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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鷹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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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這樣的路協?這樣的選手?令人超火與震怒!!!∼ 發表於: 2009-01-14 at 6:46pm |
文章發表人 王坤樹
這事件(臨時插隊報名事)與冒名代跑事本質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也請外星人沒搞清狀況不要與人瞎起哄。
插隊報名是得到主辦單位之同意,用的是本名非冒名參賽,基本上是沒有過失可言。那是主辦單位的錯不該再接受報名。既然接受了,選手何錯之有?過失是應由主辦單位承受,臨時報名選手是沒有罰則可言(頂多是道德瑕疵)。這是我的法律淺見。 |
如我是主辦單位執行長(不管啥職銜就是主管其事之人),當我同意讓少數選手插隊報名時;可以接受樹大哥哥所言:過失是應由主辦單位承受。
但,如果是承辦人員與選手串通、私相授受,則犯意與行為過失完全不同,冒名頂替參賽僅是選手單方面過錯,而上開行為套句政府採購案弊案常見名詞,這是「官商勾結」。(記得之前廣場上也討論過行之多年、屢見不鮮「拿別人號碼布」參賽,不論得名與否、完跑證書等,亦引起廣泛討論)。
我不懂協會為何不能說明白、講清楚!大家就不必費猜疑?是面子或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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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us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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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4 at 10:30am |
可吳天王是國寶耶
台灣唯一個可力抗日本長跑強權的人
餘話
不想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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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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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4 at 12:12am |
大樹說懲罰的事,不能與冒名頂替跑步的事混為一談,這話是對的,我同意!
針對逾時報名者,若不准小禎報名,但對特優選手名可以准其報名,就是兩套標準,還是要處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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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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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3 at 11:55pm |
不是為特定人說項。
這事件(臨時插隊報名事)與冒名代跑事本質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也請外星人沒搞清狀況不要與人瞎起哄。
插隊報名是得到主辦單位之同意,用的是本名非冒名參賽,基本上是沒有過失可言。那是主辦單位的錯不該再接受報名。既然接受了,選手何錯之有?過失是應由主辦單位承受,臨時報名選手是沒有罰則可言(頂多是道德瑕疵)。這是我的法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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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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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3 at 10:52pm |
就像子彈遇到路協會自動轉彎一樣,但是,小禎碰到它就完了。
路協如果已處理了獎金及名次之事,對於未報名插隊跑步並得獎者,不好好處理此事,將來會變成兩套標準,且對先前處罰禁賽的人會造成不公,到時可能又會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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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禎
Groupie
註冊日期: 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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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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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3 at 10:18pm |
為何 上次 有人代跑的 被取消 比賽資格3年
而 這次 違反規定ㄉ人 他们不用 禁賽3年
如果 他们不用 那我们對 之前被禁的人如何交代?
這種行為 真ㄉ就是 違造文書嘛
我更要說ㄉ是 我今年ㄉing報名 報成21km 事後想改全馬
我請 我家的幹事 去關說 沒效
我再請 台中一位 立委 號稱是 中常委 的去關說 也無效
當時 我真的 愛死 路鞋 ㄉ這種有原則的單位了
so我今年只好乖乖ㄉ跑21km
而今天勒?
法是 他们定的 只要我ㄇ去尊守 自己卻大搖大擺的 明目張膽的 如此做
我真想xxx
我想投書到 藍黨的 中常會說
藍的 雖然你ㄇ過半 對路鞋 你們也沒法度 不夠力啦
公平 正義 是大家爭取來ㄉ
路諧 歸則 要改一下ㄌ啦
張開眼 用心 看看也這世界已經變成甚麼樣子ㄌ 不要出門只會.....
不要在 故步自封 ㄌ
是 路邪 或是 路諧 就看你一念之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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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劉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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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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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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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3 at 8:55am |
十分同意。不管出於自願或被推,總比有一天或收到存證信函,或媒體曝光,好太多了。至於萬一對簿公堂,則兩敗俱傷。前日在西子灣,據路人甲稱若....則不惜花20萬元訴訟到底。
路協加油!大家加油!
客觀的想,類似太魯閣或台北馬拉松這般大場面,除了路協,我們還能期待哪個單位能辦得更好。許多跑友肯定土城(金城桐花盃)、大腳丫(泰雅馬拉松)或永和慢跑等活動,但要他們來承辦太魯閣馬拉松或台北馬拉松,不知相關幹部有意願或勇氣嗎?真的不知道!也許,若有機會,會有人說我願意,只要經費充裕,有不少事情是錢可以解決的。但要面面俱到,卻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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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即贏
Groupie
註冊日期: 2009-01-03
位置: 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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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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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3 at 12:18am |
有反應.就有動作.也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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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之有道.則迎之贏之.贏之無道.則營之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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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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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2 at 5:18pm |
我也於今日收到路協的後續相關通知
他們相當有誠意與審慎負責的處理此事
大家應該給予肯定 
再次感謝關心此事的諸位跑友們
讓事情能夠和平而圓滿的處理
謝謝大家,萬分感謝! 
編輯者 阿發 - 2009-01-12 at 5:1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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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鷹
Se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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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01-12 at 5:06pm |
但見「跑者廣場」留言版上吐槽一番,即可見路協會有下一步動作;係純屬巧合抑為路協動作牛步化或跑友「一個口令」、路協「一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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