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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慢跑五月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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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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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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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永和慢跑五月會訊
    發表於: 2004-04-30 at 11:54am
再申論會訊的「2.會員代理親友報名參加路跑活動,參加者仍應遵守本會章程第12條之規定,以明責任。」之意義,

本會章程第12條只規範到會員的責任,因為以前沒有發生替親朋好友報名的問題,現在我們永和慢跑是一個大家族了,出門都要好幾拖拉庫,報名時常是叔叔姑姑一起來,有時再連帶三五好友,所以本次幹部會議再次討論,也連帶一條但書,以明責任.

另外,我們討論到報名的問題,我們有一個報名專區,這是給會員報名使用的,但是有非會員不了解使用的情形,會在上面報名,所以我們也討論到副總幹事象錄兄只接受會員及會員委託的報名.如果有非會員不認識本會會員,又希望我們代理報名,請直接跟我連絡.(也就是孤鳥可以直接跟我連絡)
另外,我們也討論到我們不接受團體的委託報名,這是一種原則的問題.
以上是這次幹部會議就報名問題的大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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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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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王坤樹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4-28 at 5:17pm
謝謝施會長解惑,偶就是對照舊會章第十二條才看不懂會訊內容所指何事。
有如此規定甚好,没有理由要會長或幹部為個人自由參與的跑步活動安全負責,個人應量力而為和自行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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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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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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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4-28 at 3:15pm
樓上兩位法律界的大哥,實不相暪,所謂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在兩年前會員大會增修的條文,內容是:
"會員參加本會對內,對外任何活動,應自行注意安全,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本會概不負責."
原第十二條以後條文全部退後一條.

本條文的目的在保護幹部不受意外事故的影响,也就是跑步是自身的事,幹部不能全神貫注的保護會員,其實也無法保護,但是大家都會看到報名簡章的切結書,要幹部負責,此條的目的,就是不要幹部負責.

不知樓上的兩位大哥了解乎!

至於增修條文改了二年,為什麼現在網路上還沒有改?
因為我們都忘了這件事了,但是前一期的通訊錄上有改正,本期的通訊錄也會在近期出刊,請大家等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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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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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4-28 at 2:57pm
管錢管帳的事,最吃力不討好了。有這麼多會員交付基金,每次要配合象錄兄付錢,還要不時修正預繳扣款帳目,寄發通知各會員,雖未必是最累的工作,仍然是勞苦功高,每一位會員當只有感謝與欽佩。若非細心的人,就要滿頭包了,自承若接這工作,恐要不時自掏腰包,因向來不善理財,也常丟錢丟東西,更為佩服子容兄的犧牲奉獻。
願子容兄暫卸重擔,成績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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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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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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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James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4-28 at 2:10pm
感謝施會長及副會長的體諒與成全,讓我先離開服務的第一線。休息是為了「跑」更長的路,希望這項經過深思熟慮的平和決定,不會造成本會的困擾。

坤樹,謝謝你的鼓勵;幾位好友的電話關懷,一併在此表達謝意,你們的情誼,我與美君都放在心中。
陳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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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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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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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王坤樹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4-04-28 at 11:51am
永和慢跑五月會訊:
一、「2.會員代理親友報名參加路跑活動,參加者仍應遵守本會章程第12條之規定,以明責任。」
不知此段內容所指為何事?看不懂吔!可否明示為何事。
二、幹部異動:陳子容組長辭組長一職
認識子容兄不及半載,深為其謙謙君子之風及認真負責之心感動,佳偶美君熱心美麗大方,公子小帥哥致安乖巧努力,令人稱羡的一家。
辭組長是大家的損失,但能體諒其苦衷。感謝他們一家的付出。
王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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