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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永和市體育會慢跑邀請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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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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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8/30永和市體育會慢跑邀請賽事
    發表於: 2003-08-05 at 8:40am
人謀不臧現況不會發生,個人看現在幹部都是出錢出力的,將來就要靠制度來防杜,至於捐贈涉及刑責,依個人理解似係指虛開收據,此應可建立制度及內規來防止。或許增強社團法人成立後,監督機制能發揮,人為弊端之可能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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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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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5 at 8:34am
1.裁判公開之目的何在?由全民監督法院〈官〉?提昇全民法律認識?淺見以為若無違於裁判公開之目的,應無違法。
2.網路上張貼裁判全文,應無違裁判公開之目的,且有助於全民法律教育,較難想像法官會認定此係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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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日子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4 at 8:31pm
延續最上層的話題,就算是主辦單位有為參賽者投保抑或是在簡章上寫明概不負責之字眼,真要出事時主辦單位並非定可免責,再者規範基礎是否只有民法,消保法呢?可是無過失責任,如果主辦單位是路協我倒是想說服法官從路協收費與支出來實質認定路協為企業經營者,應受較高程度的規範.
其實,我最想的是如何透過稅法上有關捐贈扣除額的規定讓愛跑步的跑友,既可享受高品質的活動所交的費用又可抵稅,有些方法或可試試但就怕多的是只想跑步但不願捐輸的人太多,這樣很難玩的下去,我想先設法使本會取得法人格是第一步,除了可以在技術上使跑友所交之費用轉為捐贈外,如果日後會裡取得不動產而登記於其名下,於房屋稅或有減免的可能,再者應也較易取得贊助企業的支持,但缺點是怕有人謀不臧的可能,因為捐贈的單據可以成為申報扣除額的依據,容易涉及刑責.
人間五十年,下天?內??????、夢??????????、一度、生???、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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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日子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4 at 7:07pm
陳兄:
若單就判決本身而言,實應適用於陳兄所提而非為受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但若所引用之部分是引自網路上,此時標的是否單純只是判決本身?或是另涉其他?因為曾聽過某位民法老師在討論此部分故有此疑問.
人間五十年,下天?內??????、夢??????????、一度、生???、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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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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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4 at 5:31pm
日子兄:法律人的不同意見。法院判決並無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引用時應不涉姓名權問題,因為人人均可自司法院相關網站搜尋閱讀判決全文,縱全文引用,當事人姓名權並不因此受侵害。
不過全文照錄,恐有能力及意願讀完全文者,十不及一,能充分理解者。只有會長伉儷及你我他〈清雲兄〉。〈這句話太臭屁,純屬玩笑話,請各位先進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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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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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日子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4 at 5:21pm
會長:
給個有點嚴苛但卻可以避免麻煩的建議,引用判決時最好以XXX取代兩造的真實姓名,且最好不要全文引用可嘗試部分引用再加上連結的方式讓有心人自行參閱,以免遭致姓名權及智財權之爭議.
人間五十年,下天?內??????、夢??????????、一度、生???、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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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呈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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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蕭萬呈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4 at 2:41pm
內容太過冗長,刪除;請再提供更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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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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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8-01 at 4:07pm
也許上面說的太過嚴苛了,不過有些活動報名費內已註明含保險,就要做到底堅持維護選手到最後一分鐘。但如有特別聲明:如逾時參賽本會備有交通車接送選手,但若選手不聽制止繼續跑下去,則後果應由參賽者他自已負責。
太魯閣馬拉松的安全作法最好,活動交通管制全程徹底管制,讓選手可盡情放心地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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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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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esa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7-31 at 10:26pm
我同意「跑步出意外,自行負責。」(如心臟病患)但如係交通問題造成的危險,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如維持交通不力,造成選手被車撞,則應負起全部責任)。這次梨山馬拉松主辦單位居然虎頭蛇尾,最後一小時放任遊覽車隨意開車在公路上,讓落後的選手嚐盡苦頭與險象環生。這是不負責任,也是最要不得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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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呈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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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蕭萬呈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3-07-30 at 11:20am
因事關大家權益,任何問題提出討論是有必要,尚請 湯兄諒解。
辦活動難免會有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當然要有擔當,且思慮周密預防勝於一切,依淺見:一.刑事責任方面,依實際所生事實,各自舉證各說各話,但事前希望要有幾分考量、準備。把意外降到最低。二.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方面:依民法第191條之三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有任何約束造成不便,懇請參加者,多多體諒;幾年前台北國道馬拉松賽10公里組,還發生跑死人意外,一命嗚呼哀哉。
針對辦活動責任歸責,有請法界或學界各表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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