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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列印論壇: 跑者廣場
分類: 站務公告欄
討論區名稱: 使用者意見
討論區簡介: 使用者意見發表區
URL: http://www.taipeimarathon.org.tw/forum/forum_posts.asp?TID=6082
列印日期: 2025-05-02 at 11:0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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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侵權行為
發表人: 獅子頭
文章主題: 侵權行為
發表日期: 2009-04-22 at 8:53am
著作權法ISP民事免責事由立法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

鑑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各種網路侵權行為均需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業者)提供之服務始能遂行,對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嚴重衝擊,亟需改善,行政院爰參考國際間施行之「責任避風港」制度,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ISP業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以有效遏止網路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茲該草案業經立法院於今日(4月21日)三讀審議通過,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本草案之立法通過,使得著作權人面對網路著作權侵權時,除可採取傳統的法律訴訟外,有了更快速、便捷的處理機制。茲就本次修法對著作權人、ISP業者及網友之影響,分別說明如下:
(一) 對著作權人而言:
1、對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著作權人除可循一般之司法途徑對實際的侵權者主張權利外,亦可選擇依本次修法規定,通知ISP業者迅速移除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即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Take Down)),使損害不再繼續擴大,合法權益可適時獲得確保。
2、此外,針對網友使用P2P軟體侵害其權益者,著作權人亦可透過提供連線服務之ISP業者轉送「警告信」予該特定IP位址之使用者,提醒其注意勿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對ISP 業者而言:
1、對ISP業者而言,只要配合權利人執行本次修法規定之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程序,對於被檢舉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就可免於被告(共同)侵權之風險及免於對該涉有侵權嫌疑的被檢舉人負擔民事違約責任。此即一般所稱之「責任避風港」。
2、另為使ISP業者能順利進入此「責任避風港」,於提供網友服務前,ISP業者須明確告知網友其相關之著作權保護措施,以及網友被告知涉嫌著作權侵權情事達三次者,ISP業者將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

(三)對網路使用者而言:
1、網友如於網路空間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經著作權人發現而提出警告信函者,ISP業者除將刪除該等侵權資訊外,亦將對該IP位址之使用者轉知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警告信」。要提醒網友注意的是,經三次警告後,ISP業者即會對該使用者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當然,權利人仍可對侵權使用者追訴其不法行為,此等措施均會促使網友注意在網路合法利用他人著作,避免觸法。
2、又如網友係因一時的疏忽,致涉嫌從事網路侵權行為者,透過本次修法所建立之「通知/取下」之機制,亦可提供網友重新檢視自己行為之機會,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追,亦有發揮教育大眾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之正面意義。
3、要特別說明者,本次修法對於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已充分考量與規範,如被檢舉的網友之侵權資料被移除後,並未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刪除的資訊,則ISP業者對於該被檢舉網友之個人資料不得揭露給權利人。

為因應未來本次修法內容之順利實行,智慧局將積極規劃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相關之實施辦法,並將徵詢相關權利人團體及ISP業者,就雙方如何配合執行「通知/取下」機制聽取意見,俾使本草案實施辦法訂定更臻周詳,契合實務;(二)針對目前社會大眾,尤其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智慧局將撰寫「常見Q&A」,並儘速公布於智慧局網站,供社會大眾參考。此外,亦將召開說明會,讓各界瞭解修法內容。
最後,智慧局表示,本次修法仍係基於謀求權利人、ISP業者及使用者三方皆贏之立法目的下而修正,係為創造一個更為健全之網路著作權保護環境而訂定,相信針對目前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將會有顯著改善的效果。




回應數: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2 at 9:01am
有鑑於著作權法新通過的增修條文,跑者廣場的留言版不得不再增加一禁止的行為: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連結.
留言版現在的禁止行為共有四點:
1.不涉政治言論
2.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3.不得有謾罵,人身攻擊的行為.
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轉貼,如照片轉貼,文章轉載等行為.
如違反以上條例者,本版網管人員有權刪除之,留言者不得有異議.


發表人: administrator
發表日期: 2009-04-22 at 9:20am
舉例一下:
如肉莉未經阿達仔同意轉貼他的照片到網站上,以後就不可以了.
如邱猩猩的馬拉松的歷史,有許多報導的從報紙電子版下載的,也不可行了.
 
當然,我們可以引用,但是引用的多寡,就跟寫論文一樣,佔的百分比是多少,如果是全篇引用(雖然有著明出處),後面再加上自己的意見,這可能就有問題了.
 
好消息是,本法是採告訴乃論的,所以沒人告就沒事,有人告,本網就有可能要提供當事人的資料給原告.
 
本版會先對連結的部份檢查,如果有不妥會先刪除,如是引用,本版先不處理,待著作人聲明才會刪除
 
"如果有著作人現有人對作品侵權,可以通知ISP業者(應該是本網)移除侵權內容,業者收到通知,一定要馬上移除有侵權嫌疑的內容,及時確保你的權益。"
 
 
目前看來,大家還有一段適應期要調適.CryCry


發表人: 王坤樹
發表日期: 2009-04-22 at 5:35pm
文章發表人 administrator

舉例一下:
如跑者廣場會連結報上有關跑步的報導,以後就不可以了.
 
雖對著作權法沒有很深的研究,但我確信獅子頭這項見解是不對的。
也過度擴大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甚至誤導廣場跑者的認知。
 
基本上連結的報導是引到原著者的版面,他人並未加以更改或不當引用,原著者歡迎都來不及怎會有被侵權的感覺。
 
提出拙見是希望能有拋磚引玉效果,期能有一正確觀念而不是自己嚇自己。


發表人: FY
發表日期: 2009-04-22 at 9:44pm
個人的理解是「連結」既非「上載」也非「轉貼」,應未違反法規。如果禁止提供電子新聞等的連結,似乎矯枉過正。

然而,若提供的連結是他人的個人部落格,我一向認為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該作者的同意。之前我常去閱覽的一個部落格,由於某雜誌未經許可將其做介紹,後續的發展給該部落格主帶來相當大的困擾,導致他最後做出關閉部落格的決定。

另外,本主題的第一篇文章,好像是很明顯的「轉貼」? Confused 不是在找碴,只是單純提醒一下。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9:03am
另外,本主題的第一篇文章,好像是很明顯的「轉貼」? Confused 不是在找碴,只是單純提醒一下。
 
最上面的內容是轉貼至智慧財產局的,這是政令宣導,如果這樣還被告,這個法"著作權法"才真的有問題.ConfusedConfusedConfused
本來是要轉貼聯合報的報導,其解釋有包括連結,但又怕有轉貼的因素,所以取消了,目前找不到那篇內容,目前看來是有誤解,先將連結取消,如果以後有這樣的改變再加上.真的很麻煩.DeadDeadDead

 

不管如何,這個法已經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了,所以我們還是不要亂PO他人的文章,圖片等等的會比較好.

另外,跑者廣場算不算ISP業者,對這個問題,偶就不了解了.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9:17am
王大樹:基本上連結的報導是引到原著者的版面,他人並未加以更改或不當引用,原著者歡迎都來不及怎會有被侵權的感覺。
 
 
FY:然而,若提供的連結是他人的個人部落格,我一向認為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該作者的同意。之前我常去閱覽的一個部落格,由於某雜誌未經許可將其做介紹,後續的發展給該部落格主帶來相當大的困擾,導致他最後做出關閉部落格的決定。
 
這是上文兩位仁兄的見解,不一定是有連結,高興都來不及了,雖然是網路世界,有人還是很低調的,年初的櫻花馬,在連結到雙溪旅遊網前,我就曾請對方同意的,在網路世界,要如何建立秩序,還要大家的努力.


發表人: 王坤樹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9:50am
星爺對著作權法有相當的研究,可否請星爺就這些相關法律問題提出高見,以解大家瞎子摸象的困擾。 Confused
 
先謝謝星爺囉!Tongue


發表人: 安樂使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11:07am
文章發表人 獅子頭

另外,跑者廣場算不算ISP業者,對這個問題,偶就不了解了.
 
獅子頭:
 
所謂的「ISP業者」是指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例如HINET、學術網路等,「跑者廣場」只是一個提供網友發表意見的論壇網站,絕對不是ISP!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11:26am
文章發表人 安樂使

文章發表人 獅子頭

另外,跑者廣場算不算ISP業者,對這個問題,偶就不了解了.
 
獅子頭:
 
所謂的「ISP業者」是指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例如HINET、學術網路等,「跑者廣場」只是一個提供網友發表意見的論壇網站,絕對不是ISP!
 
 
如果我們不是ISP業者,那我們算什麼,是網路使用者嗎?
如果是這樣,待誌就大條了,所有的人在此留言,但是我們只算一個單位,ISP對我們提出三次警告,我們就gameover.CryCryCry
 
看來這個法對我來講是超級的惡法.AngryAngryAngry


發表人: yun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11:53am

跑者廣場應該是"網路空間",留言板的註冊會員為"網路使用者",跑者廣場僅提供討論平台,平台上所發表的言論及行為應由網路使用者自行負責,跑者廣場僅提供各類電磁記錄,日後若有民、刑事責任發生,則配合相關單位調閱記錄,責任本身仍應由發言者自負。

我的理解是這樣


發表人: 安樂使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12:15pm
什麼是「ISP」,請獅子頭參考: http://infotrip.ncl.edu.tw/net/isp1.html - http://infotrip.ncl.edu.tw/net/isp1.html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12:56pm
大樹既點名,豈能再沉默。
1.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若各政府機關為宣傳法令(如反賄選、反毒、反仿冒....)而完成之文書,應該可以解為公文。基本上若將政府機關網路上之文字重製,各該機關不會訴究重製者的責任,萬一要訴究,法院也可能認為該等文書為公文,依上開規定非屬著作權標的。當然若扭曲政府機關之公文,可能有其他問題,則另當別論。
2.著作權法之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3條第1項第5款)。因此連結和轉貼應有區別,轉貼為重製,連結應該不構成重製。
3.重製是否絕對違法?亦未必然。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由第44條至第66條)著作財產權至限制,對於他人著作仍然可能合法重製,因規定十分精細,一言難盡,有興趣者請自行參閱法條。 
4.若非出於營利意圖,非大量重製,基本上遭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者,應該很少。就許多人言之,惟恐言論之不廣泛流傳。相信實務上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刑民事訴訟,應該多與經濟利益攸關者。


發表人: FY
發表日期: 2009-04-23 at 8:01pm
今天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上找到一篇著作權Q&A,裡面明確地說明連結(其所稱「網址轉貼」)是沒有涉及重製的。該篇Q&A在此: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16&path=3266 -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16&path=3266

我個人的看法還是:若連結是連到他人的個人部落格個人網站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4 at 8:57am
這是一個全新的規範,需要大家一起討論,建立共識.不過貼文及圖一定是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的,看來有許多內容不能在留言版張貼了.EmbarrassedEmbarrassedEmbarrassed


發表人: 王坤樹
發表日期: 2009-04-24 at 9:14am
文章發表人 FY


我個人的看法還是:若連結是連到他人的個人部落格個人網站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結論似乎是連結不涉侵權,如此連結前有無必要先取得同意。
個人認為禮貌是做人基本原則,但網路世界四通八達,網站或個人部落格多如牛毛,若凡事都要經過請示(有時也不容易馬上找到主人),個人認為無此必要,若連結後對方有意見,再取下也就可以。
若真有這種人,那真是龜毛加矛盾,在網路上建部落格其目的也是喜歡多人光顧,又要篩選進入人員,某種感覺上其也不是很有禮貌,如此大家平等對待就好,不必如此多禮。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9-04-24 at 9:54am
附議!建立部落格,而不希望門庭若市者,幾希?
就算轉貼,往往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網站上有侵權行為,網管大人的刑民事責任,幾乎是不成立的,發言者自然要自負責任,否則各網站的管理者的責任太過鉅大,非立法者的本旨。
網路的遊戲規則,除了法律、命令之外,恐怕主要還是基於實際運作所產生之習慣。
尊重網管大人的職權與判斷。雖然認為不需要太緊張,萬一有人要告,不管刑事民事,當效犬馬之勞,完全免費撰狀。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4 at 10:16am
法律人的見解總是跟一般人不一樣......據理力爭.
有時怕被告,不是自己違法,或是理虧,而是受不了天天跑法院的折磨,在我剛出社會的那一年,有幾個月也要每星期到員林的地院報到,也是為了著作權法,而我只是一個人頭戶-------我舅舅發行一本雜誌(社長還是發行人要大學畢業,我剛好符合條件),主編用了人家一幅漫畫,被一位大律師告.
後來雖然是庭外合解,但是我也差點沒頭路,........所以跑法院這等事,能免則免.DeadDeadDead
 
這次立法,網管的責任不大,可能還比較有保障,但是貼文的人就不一樣了,所以大家還是小心為妙.
 
 
 


發表人: 獅子頭
發表日期: 2009-04-24 at 10:30am
再講一下這個禁止的第四點,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轉貼,如照片轉貼,文章轉載等行為.
 
有點像是法律是這樣規定,我是這樣提醒的,大家的貼文有沒有經過授權,那我就不知道了,所以大家貼了,我也不會干涉.(但是我已經規範了,不要告我)
但是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時,我才會動手刪文,這是網管的做法.其實網管的責任很小,責任應該都在貼文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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