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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超馬1000k挑戰千里愛心大募集!

列印論壇: 跑者廣場
分類: 長跑相關討論與資訊
討論區名稱: 超級馬拉松
討論區簡介: 關於超過42.195公里的比賽喔
URL: http://www.taipeimarathon.org.tw/forum/forum_posts.asp?TID=8711
列印日期: 2025-08-24 at 3:00am
軟體版本: Web Wiz Forums 9.73 - http://www.webwizforums.com


主題: 雅典超馬1000k挑戰千里愛心大募集!
發表人: 鐵山馬
文章主題: 雅典超馬1000k挑戰千里愛心大募集!
發表日期: 2011-01-09 at 12:50pm
參賽跑者(認同者)每跑一公里捐助一元,跑千里捐千元給弱勢團體,請跑友支持連署,因你的支持使此賽事更具意義!



回應數: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09 at 1:06pm
本人將充分利用時間,一步一腳印,跑至全省各大社團團練所在地點,或各大賽事會場,到時請支持此活動之跑友踴躍參與連署,謝謝!


發表人: KHOO
發表日期: 2011-01-09 at 1:36pm
加油!支持您的想法!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9:52am
主題:挑戰千里.愛無限
活動:跑者每跑一公里捐助至少一元,跑千里捐千元.
確定跑者跑完多少里程後,捐助者將金額劃撥至帳號31347109天主教蘆葦啟智中心.
認養跑者羅維銘之里程名單熱情招募中,歡迎跑友加入,(跑者結合公益慈善之理念),謝謝登記!
目前名單:
1.劉楚麟
2.徐春梅
3.土慢大川
4.陳俊年
5.


發表人: 建功老頭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01am
劉國華 加入~
鐵大哥 加油~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05am

謝謝!

5.劉國華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31am

6.賴先生

 



發表人: 蔡明男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37am

蔡明男 加入

羅大哥, 加油!!!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39am
7.愛上馬拉松
8.蔡明男
謝謝!


發表人: 王坤樹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0:56am
要做慈善我不反對。
 
但這種挾有個人式造神運動請到自己的布落格搞吧,別濫用公共論壇資源。
另個人若未立案報備是不能隨便募集,這有法律責任問題。


發表人: heins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1:03am

樹老大一向敢言,不怕得罪人,但公私分明、是非分明,給你N個讚啦!Thumbs Up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1:34am
如有侵權疑慮之議,麻煩跑友至羅維銘個人部落格或臉書留言,謝謝!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1:46am
另請教樹哥:向誰立案報備,認同跑者一起做公益,自行匯款至一立案之公益團體,並非個人募集經費,個人使用,何來造神之說,是不是嚴重了,神為何來.


發表人: 王坤樹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2:01pm
是否有個人造神運動之嫌,跑友心中自有定論不費我論述。
是否涉不法募集由權責機關論斷,只是善意提醒聽不聽由你。


發表人: 鐵山馬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2:14pm
與人為善,有一人反之,就此勿論長短.
本是超馬園地跑者連繫,既不可為,不在此多言.
謝謝樹哥善意提點,跑之,善之.


發表人: jackivie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10pm
大人爭論,小朋友不該插嘴... 
但忍不住想說:羅維銘好像稱不上是在募款,比較像是在號召跑友向慈善機關捐款,似乎沒有報備或立案的問題
。倘無其他不純正的動機,似乎也是美事一件


-------------
土慢大川


發表人: 志平
發表日期: 2011-01-12 at 1:59pm
跑步上癮
兼做善事
寒冬送暖
又可出名
何樂不為
真是聰明


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發表日期: 2011-01-13 at 10:40am

公益勸募條例:(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至於個人鼓勵捐款給特定機構,而非直接收受財物者,應非勸募行為。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見解。



發表人: heins
發表日期: 2011-01-13 at 10:50am
文章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至於個人鼓勵捐款給特定機構,而非直接收受財物者,應非勸募行為。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見解。

若直接在網路上公怖某團體名稱及帳號,有為特定團體廣告之嫌,是否值得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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