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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精明的消費者

列印論壇: 跑者廣場
分類: 其他各式討論區
討論區名稱: 天南地北留言版
討論區簡介: 抒發關於生活上的酸甜苦辣
URL: http://www.taipeimarathon.org.tw/forum/forum_posts.asp?TID=544
列印日期: 2025-05-14 at 2:57am
軟體版本: Web Wiz Forums 9.73 - http://www.webwizforums.com


主題: 做個精明的消費者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文章主題: 做個精明的消費者
發表日期: 2003-04-05 at 5:51pm
舉幾個例子:
1.有人去看預售屋,業務員一再陳稱上層四坪下層八坪,可以有十二坪空間,也參觀了樣品屋,當然很精美,於是348萬元殺價到340萬元成交。要看契約書,銷售員一再稱沒有問題,且故意東拉西扯移轉注意,於是刷卡四十萬元付了定金簽約金。回家去丈夫看了契約,問題多多。銷售坪數係:「本房屋面積共27.40平方公尺〈8.28坪〉,包含主建物面積11.9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4.67平方公尺,共用面積10.76平方公尺」,內行人一看即知其實際主建物僅合3.62坪,縱加計附屬建物面積亦僅5.03坪,可是契約書中又強調:「任何口頭承諾或未載明於本契約書之敘述,均視為無效」「買方認知了解賣方銷售人員於銷售工地告知或依買方詢問所提供二次施工〈含隔層裝修等〉違規使用之建議,書面資料,如買方交屋後依該建議實作,其將來均有被拆除,處罰之危險與責任,惟買方願自負其風險與責任,絕不因此向賣方請求退戶或為其他任何請求,另買方了解如有隔層裝修者,其隔層增加之使用面積並不列入銷售面積」「本契約銷售工地現場所提供有關之宣傳、廣告文件、資料、樣品屋及其創意空間隔層之裝潢,買方完全認知了解,僅供買賣雙方於銷售時之參考,並非本買賣合約內容之一部分,其如有出入,一切均以買賣契約為準,買方絕不據此請求退戶或為其他一切之請求」。如今向公平會檢舉,可預期事業將會受處分;向消保官申訴,最後消保官結論是應提民事訴訟請求;最近擬提起詐欺告訴,考驗一下檢察官法官的見解。她是被騙了,可是反悔已來不及,要履行契約,房價太貴,要取回四十萬元,還要纏訟許久。
2.建國南路往南過和平東路,經常有部小貨車專賣芭樂,高掛:『四個50元』,有時是『1個十元』。你可別湊過去挑三個就付三十元,因為你要開口問,原來車上芭樂是有等級的,靠駕駛座車頭方向低級的才是四個五十元或一個十元,前面好漂亮的可是一斤三十元。不同等級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當然是合理的,可是不清楚標示,甚至有誤導消費者的標示就很不應該。
3.以前賣水果也有人別出心裁,別人一斤二十元,他寫『十元半斤』,十元是斗大的字,半斤是小楷寫的。消費者若不夠精明,誤以為他的價格低,其實是被占便宜了。
要消費時,一定要慎思明辯,尤其像金額數百萬元的房屋買賣,更要請教專家,契約一定要請內行人看過,可別一下子就匆促決定,一旦後悔很難收拾,就算錢能要回來,可能不免浪費許多勞力時間費用,甚至一肚子氣,慘些則夫妻失和,家庭紛爭。
有些商家實在相當不老實,所以俗謂:十商九奸。



回應數:
發表人: RunningYam
發表日期: 2003-04-05 at 10:34pm
莫怪古有 "士農工商", 商列末位, 然而, 商人也促進產品的流通, 功不可沒, 天下奇珍, 近在咫尺. 當商人極力促銷其產品時, 合法地把消費者切身有關的要點以小字印出 (fine print), 一方面要考慮加強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 另一方面則是要兵不厭詐, 如本主題所言 "做個精明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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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出去散步,最後得出結論,以避開到日落,為走出去,我發現,是怎麼回事英寸

-約翰繆爾(1838年至1914年)

只是出去走走,結果待到天黑,我發現,出走竟真是返我。


發表人: 賴皮
發表日期: 2003-04-06 at 11:02am
我也遇過很詐的攤位,有的以低價促銷,付錢的金額卻不一樣,還有些牌子上寫著斗大的10元,但仔細一看才發現後面還有一個非睜大眼才看得到的數字"0",原來是100元,當下將東西放下頭也不回地走了,其實有些人在付錢才發現不是心中所想的,但又不好意思(拉不下臉)不買,商人就是看上這點吧!所以買東西的時候還真要看仔細.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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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皮....正如其名~~想甩開我~~嘻嘻嘻!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4-06 at 6:00pm
1.若你受攤商誤導認為是十元才購買,商家卻是要賣一百元,個人以為契約不成立,應該拒絕消費,以免不肖商人食髓知味,消費者繼續上當。
2.以前似有報導,商人會虛偽、或竄改有效日期之標示,如係食品,非常缺德。
3.消費意識已抬頭,政府網站中也有消費者保護的專網,有空去瀏覽一下,加強自己的知識。
http://ibs.taipei-elife.net/bsn/index8.htm
http://www.cpc.gov.tw/
民間也有消基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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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蕭萬呈
發表日期: 2003-04-15 at 9:57am
一年365天幾乎天天出門食衣住行,在行的方面最少搭計程車,萬般不得已以短程為之,尤其在走路、腳踏車、公車、捷運系統配合之下,更不願意去消費計程車錢。
不坐計程車的理由人言言殊,但自認不消費就是最聰明的消費者。
另外身上常備電話卡,以公共電話代替行動電話,也是消費方式之一。比較棘手的是坐在事務所發呆,或在夜市埋頭大吃時,一位小姐推著一位坐輪椅人士,〈偶見坐者滿嘴檳榔通紅〉說好說歹推銷日用品。消不消費一下著傻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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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unningYam
發表日期: 2003-04-15 at 1:31pm
許多現今社會的玩意兒, 如計程車, 行動電話等, 提供便利性, 但也易使人流於物役的圈籠. 蕭會長的不消費 (計程車) 與 "以公共電話代替行動電話", 則是一種表達自主性的做法. 而會長提到的兩難 - "消不消費一下著傻住了?", 其實是在於資源支配的自主性, 若這個也能受訴求者的尊重, 愛心的表達就會自然, 皆大歡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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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出去散步,最後得出結論,以避開到日落,為走出去,我發現,是怎麼回事英寸

-約翰繆爾(1838年至1914年)

只是出去走走,結果待到天黑,我發現,出走竟真是返我。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4-15 at 10:54pm
1.台灣還是有許多人靠駕駛計程車維生,若人人效法蕭會長則父母開計程車的學生會不會繳不起學費?或許多計程車司機可以順利轉業?確實有些計程車在車陣中相當囂張,造成交通之混亂與安全之威脅,值得檢討。
2.行動電話有時是為他人而持用,也就是接話多發話少,話費自然省,有事情也易聯絡。
3.要充分透過各種管道了解消費者權利,不要被不肖廠商當凱子宰。風景區尤其要小心所謂之『鏢客』。有人花了數萬元買鹿茸、幾千元買茶葉,似乎都被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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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4-20 at 12:29pm
週六去台北市圖總館,單車行過建國南路,有兩車賣西瓜的。遠觀但見『西瓜10』,斗大的字,係瞧,另有小字解說,若買一個就算十元〈依台灣的交易習慣,可以合理推論為每台斤〉,若買半個就算單價十三元。若有消費者未詳閱全文,可能挑半個,出賣人以單價十三元計價,消費者以為單價十元買到。這樣的行為應該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不過情節輕微,無人檢舉,公平會可能不會管這麼多,要買東西還是要睜亮眼,了解實情,仔細盤算,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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