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題演講-我的超馬世界 |
發表回應 ![]() |
頁面 <123 |
作者 | |
建春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10-06-19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88 |
![]() ![]() ![]() ![]() 發表於: 2010-07-12 at 6:34pm |
歡迎俊年加入超馬行例
![]() |
|
給我全馬就是建春啦!
http://blog.udn.com/lion1680 我的部落格,有閒就來走走看看! |
|
![]() |
|
99初馬偉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3-05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 |
![]() ![]() ![]() ![]() |
各位先進好!
請問是否有人有錄音或錄影可以分享一下!謝謝!
|
|
![]() |
|
賁俊蓮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5-02-19 位置: Taiwan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2286 |
![]() ![]() ![]() ![]() |
說實在那七日賽是蠻難忘的經驗,當然是練的不夠,其實想來還有點怕怕的呢.
那年運氣不錯,有醫療團同行,在飲食及營養方面就沒有勝銘大哥的缺乏,所以跑了七天,根本就沒瘦到.
我們有幾個跑友都把七日賽當成上班制,日出而跑,到了晚上就休息,所以也沒有多好的成績,但也明白自己的能力就是如此,只能跑出差不多這樣的里程而已.那年勝銘大哥及淑容姐都只有短時間的休息,不少外國選手看起來更恐怖,好像都沒睡覺的.
聽勝銘大哥的演講時我還真的是千般滋味湧上心頭,真的是蠻特別及難有的體驗.還好那時笨笨的沒想太多就去參加,也還好都是隊友的贊助才能成行.有不少跑友問我怎麼不再去?其實在我來說,比賽地點在希臘我除非是練夠了才會再去,要不然各方面因素來說,都太吃力及困難,就我個人而言.
如果七日賽在國內舉行的話,我才會敢再參加的.勝銘大哥說到的退步,我是覺得長日程或長日數的比賽,還真的要有專人照顧及補給,孤軍奮鬥太辛苦了.如果勝銘大哥能有比照日本等級的補給,我相信成績會更好.
|
|
![]() |
|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 ![]() ![]() ![]() |
非常同意『如果勝銘大哥能有比照日本等級的補給,我相信成績會更好』,就如同演說中述及自行泡一碗泡麵,花了一個小時,若有專人負責補給,這一圈交待一句話,下一圈可能就已經泡好了。東吳也參與過四回以上:三回自己跑12小時,其餘當觀眾,對於日本團隊的後援團印象深刻,每個人有不同的需求模式,不管補給的次數、頻率、品項、數量等,都會有差異。因此就算大會提供的飲食質量均已足夠,還有不少選手(尤其渡海而來者)自備補給。 從來沒跑過24小時或七日賽,還自以為七日賽很簡單,想跑就跑,想停就停,一天睡12小時也無不可,只要不離場,不管跑100公里或1000公里,最後均會拿到證書。也許到了那個環境,身處那般氛圍中,就會有拚成績的鬥志,相伴的是身心極度疲勞,甚至有煎熬。
演說為語文著作,演說人有著作財產權,當然還有著作人格權,如果將他人的演說錄音自用,應該不太會有問題,雖然也是重製的一種,但應得主張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如果將他人演說錄音,大量翻製銷售,已涉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當然同時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以光碟重製銷售,併科罰金會高達50萬元至500萬元。相信如果非營利使用,著作權人不會計較被錄音或分享,但錄音者提供分享,除非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純就法律規定言,已有不法,只是著作權人不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而已。當然在具體個案中,被告也可能主張為合理使用,而免除刑民事責任,這就要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判斷了。
|
|
![]() |
|
王坤樹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094 |
![]() ![]() ![]() ![]() |
當天是否有人錄音或錄影我是不清楚。 若要將當日演講內容播放,除星爺所述的民刑責任外,我覺得徵得主講人的同意公開播放是至少應有的禮貌。
|
|
![]() |
|
KHOO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10-06-30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72 |
![]() ![]() ![]() ![]() |
請問星爺,若是私下轉寄錄音檔呢?並非公開播放,亦無銷售意圖,應是「合理使用」吧?
我當天有錄音,但是不曉得是不是音響的效果不佳還是主講人的說話問題(速度有時候很快,有時候講得有點含糊),當天在現場聽的時候,用自己的耳朵聽,某些時候都會有點聽不清楚,何況是錄音,感覺那天錄得並不是很好。
|
|
![]() |
|
JL-Steve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9-08-31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39 |
![]() ![]() ![]() ![]() |
邊看邊流口水
最近忙碌沒上網,竟然錯失了如此精彩的節目 搥心肝..... ![]() 期待下一次機會囉 ![]() |
|
![]() |
|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
![]() ![]() ![]() ![]() |
自行錄音,有限度的與同好、親友分享,並無任何營利行為,個人以為可以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而不負刑民事責任。 參考著作權法: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編輯者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 2010-07-13 at 5:27pm |
|
![]() |
|
99初馬偉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3-05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 |
![]() ![]() ![]() ![]() |
了解!只能期待下一次了! |
|
![]() |
發表回應 ![]() |
頁面 <123 |
討論區選單 | 討論區權限 ![]()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發表新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回應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刪除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編輯您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此討論區舉行投票 您 不能 參加此討論區舉行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