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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種規章 須知及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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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TangST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本會各種規章 須知及會議紀錄
    發表於: 2016-05-04 at 7:26am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學生會員會籍及權利義務處理辦法

201632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規定,考量學生經濟能力,擴展會員來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員入會申請按新入會會員申請程序進行,唯需加附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會員子女得免附。

第三條   學生會員入會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入會獎勵應限制,不得比照新入會會員辦理。

第四條   學生會員入會後,次年9月需主動提供學生身分證明文件給理、監事任何一人查驗,確認符合第二條資格,會籍得延續。

18歲以下學生會員得免查驗資格。

第五條   已喪失學生身分時,按本會章程,繳常年會費轉列為會員。

第六條   學生會員年資得比照會員計算。

第七條   學生會員在會期間得比照會員參與會務,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未滿18歲學生會員僅有享用本會所有設施之權利。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日施行;變更時,授權理事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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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TangST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6-05-04 at 7:24am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會員停權及出會作業辦法

201632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規定,維護會員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未履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得由會員提案,理事會作停權決議。

第三條   會員停權期間,不能享有本會會員權利。

第四條   會員停權原因消滅時,得由理事長逕行同意即日復權,理事會覆決。

第五條   會員復權時,停權期間之權利不予補救。

第六條   會員發生本會章程第八條或第十條情事之一者,得由會員提案,理事會作出會決議;必要時,理事會得提請會員大會複決。

第七條   停權或出會決議須於會後30日內,得於本會官網公告,並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指定之工作人員以Email副知個人;若入會時未提供Email或提供之Email已失效,致無法以Email副知個人,不影響決議效力。

第八條   受停權或出會處分人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書面或以Email提請理事會覆議。

第九條   理事會覆議時,得邀請受處分人出席會議說明。

理事會覆議得決議維持原處分。

第十條   理事會覆議決議準按第七條公告。

第十一條              理事會覆議決議公告日起15日內,受處分人需以書面提請會員大會再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再議時,受處分人必須出席說明;受處分人未出席,會員大會決議,受處分人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停權或出會處分之最終決議會議;經會員大會決議,即日生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日施行;變更時,授權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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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TangST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6-05-04 at 7:23am
以下為歷次理監事暨幹部會議議決的"會員須知",最早由施文聰常務監事整理而成,上月(2016年4月)理監事暨幹部會議微調後,定案如下.

一、幹部會議:

本會每月得舉行一次幹部會議,組長以上幹部參加,敬請準時參加會議共商會務,如不能參加,請事先請假,並請人代理。

二、領隊:

1.        區分為比賽領隊及團練領隊。領隊一職可以自願擔任,或由總幹事派任。

2.        擔任領隊,若因故無法出席時,請於事前先向總幹事請假,另請人代理或由總幹事安排。

3.                  每次活動時,請領隊於集合地點選定適當位置,將永和或北馬慢跑布條掛妥。另於活動後,如果可以撰寫賽事心得,請寄送給總幹事,登載於會訊。

4.                  比賽領隊,請於賽前協助團報會友領取號碼布及附贈品,並準備簽到單,讓出席會員自己在簽到單上簽到、登記成績;賽後上傳相關網頁,並請勤跑紀錄幹部登錄。

5.        團練領隊請準備簽到單,活動前時要先介紹一下路線,並告知預估活動結束時間,有會員要先離開請預先告知領隊,以便領隊掌控人數。

6.        負責規劃安排遠程比賽或團練的交通及食宿事宜

7.        團辦活動需要共乘時,請領隊協調車輛,指定出發時間及集合點,並核算收取合理車資,再交給車主。

8.        團辦的交通住宿,領隊會向參加人員收費,結算後剩餘款,若金額少且難以平分,不方便退回時,該筆結餘款捐贈給本會,做為行政費用。

9.        凡遇到發佈陸上颱風警報,該天的團練自動取消,會員需注意最新的氣象報導,領隊不會個別通知.

三、新進會員:

1.        新會員入會不限區域,均歡迎加入。

2.        申請入會繳納費用後,先暫編入育成組,參加測驗5000公尺,自行向組長以上幹部提報成績後,始編入正式組別。

3.        入會後應穿著會服參加團體活動,並儘可能利用網路傳遞與接收資訊,方便連絡。本會官網網址:http://www.taipeimarathon.org.tw/forum/forum_topics.asp?FID=21&SID=35ce9c85-ba9z-34957cd3-42474-2877893519(跑者廣場->跑者留言版->北馬會務留言版 )

4.        新會員請多參加會內的團練利用機會向前輩請益,增加跑步知識,改進跑步技巧減少運動傷害的發生。

5.        新會員入會1年後,可以申請加入永久會員,成為永久會員。成為永久會員後,不用每年再繳交年費。

6.        新會員入會滿2年,年齡達75歲,得申請列為長青會員,免繳年費。

四、報名:

1.        為便於團體報名工作順利進行,會員須先預繳「報名預繳金」。會員參加團體報名後,報名所需費用就從個人預繳金中扣除。

2.        會員登記報名賽事時,請注意個人預繳金的結餘,避免出現赤字。若已有可能不足時,請主動補充預繳金,使維持「報名預繳金」制度得以運作順暢。赤字達3,000元,不受理報名。

3.        會員本人報名參加,方可代理親友報名(人數限制在6人以下;自願擔任領隊,人數則不限;團報前個人預繳金餘額需足以支付),且對親友負完全責任。如果親友需要交通、住宿服務,應尊重領隊安排,且相關服務優先順序列於會員之後。

4.        會員代理親友報名參加比賽活動時,應自行衡量自身狀況並注意安全,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本會歉難負責。

五、比賽:

1.        領隊保管比賽號碼布至開跑前十分鐘,會員未能及時到達會場領取,號碼布放置於集合地點,不負保管責任,請參賽會員提早到達會場。

2.        會員參加比賽,須遵守比賽大會規定,不可借用他人號碼布或出讓自己的號碼布,如有故意、作弊情形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停權一年。

3.        如本會會員冒名頂替他人比賽,因而得獎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停權一年。如因大會工作人員疏忽,而致發生錯誤,不在此限。

4.        報名比賽未能發出的比賽報到物資,賽後暫由領隊保管,未出席的會員請於賽後一個月內,主動聯絡領隊領取,逾時未領者,前述物品領隊得繳回會館捐做公益使用。

5.        比賽成績創PB者可以獲得獎勵,計算標準如後:成績在5:00以後者進步10分鐘,4:30~5:00者進步5分鐘,4:00~4:30間進步3分鐘,3:30~4:00進步1分鐘,3:00~3:30間有進步就給獎。

六、會服:

1.        所謂會服,就是本會所發具有本會標誌或符號的服裝,包含長短袖運動衫、比賽背心。

2.        凡經由本會團體報名有競賽性質的路跑活動,皆應穿著本會會服。未著本會服裝者,請幹部或其他會員提出口頭勸導,並了解情況

七、勤跑記錄:

1.        經本會會訊列入活動者,除聚餐外,均列入紀錄。

2.        參加路跑活動及團練時,應穿著本會服裝,否則得不列入勤跑記錄。

3.        會員穿本會會服參加比賽,不限報名人數,均列入出勤紀錄。

4.        如因主辦單位公告時間較晚,未能列入會訊,則視該項賽事之情況,由總幹事補列入勤跑紀錄。一般情況為:未列為團報,個人自行報名,該賽事報名截止後一周內,通報總幹事。

5.        勤跑紀錄的獎勵方式:凡在年度內每出席一次團練活動算一點,擔任領隊一次再加一點,點數達5點以上者,皆可免費換領本會衣物。出席次數是採全年累計,已達累計次數者,即可先行換領。換領方式及時間悉按本會通知,且以換領現有會內庫存品為原則。換領標準如下:薄外套(40)、長袖衫(30)、短袖衫(20)、紅短休閒褲(20)、比賽背心(20)紀念長T(15)、舊式比賽背心(10)帽子(10)、舊式紅短褲(5)

八、其他

1.        團練時間原則上為0600開始,12月改為0630起跑,78月改為0530起跑。(實際起跑時間以每月會訊公告為準)

2.        為提倡環保觀念,並付諸行動,平時參加活動,請養成自備餐具習慣。

3.        本會一年聚餐兩次,一次固定於三月份週年慶,另一次由會長決定時間,再由輪值組長執行。

4.        協助友會辦理活動的志工支援,如支援人數比較多,需經幹部會議核准,若支援人數較少(3~5),由擔任志工會員提出報備即可。

5.        比賽或團練的補給品,是由會員熱心提供的,請存感恩的心享用,多讚許,不批評。如自己時間或能力許可,歡迎會員主動提供補給品,與大家分享

6.        本會辦理比賽活動,本會會員均有義務擔任活動服務工作人員,並應儘可能排除他務,參與活動進行。

7.        本會主辦的馬拉松賽事活動,未預先告知會員可以參賽條件,本會會員均不得報名參加。



編輯者 TangST - 2016-05-23 at 2:2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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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各種規章守則需與時俱進,在其他網頁上,因本會相關工作志工自身時間及權限限制,常無法及時更新,特開此版,藉以開誠佈公,並提供會友提供相關建言發布處所,使大家能共識
以下為2016年會員大會定案的本會章程

新北市馬拉松協會章程

民國103330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0532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馬拉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全民運動,提倡馬拉松風氣,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準設立分支機構推廣業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全民馬拉松風氣,養成運動休閒健身習慣。

二、舉辦各項中、長距離慢跑、路跑、馬拉松、超級馬拉松比賽。

三、架設網際網路,促進國內外跑步資訊之流通與報導。

四、組隊前往世界各國主要城市參加國際馬拉松比賽。

五、舉辦全民親子慢跑、越野活動,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在或曾在新北市設藉、或居住、或工作、或就學之個人,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且讚成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之一  凡入會滿二年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之會員,得為長青會員。

凡大學學程以下且二十三歲以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或補習教育學程學生,得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年齡下限不受第七條限制,唯不滿十八歲,入會時需家長同意。學生會員會籍及權利義務得由理事會議另訂辦法限制之。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凡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以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本項聲明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預告。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享用本會所有設施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及繳納費用、愛護會譽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至少五人最多十五人、監事至少一人最多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一至五人、後補監事一至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餘留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有效會員人數五十人以下,前項理事、監事應以最少人數選出;有效會員人數超過五十人,每增加二十人,理事、監事應選出人數得各增加二人,增加後總人數受前項限制。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會員大會之召開。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職務。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再就理事提名四人為常務理事,經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督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時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以出度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為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臺仟元。永久會員每人一次臺萬伍仟元;常青會員及學生會員免繳納本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與舉辦活動之結餘。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訂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備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編輯者 TangST - 2016-05-23 at 2:2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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