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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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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芳村 ![]() manager ![]() 註冊日期: 2004-02-03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3046 |
![]() ![]() ![]() ![]() 發表於: 2010-06-08 at 1:26pm |
男子第五名王派漢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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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en ![]() 新手上路 ![]() 註冊日期: 2010-01-28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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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看到改正過來了。 聽跑友說他還在昏船,原因是6月4日那天他吃了一包暈「車」藥,上了船不到十五分鐘就吐到不行,回程再吃還是沒有效用,回家後他老婆知道慘狀罵他:「笨蛋!你應該買暈「船」藥才對」。呵呵! 真是的!如果下次再去,看樣子叫他老婆幫他買通用陸海空的止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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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8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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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參賽此次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賽
發生部分獲獎選手獎金扣稅爭議一事
本人已盡個人最大之能力
並查詢相關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法規後發現
主辦單位綠島鄉公所
相關承辦人員確有誤解與錯誤之處
今日已去函綠島鄉公所李鄉長
將盡力為個人及部分跑友們爭取應得之權利
衷心期望此事能夠圓滿與平和處理
亦於綠島鄉公所留言申訴與說明
路徑:意見服務--選擇2服務信箱--信件查詢--輸入:吳永發後選擇查詢
敬請部分跑友們敬候佳音!∼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0 at 3:33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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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漢 ![]() Groupie ![]() 註冊日期: 2009-11-24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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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發哥」的努力,比賽當天已經竭力爲我們力爭權益,事後找資料盡力平反,其實主辦單位真是過份,敘獎規定未按照當日自己印的秩序冊、簡章辦理,還搬出稅捐處新的規定(2000元以上就要先課稅金),又不拿出書面資料佐證,企圖強詞奪理、硬ㄠ就是,吃定我們跑者,若真欺騙將可依法追究主辦單位,反正再一次謝謝「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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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ysler ![]() Senior Member ![]() ![]() 註冊日期: 2008-03-11 位置: 中壢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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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被扣稅的問題,呵呵,劣者都不會有這種困擾。
![]() 根據稅法,確實這種比賽、抽獎....的「獲利」要扣15% 的稅,劣者一直很搞不懂的是,為什麼這個稅不是由「主辦單位」來吸收?例如,主辦單位可以在簡章、或秩序冊上列出來的獎金指的是「實領」的金額,而不是列出「扣稅前」的金額。 如此一來,當選手得到獎金後,錢拿了就可以走人了,就不用再被抽稅導致不快樂,這樣就不會有這麼多爭議了,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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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8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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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今日寫給綠島鄉公所李鄉長的E-mail:
李鄉長您好:
萬分感謝您熱心舉辦此次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賽
對於工作人員之熱情與辛勞
亦於此表達十二萬分感謝之意
美中不足的是
於頒獎金給獲獎選手時
發生獎金扣稅稅額有爭議之事
今本人仔細詳查與分析現行各類扣繳稅率後
遂發現 貴所承辦獎金發放之同仁在稅法的解讀上有所誤解所致
請針對本人之申訴與說明部分給予正面性之回應
本人亦會給予詳盡之說明與分析
本人姓名:吳永發 聯絡電話:04-23323000轉7217 行動:0928-981287
誠摯期盼此事能夠圓滿落幕
若發現確有錯誤之處
並懇請給予補發扣稅錯誤之所有選手應得之獎金
萬分感謝
跑者吳永發敬留2010.06.10
*注意第一點說的是”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所以獲得獎金之總金額要倒除回去,即2,000元/扣繳率,所以其實是2,000元/10%=20,000元 故正確扣稅稅額應為獲得獎金總額超過20,000元以上者方給予扣稅額10% 而不是所有獲獎獎金超過2,000元以上者都要扣稅!∼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0 at 5:2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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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狗巴斯 ![]() Groupie ![]() ![]() 註冊日期: 2010-03-03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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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獎金有兩個重點;
1.競賽獎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2.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舉辦單位在隔年初,會寄扣繳憑單給您, 您要跟據扣繳憑單,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99年度綜合所得,扣除本人及撫養親屬免稅額, 薪資所得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後,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 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所以,如果不是高所得者,競賽獎金預繳稅額,多少可以退回一部分或全部。 另外,所謂的必要費用,當然包括報名費,旅費及其他費用爭議就比較大。 但是不支出旅費,怎能參賽並獲取獎金,所以應該附發票爭取列入費用。 此外我認為,如果在賽前有添購新鞋,應該現場拍照及附發票爭取列入費用。 (沒穿頂級馬拉松新鞋,怎能獲取前幾名佳績!) 要多為自己爭取權益,只要有正當理由,國稅局都會怕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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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漢 ![]() Groupie ![]() 註冊日期: 2009-11-24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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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跑友「灰狗巴斯」提醒所有跑者所得稅法有關競技獎金之規定,跑友們參加各項比賽時依定要預留報名費、交通、住宿費…等的發票或收據,也許哪一天就用得上。有時候想想,政府應將運動比賽報名費或競技支出相關費用增加列舉為扣除額之ㄧ部分,可大大提升運動人口,增加運動市場消費,也減少跑者金錢的負擔,希望愛跑步、運動的民意代表可多位大家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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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3-02-18 位置: 中華民國 台灣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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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本人親自去電綠島鄉李鄉長
除給予今年舉辦該活動之多項良善建議外
鄉長亦給予正面性回應
並允諾明年將在3月份擴大舉辦
關於獎金發放扣稅有缺失一事也將儘速處理
特於此告知部分跑友知悉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8 at 10:1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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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 ![]() Senior Member ![]() 註冊日期: 2007-11-20 線上狀態: 離線 文章數: 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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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發哥給予建議
![]() 明年3月,至少不會太熱,暫時對自己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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