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兄臺所述:比起路協的處理方式,2009世運在高雄路跑活動的承辦單位(應該是高雄市體育會路跑委員會和高雄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是該好好加油了!偷跑比逾期報名而參賽嚴重多了吧!
偷跑情形大概不外有兩種:
一:承辦單位默許:這的確就是嚴重啦!整個比賽的公平性蕩然無存。
二:承辦單位疏失未察:責任還稍微輕點;如經選手舉證申訴而未能依規章妥慎處理,就是鴕鳥心態,避而不見,就如同是默許(甚可說是同意辦理)。
個人所見發哥事件是較為嚴重,如路跑協會聲明:
「因協會內部管理不當,造成跑友的不平,路跑協會深感歉意,為此本會已對協會內部相關失職人員做了嚴懲,並取消三位得獎選手的得獎資格」
試想:
一、協會內部工作人員見有機(內部管控)可趁(臨時安插)、私相授受(協會人員與選手兩造皆同意)、圖利他人(使臨時報名選手完跑成績如預期獲得獎金)。
二、這還不是只有一位,竟然一共有三位得獎選手,還真的是一不做二不休,無三不成理。
三、真正是一粒○壞一鍋粥,路跑協會這把真是砸了自家招牌;所幸協會坦然面對,接受選手申訴,並發表致歉聲明,亡羊補牢猶時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