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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求教∼許正輝之侵害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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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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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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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KITE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法律問題求教∼許正輝之侵害著作權案
    發表於: 2008-01-12 at 12:16am
先前曾經在製造光碟的公司服務~
在此提供分辨正版與盜版的方式以供參考
正版光碟在印刷的背面(讀取面)中心孔與條碼附近
有IC code~通常會刻有IFPI字樣及號碼
而盜版的沒有這個 IC code 字樣
因為正版的這些 IC code 是刻在模具上
而且是要經過認證的
所以參考看看吧



給我 Bianchi ~ 其餘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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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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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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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1 at 5:48pm

另一件讓個人頗不以為然的判決是:走路工合法?

第一審判決走路工事件之被告無罪,讓人嚇一跳。法官認為被告雖然有發放金錢,但係搖旗吶喊之工資,並非賄賂〈依媒體報導印象,未詳閱判決書〉,從此走路工有理,選風難清。

選舉沒師父,用錢買就有,是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如果五百元是搖旗吶喊的工資成為法院之確定判決,那宴飲造勢時,參與的選民付出勞力時間,一頓價格不及五百元的餐飲自作為對價,豈非也是合理的工資〈報酬〉?對於曾經因為招待選民宴飲,而遭判決有罪確定的諸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豈非要怨尤未見如高雄地院法官之清官?

如果因對動員之群眾,因其付出勞力時間鼓掌、搖旗、吶喊均得合給付工資,那麼將有極嚴重的後果,有錢的候選人大可名正言順的發動群眾,廣發工資,而不會被法院判刑,那豈非鼓勵花大錢選舉?

至於工資之標準,應不低於最低時薪九十五元,有沒有上限?若要制定上限,由誰來定?如何訂定?若不制定上限規範,時薪一千元甚至一萬元也不能算賄選?難道選民不會因領取相當之工資,致其投票之取向受重大影響?台灣選風之沉淪,將可預見。

這個案件最後定案的法律見解,影響深遠,檢察官應會上訴,全國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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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輝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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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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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許正輝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1 at 11:43am
文章發表人 瞱

 

先生所引述之著作權法第100條條文內容..似與現有條文內容不符..

 
剛剛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070017)查詢,結果的確是我錯了,沒想到這個著作權法已經有部分條文修訂了,之前的留言是在奇摩網站搜尋「著作權」,沒想到搜尋到舊條文,感謝告知。
如果上的網站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應該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吧!
 
正輝老師的家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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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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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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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1 at 10:01am
聽中廣,有件16歲叔叔性侵害2歲姪女的案件,因哥哥原諒弟弟,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欠缺詳細資料〈至少應要有判決書,更詳盡則應看全卷〉,難以評斷是非曲直,不知哥哥不追究是否影響法官判決之重要因素?然而一般之人看到這般新聞,都會覺得難以想像。平面媒體應該會有同一事件之報導,但不知是否更詳細。
法院曾經判決想拍女性私處卻僅拍到腿部者,亦判決無罪,一般人可能也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拙見卻以為係法律規範問題,因刑法第315條之1未處罰未遂犯,若技術不佳沒拍到重點,只好判決無罪,但若立法院就本條修正為處罰未遂犯,則亦應有罪。
法律不時有修正,圖書資料更新較慢,似以上網由法務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網站查得之條文,為最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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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919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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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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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297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yea919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1 at 8:58am

黃建中買的那一台捷安特的登山車=NT8,300...許老師加油!!不要灰心...%3c3cig%3c20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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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05-12-16
位置: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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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瞱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1 at 1:44am
 
9266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27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2700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著作權法第100..

100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此條文已變更)

 

復於9555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53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61號令..9571施行)..

已刪除著作權法第94條條文並修正第99條至第102

100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現有條文)

 

至最後一次96614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增修定中華民國967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51號令修正公布
著作權100條內容並未作變更

 

先生所引述之著作權法第100條條文內容..似與現有條文內容不符..

是否為舊版六法全書..

既然結果已定..願能儘早釋懷

還是跑步比較實在啦~%3con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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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2222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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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7-25
位置: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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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631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sean2222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10 at 10:56am

曾經有撫摸女性胸部10秒,法官似認為不足滿足性慾遂判決無罪者.......

天啊!竟有這等人神共憤之事?%3cngry

跑步,並非真的只是跑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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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輝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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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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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914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許正輝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09 at 4:29pm
文章發表人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經此事件,正輝兄會想改讀法律嗎?東吳大學在職班就有限制大學非法律本科才能考的專班,俗稱法碩乙。若不進學校修學分學位,也可抽空旁聽,或透過閱讀增進對法律之了解,有些出版社〈永然、書泉〉也出版提供普羅大眾閱讀之法律書籍,相信在圖書館也可借到,在司法院、法務部、法院、檢察署,甚至警察機關的網站內,也有不少關於法律知識的資訊,可供參考,多讀無害。
願正輝兄就此放下,一萬元固然不少,但從此免於訴訟之風險與心理之負擔,換個角度,也非得不償失。
 
經此事件,應會讓我對將來的所言所行更加小心注意,但卻因此對法律產生興趣的機率並不大,其實一般的法律常識資訊隨處可得,不只是法律書籍而已,網路上也可以找到相當多的資料,但不同的人對於法條的解釋卻經常有所出入,口才拙劣如我,遇到相關問題可以找資料看看,但要我去從事法律相關行業恐怕要等下輩子了!法律的書籍我個人也有好幾本,從與校園相關的法律常識(校園法律實務)、大大本厚厚的六法全書及智慧財產局印製發行的全套有關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書(著作權案例彙編(一)~(十))也有,倒是不會特別想要去研究,只在有需要的時候去翻看一下而已。
今年我應該會去考台師大台文所在職專班,這方面我還是比較有興趣的!
破財消災,我應已放下,但總還是不時會想起,我似乎因此損失了一台捷安特的登山車(黃建中買的那一台)!%3c3cig%3c20smile


編輯者 許正輝 - 2008-01-09 at 5:17pm
正輝老師的家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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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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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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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09 at 2:15pm
檢察官是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啊?
一件傳聞:有件妨害風化的案件,檢察官見到筆錄內有『吹喇叭』之記錄,就問移送之警察證物〈喇叭〉在哪裡?有些案件也有爭議,如曾經有撫摸女性胸部10秒,法官似認為不足滿足性慾遂判決無罪者,常看社會新聞者應仍略有印象。檢察官法官〈以下合稱司法官〉的素質有待提昇,乃因目前制度使然,大學法律系所畢業,書讀得精,經過司法特考就可當上司法官,可能完全沒有社會歷練。若要提昇司法官素質,也許該規定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才可考法官;或規定年滿三十歲才可考法官。
一個真實的案例:某高中生A上網銷售一個皮包,於約定交貨時間因抽不出空,遂將據稱放在紙袋內的皮包委託同學B前往交貨取款,結果很不幸被警察當場逮捕。檢察官將二人全部以違反商標法起訴,法院對AB各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每人光易科罰金就要付出59000元代價,更是慘痛。若要上訴,撤銷改判的機會微乎其微。B更是冤枉,完全是幫同學的忙,莫名其妙沾上一個前科紀錄。A現已就讀東海大學哲學系,A之父親曾經與我討論案情,我曾經幫AB各寫過一篇答辯狀,原來預估至少B可以免於刑民責任,誰料司法官不採。你認為AB很冤枉嗎?司法官可認為兩人罪有應得,只有最後審判才是真確無誤的,司法判決總難避免錯誤,古今台外均然。
比起上訴高中生AB,正輝兄還不是最倒楣的,就當作繳學費。而能將事件公諸於世,讓大家引為前車之鑑,亦屬功德無量。
經此事件,正輝兄會想改讀法律嗎?東吳大學在職班就有限制大學非法律本科才能考的專班,俗稱法碩乙。若不進學校修學分學位,也可抽空旁聽,或透過閱讀增進對法律之了解,有些出版社〈永然、書泉〉也出版提供普羅大眾閱讀之法律書籍,相信在圖書館也可借到,在司法院、法務部、法院、檢察署,甚至警察機關的網站內,也有不少關於法律知識的資訊,可供參考,多讀無害。
願正輝兄就此放下,一萬元固然不少,但從此免於訴訟之風險與心理之負擔,換個角度,也非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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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輝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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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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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許正輝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8-01-09 at 1:41pm
文章發表人 瞱

(以下純屬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就算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

但可作為檢方起訴及院方量刑參考..犯案後態度及造成之損害程度..
 
 
瞱兄:
 
您的理解似乎有誤,請參考下列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第 一百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或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第 十八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正輝老師的家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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