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者廣場 首頁
論壇首頁 論壇首頁 > 長跑相關討論與資訊 > 超級馬拉松
  最新文章 最新文章 RSS Feed: 請支持:60個馬拉松環跑世界
  常見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搜尋論壇   行事曆   註冊 註冊  登入 登入

請支持:60個馬拉松環跑世界

 發表回應 發表回應 頁面  <12345 6>
作者
訊息 反向排序
tgchen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圖像

註冊日期: 2002-08-06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4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tgche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請支持:60個馬拉松環跑世界
    發表於: 2010-08-20 at 11:41am

高雄路線利用假日走一趟再提供意見!
如果人數不多,不運用公權力交管大概還好。建議:配合主跑者宗旨,取一個符合公益的名稱:例如為...而跑,相信跑起來會更有意義,如對行人有所不便也會受到寬容。

以上淺見敬供卓參!

 

回到最上面
昂首闊步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昂首闊步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20 at 9:52am
邱瑞昭初步規劃的路線,請大家幫忙據實況提出修正意見。謝!
回到最上面
ultrailrunner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圖像

註冊日期: 2007-10-18
位置: 舊金山矽谷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6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ultrailrunne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9 at 3:07pm
路上有各式各樣的使用者, 所以, 相關法規鉅細靡遺, 但法規是人訂定的 (by the people), 也是為人訂定的 (for the people), 基本上, 就是要當個負責任 (responsible) 敬業的行人 (或跑友), 了解路權的分際, 同時也要能成為防禦性 (defensive) 行人 (或跑友), 洞悉周遭危機, 防患於未然. 小弟粗解, 參考一下.
Ultrailrunning Family Man (超馬阿爸) 以前叫做 RunningYam, 只是忘了密碼
回到最上面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9 at 2:18pm
1.在有人行道的路上,跑在柏油路面的話,不管慢車道或快車道,若遭汽機車撞及,提出刑事告訴,駕駛人通常會被判決有罪。在一些案件中,汽車撞到闖紅燈的行人致傷亡也判決有罪,救護車撞上不禮讓的汽車致有人傷亡也判決有罪。若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被告提出抗辯,則應判決部分賠償。
2.若在鄉間小道等無人行道的公路,只要跑在道路旁,就屬合法,不分左右,因法令要求為『靠邊』走而已,個人不認為在此種道路只能走,不能跑。如果不靠邊,跑在路中央,則既危險也違法。
3.若行人有違規之事實,致汽車發生碰撞,發生人員傷亡之事實,法院可能要求行人負刑民事責任。實務最常見的是違規停車,遭機車追撞而有人員傷亡,違停駕駛人負刑民事責任。
台北地院的幾則刑事判決供參考:
99年度交訴字第8號:被告曳引車違停,被害人酒駕機車(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二六0•九mg /dl,換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二四二三八一毫克)撞上過世,判決:有期徒刑玖月。
99年度交易字第112號:被告違停,酒駕機車撞上死亡,因已和解,判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98年度交訴字第135號:被告駕計程車司機,撞及違規不走天橋並闖紅燈之行人,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年。
 98年度交易字第177號:正常駕駛撞及闖紅燈之行人致死,判決:有期徒刑拾月。(本件被告否認過失、未能達成和解【推論是金額談不攏】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
回到最上面
野馬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8-03-2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1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野馬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9 at 12:45am
謝謝民間公證人的提醒,原來跑步還有這些法令的限制。
 若沒有申請路權,而私自在馬路上練跑出了車禍,是否要自己負責任?
比如駕駛為要閃躲行人,不小心撞上另一車道上的車輛,
因而毀了一個家庭,跑者是否要負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拔絲
回到最上面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8 at 1:23pm
不申請路權,就只能乖乖遵守交通規則,凡有人行道路段,只能跑在人行道,不能跑在慢車道、快車道。要穿越道路,就要由人行穿越道、天橋、地下道。鄉間當然靠邊跑就可以了。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回到最上面
昂首闊步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昂首闊步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8 at 12:29pm
因經費及方便性考量,最好不要涉及申請公權力問題。請多提議。謝!
回到最上面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7 at 4:49pm
要交管嗎?聽說日本國今年有場賽事是完全沒交管的,跑者必須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依照燈號指示停步或前進,既屬少數人的活動,似乎不太可能申請路權。台灣有部分跑友已經從職場離退,若有心幫忙,仍在職場者亦有可能請特休,當可號召一些人協助補給及陪跑等相關事宜,以進行交流,並盡地主之誼。
回到最上面
tgchen 由上至下檢視
Senior Member
Senior Member
圖像

註冊日期: 2002-08-06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940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tgche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7 at 3:41pm
1、依規劃圖示:高雄路線起點在三多圓環(離我家很近);終點在巿議會。這樣的構想很棒,經過路線既屬精華區,又涵蓋高雄縣巿,具有大高雄的代表性。
2、先從三多路、澄清路經過澄清湖棒球場一路北上,沿188甲到中山高陸橋下再回轉。途經高鐵左營總站、凹子底及後驛站進入九如路。
3、比較困難的就是最後這兩段,因為交通流量大、多次穿越南北幹道,涉及安全管控等問題,即便人數不多也可能必須動用公權力,否則難以成行:
 3.1 九如路至中山高,沿側邊交流道南下到中正路技擊館
 3.2 從中正路技擊館到捷運巿議會站為全程終點
4.進一步若了解配速及補給需求,可以方便號召陪跑及補給人手。不過,正在計劃報名跑美國洛城馬拉松(3/20/2011),希望至少能協助規劃,時間不衝突。
以上回應,若有需要還是全程腳踏車轉一圈,重點拍照較為可靠。


編輯者 tgchen - 2010-08-17 at 3:54pm
回到最上面
昂首闊步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註冊日期: 2010-07-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4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昂首闊步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8-17 at 2:02pm
如能遇上正規馬拉松最好,如不能也沒關係。關鍵需有人陪跑作證及提供後勤支援。
 
至於排序(包括路線設計),可調整。只是希望能在3月份完成。請多提高見。謝!
回到最上面
 發表回應 發表回應 頁面  <12345 6>

討論區選單 討論區權限 由上至下檢視

Forum Software by Web Wiz Forums® version 9.73
Copyright ©2001-2011 Web Wiz

頁面執行時間為 0.219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