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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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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獅子頭 ![]() 系統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193 |
![]() ![]() ![]() ![]() 發表於: 2009-04-22 at 8:53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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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ISP民事免責事由立法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
鑑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各種網路侵權行為均需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業者)提供之服務始能遂行,對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嚴重衝擊,亟需改善,行政院爰參考國際間施行之「責任避風港」制度,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ISP業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以有效遏止網路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茲該草案業經立法院於今日(4月21日)三讀審議通過,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2 at 9:34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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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 系統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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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著作權法新通過的增修條文,跑者廣場的留言版不得不再增加一禁止的行為: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連結.
留言版現在的禁止行為共有四點:
1.不涉政治言論
2.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3.不得有謾罵,人身攻擊的行為.
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轉貼,如照片轉貼,文章轉載等行為.
如違反以上條例者,本版網管人員有權刪除之,留言者不得有異議.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3 at 9:04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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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 系統管理 ![]() 註冊日期: 2004-08-19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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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一下:
如肉莉未經阿達仔同意轉貼他的照片到網站上,以後就不可以了.
如邱猩猩的馬拉松的歷史,有許多報導的從報紙電子版下載的,也不可行了.
當然,我們可以引用,但是引用的多寡,就跟寫論文一樣,佔的百分比是多少,如果是全篇引用(雖然有著明出處),後面再加上自己的意見,這可能就有問題了.
好消息是,本法是採告訴乃論的,所以沒人告就沒事,有人告,本網就有可能要提供當事人的資料給原告.
本版會先對連結的部份檢查,如果有不妥會先刪除,如是引用,本版先不處理,待著作人聲明才會刪除
"如果有著作人現有人對作品侵權,可以通知ISP業者(應該是本網)移除侵權內容,業者收到通知,一定要馬上移除有侵權嫌疑的內容,及時確保你的權益。"
目前看來,大家還有一段適應期要調適. ![]() ![]() 編輯者 administrator - 2009-04-23 at 9:08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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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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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對著作權法沒有很深的研究,但我確信獅子頭這項見解是不對的。
也過度擴大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甚至誤導廣場跑者的認知。
基本上連結的報導是引到原著者的版面,他人並未加以更改或不當引用,原著者歡迎都來不及怎會有被侵權的感覺。
提出拙見是希望能有拋磚引玉效果,期能有一正確觀念而不是自己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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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08-02-2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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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理解是「連結」既非「上載」也非「轉貼」,應未違反法規。如果禁止提供電子新聞等的連結,似乎矯枉過正。
然而,若提供的連結是他人的個人部落格,我一向認為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該作者的同意。之前我常去閱覽的一個部落格,由於某雜誌未經許可將其做介紹,後續的發展給該部落格主帶來相當大的困擾,導致他最後做出關閉部落格的決定。 另外,本主題的第一篇文章,好像是很明顯的「轉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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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 系統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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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主題的第一篇文章,好像是很明顯的「轉貼」?
![]() 最上面的內容是轉貼至智慧財產局的,這是政令宣導,如果這樣還被告,這個法"著作權法"才真的有問題.
![]() ![]() ![]() 本來是要轉貼聯合報的報導,其解釋有包括連結,但又怕有轉貼的因素,所以取消了,目前找不到那篇內容,目前看來是有誤解,先將連結取消,如果以後有這樣的改變再加上.真的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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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這個法已經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了,所以我們還是不要亂PO他人的文章,圖片等等的會比較好. 另外,跑者廣場算不算ISP業者,對這個問題,偶就不了解了.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3 at 9:1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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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 系統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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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樹:基本上連結的報導是引到原著者的版面,他人並未加以更改或不當引用,原著者歡迎都來不及怎會有被侵權的感覺。
FY:然而,若提供的連結是他人的個人部落格,我一向認為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該作者的同意。之前我常去閱覽的一個部落格,由於某雜誌未經許可將其做介紹,後續的發展給該部落格主帶來相當大的困擾,導致他最後做出關閉部落格的決定。
這是上文兩位仁兄的見解,不一定是有連結,高興都來不及了,雖然是網路世界,有人還是很低調的,年初的櫻花馬,在連結到雙溪旅遊網前,我就曾請對方同意的,在網路世界,要如何建立秩序,還要大家的努力.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3 at 10:09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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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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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爺對著作權法有相當的研究,可否請星爺就這些相關法律問題提出高見,以解大家瞎子摸象的困擾。
![]() 先謝謝星爺囉! ![]() 編輯者 王坤樹 - 2009-04-23 at 11:12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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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使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8-04-13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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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所謂的「ISP業者」是指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例如HINET、學術網路等,「跑者廣場」只是一個提供網友發表意見的論壇網站,絕對不是ISP! 編輯者 安樂使 - 2009-04-23 at 11:0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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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 系統管理 ![]() ![]() 註冊日期: 2002-05-0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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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不是ISP業者,那我們算什麼,是網路使用者嗎?
如果是這樣,待誌就大條了,所有的人在此留言,但是我們只算一個單位,ISP對我們提出三次警告,我們就gameover.
![]() ![]() ![]() 看來這個法對我來講是超級的惡法. ![]() ![]() ![]()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3 at 11:28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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