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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閉這樣的路協?這樣的選手?令人超火與震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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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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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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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這樣的路協?這樣的選手?令人超火與震怒!!!∼
    發表於: 2009-01-12 at 11:09am
也許路協說正全力進行古都馬拉松的籌辦事宜,無暇辦理。若古都辦玩,還要全力處理國道馬拉松事宜。其後仍然會有一些賽事要處理,等『有空』再處理,那未出面力爭者就慢慢等待!
有些跑者就居住在台北地區,若電話通知可以到辦公場所辦理,多數跑者應該是抽得出空來的。若允許委託親友辦理換發事宜,則更為方便,更為體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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賁俊蓮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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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2-19
位置: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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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2299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2 at 2:29pm
不知道其他跑者的名次獎金是否獲得了更正?我剛有接到電話,路協說用銀行帳號匯款.效率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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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鋐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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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7-02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40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2 at 4:36pm
我也收到電話了,獎牌要寄回去,獎金用銀行帳號匯款,希望真的收的到,那就真的效率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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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鷹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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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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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05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2 at 5:06pm

但見「跑者廣場」留言版上吐槽一番即可見路協會有下一步動作;係純屬巧合抑為路協動作牛步化或跑友「一個口令」、路協「一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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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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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8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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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71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2 at 5:18pm
我也於今日收到路協的後續相關通知
他們相當有誠意與審慎負責的處理此事
大家應該給予肯定Clap
再次感謝關心此事的諸位跑友們
讓事情能夠和平而圓滿的處理
謝謝大家,萬分感謝!Clap


編輯者 阿發 - 2009-01-12 at 5:1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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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即贏 由上至下檢視
Grou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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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01-03
位置: 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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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93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3 at 12:18am
  有反應.就有動作.也是改善.
盈之有道.則迎之贏之.贏之無道.則營之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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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陳永星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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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1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4946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3 at 8:55am

十分同意。不管出於自願或被推,總比有一天或收到存證信函,或媒體曝光,好太多了。至於萬一對簿公堂,則兩敗俱傷。前日在西子灣,據路人甲稱若....則不惜花20萬元訴訟到底。

路協加油!大家加油!
客觀的想,類似太魯閣或台北馬拉松這般大場面,除了路協,我們還能期待哪個單位能辦得更好。許多跑友肯定土城(金城桐花盃)、大腳丫(泰雅馬拉松)或永和慢跑等活動,但要他們來承辦太魯閣馬拉松或台北馬拉松,不知相關幹部有意願或勇氣嗎?真的不知道!也許,若有機會,會有人說我願意,只要經費充裕,有不少事情是錢可以解決的。但要面面俱到,卻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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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禎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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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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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95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3 at 10:18pm
為何  上次 有人代跑的  被取消 比賽資格3年 
而  這次 違反規定ㄉ人  他们不用 禁賽3年 
如果 他们不用 那我们對  之前被禁的人如何交代?
這種行為  真ㄉ就是 違造文書嘛
我更要說ㄉ是  我今年ㄉing報名 報成21km 事後想改全馬 
  我請 我家的幹事 去關說  沒效
我再請  台中一位 立委 號稱是  中常委 的去關說  也無效
當時  我真的  愛死  路鞋  ㄉ這種有原則的單位了
so我今年只好乖乖ㄉ跑21km 
而今天勒?
 法是  他们定的  只要我ㄇ去尊守  自己卻大搖大擺的 明目張膽的 如此做
我真想xxx
我想投書到  藍黨的  中常會說 
藍的  雖然你ㄇ過半   對路鞋  你們也沒法度  不夠力啦 
公平  正義  是大家爭取來ㄉ 
 
路諧  歸則    要改一下ㄌ啦
張開眼 用心   看看也這世界已經變成甚麼樣子ㄌ  不要出門只會.....
不要在  故步自封 ㄌ
是  路邪  或是 路諧  就看你一念之間啦 
我是劉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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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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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7-17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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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3500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3 at 10:52pm
就像子彈遇到路協會自動轉彎一樣,但是,小禎碰到它就完了。
路協如果已處理了獎金及名次之事,對於未報名插隊跑步並得獎者,不好好處理此事,將來會變成兩套標準,且對先前處罰禁賽的人會造成不公,到時可能又會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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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樹 由上至下檢視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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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7-04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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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0094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09-01-13 at 11:55pm
不是為特定人說項。
 
這事件(臨時插隊報名事)與冒名代跑事本質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也請外星人沒搞清狀況不要與人瞎起哄。
 
插隊報名是得到主辦單位之同意,用的是本名非冒名參賽,基本上是沒有過失可言。那是主辦單位的錯不該再接受報名。既然接受了,選手何錯之有?過失是應由主辦單位承受,臨時報名選手是沒有罰則可言(頂多是道德瑕疵)。這是我的法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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