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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tgchen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2-08-06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40 |
![]() ![]() ![]() ![]() 發表於: 2010-08-20 at 11:41am |
高雄路線利用假日走一趟再提供意見! 以上淺見敬供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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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首闊步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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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瑞昭初步規劃的路線,請大家幫忙據實況提出修正意見。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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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ilrunner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7-10-18 位置: 舊金山矽谷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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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有各式各樣的使用者, 所以, 相關法規鉅細靡遺, 但法規是人訂定的 (by the people), 也是為人訂定的 (for the people), 基本上, 就是要當個負責任 (responsible) 敬業的行人 (或跑友), 了解路權的分際, 同時也要能成為防禦性 (defensive) 行人 (或跑友), 洞悉周遭危機, 防患於未然. 小弟粗解, 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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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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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人行道的路上,跑在柏油路面的話,不管慢車道或快車道,若遭汽機車撞及,提出刑事告訴,駕駛人通常會被判決有罪。在一些案件中,汽車撞到闖紅燈的行人致傷亡也判決有罪,救護車撞上不禮讓的汽車致有人傷亡也判決有罪。若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被告提出抗辯,則應判決部分賠償。
2.若在鄉間小道等無人行道的公路,只要跑在道路旁,就屬合法,不分左右,因法令要求為『靠邊』走而已,個人不認為在此種道路只能走,不能跑。如果不靠邊,跑在路中央,則既危險也違法。
3.若行人有違規之事實,致汽車發生碰撞,發生人員傷亡之事實,法院可能要求行人負刑民事責任。實務最常見的是違規停車,遭機車追撞而有人員傷亡,違停駕駛人負刑民事責任。
台北地院的幾則刑事判決供參考:
99年度交訴字第8號:被告曳引車違停,被害人酒駕機車(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二六0•九mg /dl,換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二四二三八一毫克)撞上過世,判決:有期徒刑玖月。
99年度交易字第112號:被告違停,酒駕機車撞上死亡,因已和解,判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98年度交訴字第135號:被告駕計程車司機,撞及違規不走天橋並闖紅燈之行人,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年。 98年度交易字第177號:正常駕駛撞及闖紅燈之行人致死,判決:有期徒刑拾月。(本件被告否認過失、未能達成和解【推論是金額談不攏】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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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馬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8-03-2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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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民間公證人的提醒,原來跑步還有這些法令的限制。
若沒有申請路權,而私自在馬路上練跑出了車禍,是否要自己負責任?
比如駕駛為要閃躲行人,不小心撞上另一車道上的車輛,
因而毀了一個家庭,跑者是否要負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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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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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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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請路權,就只能乖乖遵守交通規則,凡有人行道路段,只能跑在人行道,不能跑在慢車道、快車道。要穿越道路,就要由人行穿越道、天橋、地下道。鄉間當然靠邊跑就可以了。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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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首闊步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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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費及方便性考量,最好不要涉及申請公權力問題。請多提議。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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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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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管嗎?聽說日本國今年有場賽事是完全沒交管的,跑者必須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依照燈號指示停步或前進,既屬少數人的活動,似乎不太可能申請路權。台灣有部分跑友已經從職場離退,若有心幫忙,仍在職場者亦有可能請特休,當可號召一些人協助補給及陪跑等相關事宜,以進行交流,並盡地主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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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hen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2-08-06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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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規劃圖示:高雄路線起點在三多圓環(離我家很近);終點在巿議會。這樣的構想很棒,經過路線既屬精華區,又涵蓋高雄縣巿,具有大高雄的代表性。
2、先從三多路、澄清路經過澄清湖棒球場一路北上,沿188甲到中山高陸橋下再回轉。途經高鐵左營總站、凹子底及後驛站進入九如路。 3、比較困難的就是最後這兩段,因為交通流量大、多次穿越南北幹道,涉及安全管控等問題,即便人數不多也可能必須動用公權力,否則難以成行: 3.1 九如路至中山高,沿側邊交流道南下到中正路技擊館 3.2 從中正路技擊館到捷運巿議會站為全程終點 4.進一步若了解配速及補給需求,可以方便號召陪跑及補給人手。不過,正在計劃報名跑美國洛城馬拉松(3/20/2011),希望至少能協助規劃,時間不衝突。 以上回應,若有需要還是全程腳踏車轉一圈,重點拍照較為可靠。 編輯者 tgchen - 2010-08-17 at 3:54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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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首闊步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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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遇上正規馬拉松最好,如不能也沒關係。關鍵需有人陪跑作證及提供後勤支援。
至於排序(包括路線設計),可調整。只是希望能在3月份完成。請多提高見。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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