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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義鄉葡萄馬拉松 違規後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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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信利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7-11-06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53 |
![]() ![]() ![]() ![]() 發表於: 2013-10-18 at 9:57am |
2013信義鄉葡萄馬拉松 違規後續處理 以下取消比賽成績、兩者禁止參加本所舉辦之活動一年 選手 30594王敬彬 代跑者 李英愷 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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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gebra0001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1-05-20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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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這樣的處理
但是應該有給人家申辯的機會吧? 另外,既然是在網路上,那個人家的姓名建議用王OO代替可能會比較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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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慢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1-12-15 位置: 台北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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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姓名,以昭炯戒,當無不宜,司法院網站刑事判決全文,也是全名照登,並無陳○○之情況。 如有誤認,當事人自可向主辦單位申訴,查證並無違規,相信主辦單位自會重新公告,撤銷懲處,還其清白也。 為杜爭議,日後各活動簡章中自當明確記載違規懲處事項。
編輯者 永慢陳永星 - 2013-10-19 at 3:1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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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en ![]() Groupie ![]() ![]() 註冊日期: 2013-04-07 位置: 新北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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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跑這麼快可以上凸台,怎麼不自己報名就好了?不鼓勵代跑,但代跑也要低調些,好像今年台北國道代跑一樣,主辦單位信任大家,結果是少數跑友不守規則。以後主辦單位對上凸台的人還真的要驗明正身了!
不過聽過更扯的,報全馬跑半馬,大會失誤沒確認,讓他上凸台,他還真的上凸台,這個算是超瞎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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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bid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2-02-28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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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啦! 就是要這樣才能杜絕代跑這種事啊!
話說那個大腳丫的MARAMAN大哥說北港馬的代跑要公告且禁賽 結果不只到現在還沒公告 連代跑的人都還可以參加大腳丫辦的馬拉松 真是個沒誠信的主辦單位 不知道這麼沒誠信的人 怎麼還有臉在這裡推廣活動呢? 編輯者 kellbid - 2013-10-19 at 9:49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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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2-02-20 位置: 高雄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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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星爺
先聲明,小的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素無研究,謹提出小小看法就教於星爺,絕無不敬之意,倘有冒犯,懇請見諒;若有謬誤,亦祈不吝指正。 依個資法第2條第1、 5款之規定,「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利用」則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非公務機關如果要利用(公布)自然人的姓名,除須注意該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規定外,仍需符合該法第20條之規定方可,違反者,可能須負該法第41條、47條的民刑事責任。 小的可能過於杞人憂天,不過,小心能駛萬年船。在不確定能否為之的情形下,姑隱其名或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至於法院公告裁判書全文的方式,是否符合個資法其他的規定,小的就不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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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慢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1-12-15 位置: 台北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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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所以學校記過記功,都應該姑隱其名,學校榜單亦然。金榜題名者,若見全名遭揭露,應該提起告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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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2-02-20 位置: 高雄市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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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星爺所述之情形應該不在個資法保護範疇內吧?不然,那就是個『惡法』。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惡法非法』!
真該抽個時間好好讀一讀這部法律,才不致一知半解,誤人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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