

已刪除著作權法第94條條文並修正第99條至第102

100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現有條文)

 

至最後一次96614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增修定中華民國967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51號令修正公布
著作權100條內容並未作變更

 

先生所引述之著作權法第100條條文內容..似與現有條文內容不符..

是否為舊版六法全書..

既然結果已定..願能儘早釋懷

還是跑步比較實在啦~%3congue


發表人: yea919
發表日期: 2008-01-11 at 8:58am

黃建中買的那一台捷安特的登山車=NT8,300...許老師加油!!不要灰心...%3c3cig%3c20smile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8-01-11 at 10:01am
聽中廣,有件16歲叔叔性侵害2歲姪女的案件,因哥哥原諒弟弟,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欠缺詳細資料〈至少應要有判決書,更詳盡則應看全卷〉,難以評斷是非曲直,不知哥哥不追究是否影響法官判決之重要因素?然而一般之人看到這般新聞,都會覺得難以想像。平面媒體應該會有同一事件之報導,但不知是否更詳細。
法院曾經判決想拍女性私處卻僅拍到腿部者,亦判決無罪,一般人可能也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拙見卻以為係法律規範問題,因刑法第315條之1未處罰未遂犯,若技術不佳沒拍到重點,只好判決無罪,但若立法院就本條修正為處罰未遂犯,則亦應有罪。
法律不時有修正,圖書資料更新較慢,似以上網由法務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網站查得之條文,為最新修正條文。


發表人: 許正輝
發表日期: 2008-01-11 at 11:43am
文章發表人 瞱

 

先生所引述之著作權法第100條條文內容..似與現有條文內容不符..

 
剛剛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所有條文&Lcode=J0070017)查詢,結果的確是我錯了,沒想到這個著作權法已經有部分條文修訂了,之前的留言是在奇摩網站搜尋「著作權」,沒想到搜尋到舊條文,感謝告知。
如果上的網站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應該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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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輝老師的家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8-01-11 at 5:48pm

另一件讓個人頗不以為然的判決是:走路工合法?

第一審判決走路工事件之被告無罪,讓人嚇一跳。法官認為被告雖然有發放金錢,但係搖旗吶喊之工資,並非賄賂〈依媒體報導印象,未詳閱判決書〉,從此走路工有理,選風難清。

選舉沒師父,用錢買就有,是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如果五百元是搖旗吶喊的工資成為法院之確定判決,那宴飲造勢時,參與的選民付出勞力時間,一頓價格不及五百元的餐飲自作為對價,豈非也是合理的工資〈報酬〉?對於曾經因為招待選民宴飲,而遭判決有罪確定的諸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豈非要怨尤未見如高雄地院法官之清官?

如果因對動員之群眾,因其付出勞力時間鼓掌、搖旗、吶喊均得合給付工資,那麼將有極嚴重的後果,有錢的候選人大可名正言順的發動群眾,廣發工資,而不會被法院判刑,那豈非鼓勵花大錢選舉?

至於工資之標準,應不低於最低時薪九十五元,有沒有上限?若要制定上限,由誰來定?如何訂定?若不制定上限規範,時薪一千元甚至一萬元也不能算賄選?難道選民不會因領取相當之工資,致其投票之取向受重大影響?台灣選風之沉淪,將可預見。

這個案件最後定案的法律見解,影響深遠,檢察官應會上訴,全國人民拭目以待。



發表人: KITE
發表日期: 2008-01-12 at 12:16am
先前曾經在製造光碟的公司服務~
在此提供分辨正版與盜版的方式以供參考
正版光碟在印刷的背面(讀取面)中心孔與條碼附近
有IC code~通常會刻有IFPI字樣及號碼
而盜版的沒有這個 IC code 字樣
因為正版的這些 IC code 是刻在模具上
而且是要經過認證的
所以參考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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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 Bianchi ~ 其餘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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