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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則係依據永和市體育會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縣永和市體育會慢跑委員會。簡稱永和慢跑俱樂部。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永和市體育會,凡舉辦體育活動時,應向永和市體育會報備。
第四條 本會係依據永和市體育會提倡本市體育休閒為宗旨,專以推動中長距離慢
跑、越野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展全民體育為目的。
第五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永和市。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員體能之鍛鍊事項。
二、關於健康運動之推行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中長距離,慢跑越野比賽資訊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慢跑講座及競賽之舉辦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二歲以上者,經本會會員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委員會議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二歲以上者,經本會會員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委員會議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永久常年會費後(限一次繳清),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可退會籍,但不可請求退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參加本會對內,對外任何活動,應自行注意安全,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本會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為委員制,會長、副會長由會員選舉之,報請永和市體育會敦聘之。常務委員三至五人,由會長遴選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各組組長為當然委員),由會長遴選聘任之。並函請永和市體育會敦聘後組織之會長,副會長之被選舉資格,須入會三年以上,曾擔任會務幹部以上職務者。
第十七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五、聘免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對內綜理督導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主席。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兩者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會長、副會長均為無給職,任期 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會員大會、委員會之決議交辦事項。組長副組長若干人,由會長遴選聘任之,並報永和市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在總幹事以下得設相關各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並函請永和市體育會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委員會聘請支持本會之社會熱心人士為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中一人得為首席顧問。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
上記各項會議應函請永和市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函請永和市體育會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召集時除臨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常務委員、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二○○元。
三、永久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元。
四、會員及社團、工商界社會人士之捐款。
五、永和市體育會舉辦運動之補助。
六、舉辦各項活動之結餘。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由委員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委員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及基金收支表,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永和市體育會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永和市體育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如承辦永和市體育會交辦之體育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及經費收支一併函送體育會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鼓勵會員勤於參加本會舉辦或參與之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設各種獎勵,標準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永和市體育會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就實際情形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請永和市體育會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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