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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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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 由上至下檢視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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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芳村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主題: 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
    發表於: 2010-06-08 at 1:26pm
男子第五名王派漢才是,不是王振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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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en 由上至下檢視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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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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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Alpen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08 at 6:52pm

已經看到改正過來了。

聽跑友說他還在昏船,原因是6月4日那天他吃了一包暈「車」藥,上了船不到十五分鐘就吐到不行,回程再吃還是沒有效用,回家後他老婆知道慘狀罵他:「笨蛋!你應該買暈「船」藥才對」。呵呵! 真是的!如果下次再去,看樣子叫他老婆幫他買通用陸海空的止暈藥。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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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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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阿發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0 at 3:19pm
有關參賽此次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賽
發生部分獲獎選手獎金扣稅爭議一事
本人已盡個人最大之能力
並查詢相關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法規後發現
主辦單位綠島鄉公所
相關承辦人員確有誤解與錯誤之處
今日已去函綠島鄉公所李鄉長
將盡力為個人及部分跑友們爭取應得之權利
衷心期望此事能夠圓滿與平和處理
亦於綠島鄉公所留言申訴與說明
路徑:意見服務--選擇2服務信箱--信件查詢--輸入:吳永發後選擇查詢
敬請部分跑友們敬候佳音!∼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0 at 3:3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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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漢 由上至下檢視
Grou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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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派漢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0 at 4:33pm
    非常感謝「發哥」的努力,比賽當天已經竭力爲我們力爭權益,事後找資料盡力平反,其實主辦單位真是過份,敘獎規定未按照當日自己印的秩序冊、簡章辦理,還搬出稅捐處新的規定(2000元以上就要先課稅金),又不拿出書面資料佐證,企圖強詞奪理、硬ㄠ就是,吃定我們跑者,若真欺騙將可依法追究主辦單位,反正再一次謝謝「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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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ysler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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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chrysler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0 at 4:36pm
獎金被扣稅的問題,呵呵,劣者都不會有這種困擾。Smile除非獎金發到 271 名以後。

根據稅法,確實這種比賽、抽獎....的「獲利」要扣15% 的稅,劣者一直很搞不懂的是,為什麼這個稅不是由「主辦單位」來吸收?例如,主辦單位可以在簡章、或秩序冊上列出來的獎金指的是「實領」的金額,而不是列出「扣稅前」的金額。

如此一來,當選手得到獎金後,錢拿了就可以走人了,就不用再被抽稅導致不快樂,這樣就不會有這麼多爭議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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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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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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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阿發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0 at 5:07pm
這是我今日寫給綠島鄉公所李鄉長的E-mail:
李鄉長您好:
萬分感謝您熱心舉辦此次2010火燒島全國馬拉松賽
對於工作人員之熱情與辛勞
亦於此表達十二萬分感謝之意
美中不足的是
於頒獎金給獲獎選手時
發生獎金扣稅稅額有爭議之事
今本人仔細詳查與分析現行各類扣繳稅率後
遂發現   貴所承辦獎金發放之同仁在稅法的解讀上有所誤解所致
請針對本人之申訴與說明部分給予正面性之回應
本人亦會給予詳盡之說明與分析
本人姓名:吳永發 聯絡電話:04-233230007217 行動:0928-981287
誠摯期盼此事能夠圓滿落幕
若發現確有錯誤之處
並懇請給予補發扣稅錯誤之所有選手應得之獎金
萬分感謝
跑者吳永發敬留2010.06.10

詳細說明及分析如下,內容節錄自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2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1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 
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 
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 
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進一步說明如下: 
首先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有規定到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 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者,免予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 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注意第一點說的是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所以獲得獎金之總金額要倒除回去,即2,000元/扣繳率,所以其實是2,000元/10%20,000 
故正確扣稅稅額應為獲得獎金總額超過20,000元以上者方給予扣稅額10% 
而不是所有獲獎獎金超過2,000元以上者都要扣稅!∼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0 at 5:2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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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狗巴斯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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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灰狗巴斯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4 at 2:48pm
依據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獎金有兩個重點;

1.競賽獎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2.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舉辦單位在隔年初,會寄扣繳憑單給您,

您要跟據扣繳憑單,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99年度綜合所得,扣除本人及撫養親屬免稅額,

薪資所得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後,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

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所以,如果不是高所得者,競賽獎金預繳稅額,多少可以退回一部分或全部。

另外,所謂的必要費用,當然包括報名費,旅費及其他費用爭議就比較大。

但是不支出旅費,怎能參賽並獲取獎金,所以應該附發票爭取列入費用。

此外我認為,如果在賽前有添購新鞋,應該現場拍照及附發票爭取列入費用。

(沒穿頂級馬拉松新鞋,怎能獲取前幾名佳績!)

要多為自己爭取權益,只要有正當理由,國稅局都會怕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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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漢 由上至下檢視
Grou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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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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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派漢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4 at 4:29pm
    感謝樓上跑友「灰狗巴斯」提醒所有跑者所得稅法有關競技獎金之規定,跑友們參加各項比賽時依定要預留報名費、交通、住宿費…等的發票或收據,也許哪一天就用得上。有時候想想,政府應將運動比賽報名費或競技支出相關費用增加列舉為扣除額之ㄧ部分,可大大提升運動人口,增加運動市場消費,也減少跑者金錢的負擔,希望愛跑步、運動的民意代表可多位大家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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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發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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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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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71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阿發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7 at 9:36am
今日本人親自去電綠島鄉李鄉長
除給予今年舉辦該活動之多項良善建議外
鄉長亦給予正面性回應
並允諾明年將在3月份擴大舉辦
關於獎金發放扣稅有缺失一事也將儘速處理
特於此告知部分跑友知悉


編輯者 阿發 - 2010-06-18 at 10:15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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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 由上至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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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2555
文章選項 文章選項   引述 otto 引述  發表回應回覆 直接連接到這篇文章 發表於: 2010-06-17 at 9:39am
感謝發哥給予建議Clap
明年3月,至少不會太熱,暫時對自己催眠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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