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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永和市體育會慢跑邀請賽事

列印論壇: 跑者廣場
分類: 站務公告欄
討論區名稱: 使用者意見
討論區簡介: 使用者意見發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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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 2024-05-15 at 8:1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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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8/30永和市體育會慢跑邀請賽事
發表人: 湯明輝
文章主題: 8/30永和市體育會慢跑邀請賽事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9:23am
8/30慢跑邀請賽之簡章,在「參加對象」之中出現一段類似﹝如有任何意外,應由個人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之文字,個人覺得不妥,蓋因此項賽事參加者須繳交200元之報名費,既然收了費,即應為參加者投保意外險,此為理所當然,再仔細查看本項賽事與其他比賽之差異,主辦單位似乎忘了提供意外險,難怪要在簡章上撇清關係。個人以為既然敢辦大型活動,就不要怕擔負責任,因此建議主辦單位,除了不要忘記給參加者投保意外險之外,也不要在簡章中出現那樣冷漠的文字。



回應數:
發表人: 蕭萬呈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11:24am
一.謝謝指教,請容許說明如下。
二.多年來凡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如:已辦九屆的永和盃。〉或團體外出參賽〈如:太魯閣、梨山、合歡山等遠地馬拉松賽。〉均強制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保險項目。舉例說明:07/20梨山馬拉松賽,訂房房價打九折,就將那一折的費用轉為保險費,請在南山人壽服務的江鴻龍組長辦理的。本次路跑活動同樣的會辦理投保,不錯,200元可以辦很多很多的事,諸多:1.簡餐一份預定100元.2.紀念品一份預定60元.3.買獎盃、飲料、礦泉水、音響、號碼布、等等。絕對不是收了200元費用入袋後就不辦事了,所有參與的工作人員承辦活動對自己深具信心。
三.但以一個民間小小社團願意為同好略盡棉薄之力,實屬不易,況且我們實在也沒有能力去負重責大任,無論發生任何事情都賠不起。因此再嚴苛的要求或事先提醒也是為跑友著想。安全第一。倘若認為活動不合情理無理、冷漠、服務零蛋者,很抱歉,只好敬謝不敏。
四.懇請欲參加者幫忙,彼此合作,同時站在對方立場想一想,為名乎?為利乎?安全才是唯一回家的路。
五.再次聲明,敬告諸君千萬不要勉強自己非來不可。也希望有更多社團、企業承辦優質多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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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unningYam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11:49am
可能簡章需要大加說明, 不過參賽者都不是小孩, 無須他人呵護, 未成年者也需監護人的同意. 應對自身的體能狀況最為了解, 而自我負責比賽的臨場表現, 甚至意外險也只是比賽單位給予的紅利. 比賽單位只需把當天的賽程規章, 補給, 流程, 應變等仔細說明, 並確實做到, 剩下的就是參賽者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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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出去散步,最後得出結論,以避開到日落,為走出去,我發現,是怎麼回事英寸

-約翰繆爾(1838年至1914年)

只是出去走走,結果待到天黑,我發現,出走竟真是返我。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1:01pm
1.主辦單位應否負責〈民事責任〉或相關員應否負責〈刑事及民事責任〉,應於發生紛爭時,由法院依具體情事判斷之,似非因簡章有此規定即得免責。
2.辦理公共意外險似有必要,如前些年拔河斷臂事件即因無保險,倍受批評。
3.參與者也要自行留意,不可能所有意外均歸責於主辦單位或他人。
4.意外是無所不在的,拔河會斷臂,放煙火也曾經砸人,吃年糕、果凍都會噎死人,還有人家中坐,飛機天上掉下來或汽車戶外撞進來........大家多注意,願人人平安,無災無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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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湯明輝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2:03pm
不好意思啦,我以為是永和市體育委員會主辦,沒想到大水衝到龍王廟,真是深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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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7-29 at 5:51pm
1.不知者無罪,況係善意發表言論,且促進溝通,有功無過。
2.『永和市體育會慢跑委員會』為官方名稱、猶如學名,『永和慢跑俱樂部』為俗名、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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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蕭萬呈
發表日期: 2003-07-30 at 11:20am
因事關大家權益,任何問題提出討論是有必要,尚請 湯兄諒解。
辦活動難免會有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當然要有擔當,且思慮周密預防勝於一切,依淺見:一.刑事責任方面,依實際所生事實,各自舉證各說各話,但事前希望要有幾分考量、準備。把意外降到最低。二.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方面:依民法第191條之三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有任何約束造成不便,懇請參加者,多多體諒;幾年前台北國道馬拉松賽10公里組,還發生跑死人意外,一命嗚呼哀哉。
針對辦活動責任歸責,有請法界或學界各表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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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cesar
發表日期: 2003-07-31 at 10:26pm
我同意「跑步出意外,自行負責。」(如心臟病患)但如係交通問題造成的危險,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如維持交通不力,造成選手被車撞,則應負起全部責任)。這次梨山馬拉松主辦單位居然虎頭蛇尾,最後一小時放任遊覽車隨意開車在公路上,讓落後的選手嚐盡苦頭與險象環生。這是不負責任,也是最要不得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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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cesar
發表日期: 2003-08-01 at 4:07pm
也許上面說的太過嚴苛了,不過有些活動報名費內已註明含保險,就要做到底堅持維護選手到最後一分鐘。但如有特別聲明:如逾時參賽本會備有交通車接送選手,但若選手不聽制止繼續跑下去,則後果應由參賽者他自已負責。
太魯閣馬拉松的安全作法最好,活動交通管制全程徹底管制,讓選手可盡情放心地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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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蕭萬呈
發表日期: 2003-08-04 at 2:41pm
內容太過冗長,刪除;請再提供更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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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日子
發表日期: 2003-08-04 at 5:21pm
會長:
給個有點嚴苛但卻可以避免麻煩的建議,引用判決時最好以XXX取代兩造的真實姓名,且最好不要全文引用可嘗試部分引用再加上連結的方式讓有心人自行參閱,以免遭致姓名權及智財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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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五十年,下天?內??????、夢??????????、一度、生???、滅??者??????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8-04 at 5:31pm
日子兄:法律人的不同意見。法院判決並無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引用時應不涉姓名權問題,因為人人均可自司法院相關網站搜尋閱讀判決全文,縱全文引用,當事人姓名權並不因此受侵害。
不過全文照錄,恐有能力及意願讀完全文者,十不及一,能充分理解者。只有會長伉儷及你我他〈清雲兄〉。〈這句話太臭屁,純屬玩笑話,請各位先進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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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日子
發表日期: 2003-08-04 at 7:07pm
陳兄:
若單就判決本身而言,實應適用於陳兄所提而非為受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但若所引用之部分是引自網路上,此時標的是否單純只是判決本身?或是另涉其他?因為曾聽過某位民法老師在討論此部分故有此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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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日子
發表日期: 2003-08-04 at 8:31pm
延續最上層的話題,就算是主辦單位有為參賽者投保抑或是在簡章上寫明概不負責之字眼,真要出事時主辦單位並非定可免責,再者規範基礎是否只有民法,消保法呢?可是無過失責任,如果主辦單位是路協我倒是想說服法官從路協收費與支出來實質認定路協為企業經營者,應受較高程度的規範.
其實,我最想的是如何透過稅法上有關捐贈扣除額的規定讓愛跑步的跑友,既可享受高品質的活動所交的費用又可抵稅,有些方法或可試試但就怕多的是只想跑步但不願捐輸的人太多,這樣很難玩的下去,我想先設法使本會取得法人格是第一步,除了可以在技術上使跑友所交之費用轉為捐贈外,如果日後會裡取得不動產而登記於其名下,於房屋稅或有減免的可能,再者應也較易取得贊助企業的支持,但缺點是怕有人謀不臧的可能,因為捐贈的單據可以成為申報扣除額的依據,容易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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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8-05 at 8:34am
1.裁判公開之目的何在?由全民監督法院〈官〉?提昇全民法律認識?淺見以為若無違於裁判公開之目的,應無違法。
2.網路上張貼裁判全文,應無違裁判公開之目的,且有助於全民法律教育,較難想像法官會認定此係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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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03-08-05 at 8:40am
人謀不臧現況不會發生,個人看現在幹部都是出錢出力的,將來就要靠制度來防杜,至於捐贈涉及刑責,依個人理解似係指虛開收據,此應可建立制度及內規來防止。或許增強社團法人成立後,監督機制能發揮,人為弊端之可能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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