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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事件>有趣的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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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onlon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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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malonlo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組織章程事件>有趣的案例研討
    發表於: 2012-11-21 at 3:48pm

案由~王會長&總幹事在第一次理監事會所主導的會費變動調整案.

按理,通常是過了年中之後,發現會裡面的預算有些問題,不得不調整才來討論.實在很不清楚為什麼才一上任,就急著開第一次理監事來討論這個?在時機點來說實在是匪夷所思……?不過,這不是重點.

本討論的重點在於~如何用組織章程的角度,來研究兩人的提案是否合乎章程?

(叔公有正確解答,經過叔公激動的解釋後,由勇哥和小弟本人確認叔公的解答應無誤.不過還是先開放給大家來答題,趣味一下,答對的話.送你總幹事或報名作業員兩項職位其中一項)

關於會費的變動,在章程裡面有相關的條文如下:

(1)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新入會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本會會員每人每年均應繳納年度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餘略.)

新會員入會費及年度會費變更由會員大會議決行之。

 

由第27條最後一款來看,沒有由會員大會,或者是理監事會無法代議的強制內容.只單看這一條,雖然有點眉目了,但還不是十分清楚.

 

(2)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3)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餘略).

 

那麼,以第12,13條來看,各位覺得如何?可否在理監事會提會費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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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wang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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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ken wang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1 at 7:46pm
單就毛大如上引述的條文內容,就存有兩點必須予以修訂,以求組織章程更臻完備—
第一,條文中所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究竟是"會員大會",抑或是"會員代表"是最高權力機構?顧名思義會員代表是從全體會員中遴選產生,問題來了,"遴選"機制為何?由全體會員互推,再予票決產生?還是由會長提名之?還是其它方式?以上的種種問題必須相當明確詳載於條文中,絲毫模糊不得,否則就有漏洞可鑽。
第二,小弟加入豐慢資歷尚淺,倘若有誤判之處尚期見宥。小弟要陳述的是組織章程第12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前述所謂閉會期間,試問本會每年有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討論組織章程第13條之規範嗎?還是條文內容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小弟個人認為要透過"會員大會"討論甚至議決章程所規範的職權內容,恐怕曠日廢時,而且要召開成會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此點,不知組織章程是否有明訂)猶存疑義。
簡言之,制度若未能完備,本來就容易引人錯誤解讀甚至操弄,惟今之計當屬儘速修訂,以彌不足,方能可長可久,甚盼會內前輩、先進一本初衷登高而呼,後學末進當應繼起承先啟後之責。
~~豐原慢跑南陽分部─王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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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誠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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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志誠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2 at 11:06am

不是很喜歡的來參加這有趣的案例研討

豐原慢跑的組織是,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會長)。

首先要談的是合法的社會團體(社團),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任何『章程』的異動需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報備核可。

修改『章程』的內容如:會費收入,理監事任期,名冊,社團名稱等。

修改『章程』的程序,需經會員大會通過,需會員2分之1以上出席,出席人員3分之2會議決議通過。(一般事項為出席人員2分之1會議決議通過)

在會員大會召開期間理事會應向會員大會報告

1.  過去一年來會務的執行情形,看會員有無異議,異議則表決(出席人員2分之1會議決議通過)。

2.  提出未來一年來會務的執行計畫,表決。

所以說理事會當然可以提出會費調整方案,但是要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才會受理核可。

【註】一般會員大會的主席是由出席人員產生,儘量避免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因為理事會是接受被質詢的單位,另見一些大型社團會員大會因會期太長而設有主席團者,理事長亦有可能擔任大會主席。

以上見解,若有誤請告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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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onlon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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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malonlo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2 at 4:12pm
不會吧,祭出"總幹事"&"報名作業員"一年份兩項大獎,都沒人搶著回答?
聰哥要不要玩看看?等你哦!
 
先就南陽一哥的部分解釋一下.
有關"會員代表".參考友會大腳Y的部份,這個條文被拿掉了.但之後的條文括號裡的會員代表都沒跟著刪掉,確實是一大暇疵.日後這也是要修的.不過現在這個不是重點.
 
誠哥雖然答中核心之後的部份,可惜不算是正中紅心,算是與總幹事之位擦身而過,可惜了!真是殘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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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onlon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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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malonlo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3 at 3:28pm

雖然南陽一哥沒有正面回答問題.但還是要頒個參加獎給他~308高地馬領隊一天份!掌聲鼓勵...

這個案例的研究得追溯到好幾日前.開完台灣百回馬拉松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叔公說要和我單挑一下"組織章程".
所以有一晚就在Y達啦那裡約好進行PK.
以這次的會費調整案的案例.
根據邏輯,運用數學式帶進去的法則~
理事會為A.會員大會為B.
A在B休息時可代行B的職權.B現在在休息.B的職權之一是議決會費變動.所以A可議決會費變動.所以答案是~"應該"可以!
聽到這個答案.叔公很歇斯底里的差點氣到中風....
我反問叔公,為什麼不可以?
他說~
你把章程從頭到底再看一遍就懂了.
於是,我就把章程從頭到尾再看了一遍.然後,也從尾到頭再看了一遍.....以防萬一.
經過這一番重頭細讀.我慎重的回答叔公....對不起,我錯了!答案是....."當然"可以!
這次的回答,讓叔公氣到...差一點要戒酒了.(有這麼嚴重嗎?差不多是這樣....)
我問叔公原因理由.他回答說~
你沒有看懂章程.章程說~不可以就是不可以!
奇怪了,章程有這樣說嗎?我再把它拿回家研究看看.....
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接下來就是見証奇蹟的時刻.....
 
章程真的說:不可以就是不可以!
叔公真是....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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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wang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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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ken wang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3 at 4:58pm
為了不讓咱們毛濃濃過於空虛、寂寞,小弟只好再上來喇一下•••。
話說前回小弟所言係針對「體制」提出探討,是非、對錯並不在小弟的思惟範疇內,
既然毛大送小弟這麼一個大禮(308高地馬領隊,坦白說偶還在苦惱該怎麼遁過去),
偶總該投桃報李回敬一下,以下是小弟的淺見—
依據組織章程第12所述,理事會為執行單位,那麼這個執行單位就好比是政府組織的"行政院",講白些,這個執行單位一切的做為"必須"依法(組織章程)行政。
再者,依據組織章程第12及13條所述,會員大會為立、修法機關,恰如最高民意機構"立法院",它是負責審議行政院提交的年度預算及各項草案。
換言之,倘若行政院自己的預算自己審,那立法院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國家一定大亂。
小弟做如此譬喻已是再清楚不過了,不過話說回來,小弟還是要再度呼籲高層必須正視「會員代表」這個議題,,因為總不可能要全體會員去執行組織章程第13之規定吧?!
~~豐原慢跑南陽分部─王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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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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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路過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1-26 at 9:07am
一句話 交給專案小組決定就行了

{專案小組成員:

1.      理監事代表:副理事長~余副會長.

2.      歷任總幹事代表~雄哥.

3.      新進會員代表~聰哥.

4.      女性會員代表~秀芳.

5.      優秀選手代表~阿牛.

6.      待推舉.

7.      本人.}Ton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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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onlon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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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malonlo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2-12-05 at 4:22pm

說明我對條文的見解如下~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本條第一項幾乎就是聖旨,說明一切了!

所謂最高權力機構,就是所有的權都一把抓.

以年度計劃為例.會員大會便擁有擬定權,(議決權),執行權.

但是召開大會時程太短.所以實際上擬定和執行都無法在同一日進行完成.所以只好在休會時,把這兩項權力轉交給理事會代為執行.因此在條文的下一款明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執行什麼?執行計劃的擬訂,執行會員大會議決後的計畫執行).

(本來計畫是只有擬定,然後執行就好.但因為撥交給理事會,所以大會要加進議決理事會的擬定功能.來取代分出去的擬定權.)

今天如果理事會能代替會員大會議決年度計畫,或是議決會費變動.那麼就變理事會才是最高權力機構.(因理事會可代替會員大會,而會員大會無法代替理事會.)那麼就嚴重抵觸了本條的條文精神.

再者,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之前,也先以會員的身份在會員大會議決過年度計畫或會費變動.當他當選理事再就同一件事重新再議決一次,事情就變重複了.重複行使職權事小,那麼請問將以哪一次議決為準呢?此點爭議事大.

 

再者,根據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新入會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本會會員每人每年均應繳納年度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會費的數額是明載於章程中的.

那麼會費的調整案是牽動著章程變動的.如果理事會能議決會費變動.章程沒跟著修改在技術上也是有很大的暇疵.而章程的變動,理事會只有提案權.綜合以上.又再說明了理事會是無法議決會費變動的.

 

所以由會長和總幹事在第一次理事會所進行的會費變動案.(姑且不論出席人數或簽名這些環節).到第三次理監事會由小弟提案在秋節晚會加開臨時會員大會追認會費變動案(總幹事和會長在會議記錄暗摃了這則提案).到第四次理監事會再一次提案恢復原會費案.

結論:以章程的角度來說只有四個字~鬧劇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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