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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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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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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yu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侵權行為
    發表於: 2009-04-23 at 11:53am

跑者廣場應該是"網路空間",留言板的註冊會員為"網路使用者",跑者廣場僅提供討論平台,平台上所發表的言論及行為應由網路使用者自行負責,跑者廣場僅提供各類電磁記錄,日後若有民、刑事責任發生,則配合相關單位調閱記錄,責任本身仍應由發言者自負。

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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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使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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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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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79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安樂使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3 at 12:15pm
什麼是「ISP」,請獅子頭參考:http://infotrip.ncl.edu.tw/net/isp1.html

編輯者 安樂使 - 2009-04-23 at 12:1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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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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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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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46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3 at 12:56pm
大樹既點名,豈能再沉默。
1.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若各政府機關為宣傳法令(如反賄選、反毒、反仿冒....)而完成之文書,應該可以解為公文。基本上若將政府機關網路上之文字重製,各該機關不會訴究重製者的責任,萬一要訴究,法院也可能認為該等文書為公文,依上開規定非屬著作權標的。當然若扭曲政府機關之公文,可能有其他問題,則另當別論。
2.著作權法之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3條第1項第5款)。因此連結和轉貼應有區別,轉貼為重製,連結應該不構成重製。
3.重製是否絕對違法?亦未必然。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由第44條至第66條)著作財產權至限制,對於他人著作仍然可能合法重製,因規定十分精細,一言難盡,有興趣者請自行參閱法條。 
4.若非出於營利意圖,非大量重製,基本上遭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者,應該很少。就許多人言之,惟恐言論之不廣泛流傳。相信實務上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刑民事訴訟,應該多與經濟利益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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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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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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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27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FY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3 at 8:01pm
今天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上找到一篇著作權Q&A,裡面明確地說明連結(其所稱「網址轉貼」)是沒有涉及重製的。該篇Q&A在此: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16&path=3266

我個人的看法還是:若連結是連到他人的個人部落格個人網站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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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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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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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4 at 8:57am
這是一個全新的規範,需要大家一起討論,建立共識.不過貼文及圖一定是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的,看來有許多內容不能在留言版張貼了.EmbarrassedEmbarrassedEmbarra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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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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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王坤樹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4 at 9:14am
文章發表人 FY


我個人的看法還是:若連結是連到他人的個人部落格個人網站基於禮貌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結論似乎是連結不涉侵權,如此連結前有無必要先取得同意。
個人認為禮貌是做人基本原則,但網路世界四通八達,網站或個人部落格多如牛毛,若凡事都要經過請示(有時也不容易馬上找到主人),個人認為無此必要,若連結後對方有意見,再取下也就可以。
若真有這種人,那真是龜毛加矛盾,在網路上建部落格其目的也是喜歡多人光顧,又要篩選進入人員,某種感覺上其也不是很有禮貌,如此大家平等對待就好,不必如此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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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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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4 at 9:54am
附議!建立部落格,而不希望門庭若市者,幾希?
就算轉貼,往往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網站上有侵權行為,網管大人的刑民事責任,幾乎是不成立的,發言者自然要自負責任,否則各網站的管理者的責任太過鉅大,非立法者的本旨。
網路的遊戲規則,除了法律、命令之外,恐怕主要還是基於實際運作所產生之習慣。
尊重網管大人的職權與判斷。雖然認為不需要太緊張,萬一有人要告,不管刑事民事,當效犬馬之勞,完全免費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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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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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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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4 at 10:16am
法律人的見解總是跟一般人不一樣......據理力爭.
有時怕被告,不是自己違法,或是理虧,而是受不了天天跑法院的折磨,在我剛出社會的那一年,有幾個月也要每星期到員林的地院報到,也是為了著作權法,而我只是一個人頭戶-------我舅舅發行一本雜誌(社長還是發行人要大學畢業,我剛好符合條件),主編用了人家一幅漫畫,被一位大律師告.
後來雖然是庭外合解,但是我也差點沒頭路,........所以跑法院這等事,能免則免.DeadDeadDead
 
這次立法,網管的責任不大,可能還比較有保障,但是貼文的人就不一樣了,所以大家還是小心為妙.
 
 
 


編輯者 獅子頭 - 2009-04-24 at 10:2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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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頭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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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獅子頭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4-24 at 10:30am
再講一下這個禁止的第四點,4.不得有未經授權的轉貼,如照片轉貼,文章轉載等行為.
 
有點像是法律是這樣規定,我是這樣提醒的,大家的貼文有沒有經過授權,那我就不知道了,所以大家貼了,我也不會干涉.(但是我已經規範了,不要告我)
但是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時,我才會動手刪文,這是網管的做法.其實網管的責任很小,責任應該都在貼文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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